工会主席直接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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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工会主席直接选举办法工会主席直接选举办法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基层工会主席直接选举(以下简称直选)制度,推进基层工会民主化进程,增强基层工会组织活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直选工会主席应遵守两个原则:1、公正、公开、竞争、择优。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第三条 基层工会主席直选工作在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领导下进行。上一级工会应当对基层工会直选工作进行指导。第四条 工会的成立以及工会主席公推直选的筹备和组织工作由筹备成立工会的有关组织负责。第五条 基层工会直选,可采取以下方式:1、成立换届选举领导小组。2、向上级工会提出换届选举

2、工会委员会成员。3、宣传动员,公示任职人情况条件。4、资格审查,并对审查结果给予公示。5、进行选举,并公示选举结果。6、将选举结果及材料报上级工会。第六条 工会主席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单位的规章制度,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有开拓创新2精神,顾全大局,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公道正派;2、在本单位任职 3 年以上,是本单位会员并热爱工会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热心为会员和职工服务,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3、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受到职工群众的信任和拥护;4、具备本岗位知识,身体健康。5

3、、在任职期限内,如没有特殊原因,不得申请调动工会工作。6、符合本单位工会干部任职条件。第七条 基层工会所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员,不得作为工会主席及工会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第八条 会员 100 人以下的基层工会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直选,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须经上级工会批准,且代表人数不得少于 30 人。会员 100 人以上的基层工会可以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进行直选。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会员(代表)在选举期间不能离开工作岗位的,可以由选举工作人员在监票人的监督下持流动票箱到场发放和收回选票。使

4、用流动票箱选举,应提前向全体会员公布,征求会员意见,并于当天公布计票结果。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直选工会主席,必须获得参加投票会员(代表)过半数通过始得当选。3过半数通过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的,按得票多少,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立即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由领导小组成员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如候选人均未获得参加选举人过半数票时,可组织会员(代表)对候选人进一步讨论酝酿,重新选举。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1、选举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选票的。2、使用暴力、威胁、贿赂、弄虚作假等手段影响选举过程及结果的。3、其他严重违反选举规定的情形。第十二条 直选产生的工会主席应享受本单位党政副职同等待遇。直选产生的工会主席进入董事会,是党员的,按照程序进入党支部(总支)支委,参与决策。第十三条 直选产生的工会主席可连选连任。第十四条 基层工会每年应组织会员(代表)对任期内经直选产生的工会主席进行民主评议。经评议为不称职的工会主席,报经上一级工会批准,会员(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其职务,由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另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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