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大学教师升等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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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1 本校教師升等審查辦法第 1 頁/共 6 頁 列印日期 2018/3/19實實踐踐大大學學教教師師升升等等審審查查辦辦法法96年6月26日校務會議通過並溯自96年2月1日起實施 97年1月8日校務會議通過 97年6月24日校務會議通過 98年6月30校務會議通過第 一 條 本校為辦理教師升等,依據教育部有關法令規定,訂定教師升等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二 條 專任教師須在本校連續專職服務滿一年,方得申請升等。第 三 條 兼任教師近五年內須在本校任教滿四學期(不含該教師專業技術人員或代課教師資歷),教學成績優良,方得提出申請升等。其升等審查流程依本辦法辦理,惟其著作審查費用應由

2、送審人自行負擔。兼任教師如在他校擔任專任教師,應由其專任學校送審。第 四 條 教師提出申請升等時,須在本校有實際任教授課之事實;以全時在國內、外進修、研究或出國講學,未實際在校授課者,不得提出申請。審查過程中,教師出國進修、研究、講學者不在此限。第 五 條 各職級教師申請升等,除前述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講師升等助理教授者,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持有教育部所頒講師證書任教三年以上,教學、服務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作品或技術報告者。 (二)具有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博士學歷,教學、服務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作品或技術報告者。二、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者,須持有教育部所頒助理教授證書任教三年以

3、上,教學、服務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作品或技術報告者。三、副教授升等教授者,須持有教育部所頒副教授證書任教三01-21 本校教師升等審查辦法第 2 頁/共 6 頁 列印日期 2018/3/19年以上,教學、服務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作品或技術報告者。第 六 條 前條之升等年資原則上以教育部所頒現職證書所載年資起算之年月計算,推算至提出升等該學期結束日止(七月三十一日或一月三十一日)。兼任教師之年資應折半計算。專任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者,於申請升等時,其全時進修、研究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一年。經核准借調者,且於借調其間返校義務授課者,於申請升等時,其借調期間最多採計二年。第 七 條 教育人員

4、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廿一日)已取得助教、講師證書且任教未中斷之現職人員,教學、服務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作品或技術報告者,得依原辦法申請升等副教授。第 八 條 教師升等之審查項目及成績比重如下:一、專任教師:教學、服務成績各佔教育部教師資格審查總成績百分之十五、研究佔百分之七十。其教學、服務成績考核均以一百分計算,且自九十六學年度起各項考核應達八十分。研究成績以一百分計算,應達七十分。二、兼任教師:教學成績佔教育部教師資格審查總成績百分之二十、研究佔百分之八十。其教學服務成績考核總分以一百分計算,且自九十六學年度起考核應達八十分。研究成績以一百分計算,應達七十分。前項教學、服

5、務成績之考核依本校教師升等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01-21 本校教師升等審查辦法第 3 頁/共 6 頁 列印日期 2018/3/19第 九 條 教師之升等審查程序如下:一、教師(以下簡稱送審人)須檢具教學、服務、研究等相關表件,於上學期九月三十日前或下學期三月三十一日前上學期九月三十日前或下學期三月三十一日前向系級教學單位提出申請。二、系級教學單位應就送審人之資料進行初核,符合規定者始提送系級教評會審查。系級教評會就送審人之教學、服務項目進行考核評分,各項均達八十分,且以作品送審講師、助理教授者外審結果且以作品送審講師、助理教授者外審結果應達標準,應達標準,方得提交院評會審查。系

6、級教評會應在上學期十月三十一日前或下學期四月三十日前完成教學服務成績考核教學服務成績考核。三、院級教評會就送審人之教學、服務項目進行考核,各項均應達八十分者,且外審結果達標準者,方得提交校評會審查。四、校教評會就送審人之相關資料進行審議,通過後送審人應於書面通知發文日起三個月內備齊陳報教育部審查有關資料送人事室,報請校長核定後,呈報教育部審定教師資格。逾期未送審者,除具正當理由並經校教評會同意,方得延展;否則視同棄權並應重新提出申請。學校評審過程及審查人之評審意見,除依規定提供教師申訴受學校評審過程及審查人之評審意見,除依規定提供教師申訴受理機關及其他救濟機關外,應予保密,以維持評審之公正性。

7、理機關及其他救濟機關外,應予保密,以維持評審之公正性。第 十 條 為確保送審人之學術研究水準,系、院級教學單位得就送審人現任職級近五年學術研究成果進行申請資格評審,其辦法由各級教學單位訂定之,送上一級教評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01-21 本校教師升等審查辦法第 4 頁/共 6 頁 列印日期 2018/3/19學術研究成果之申請資格審查,系、院級教評會應考量送審人之擬升等職級,由同職級或更高職級委員審查評分。審查委員人數不足五人時,應由系(院)級教學單位主管簽請上一級教評會主席同意,邀請校內外教師補足。第十一條 依本辦法須辦理外審之升等教師,其著作審查規定如下:依本辦法須辦理外審之升等教師,

8、其著作審查規定如下:一、送審講師、助理教授一、送審講師、助理教授( (授權自審授權自審) ):( (一一) )以專門著作或技術報告,由院級教評會密送校外學者專以專門著作或技術報告,由院級教評會密送校外學者專家五人審家五人審查,外審評分須有四人均達七十分。查,外審評分須有四人均達七十分。( (二二) )以作品送審,由系級教評會及院級教評會分別密送校外以作品送審,由系級教評會及院級教評會分別密送校外學者專家學者專家四人審查,外審評分須有三人均達七十分。四人審查,外審評分須有三人均達七十分。( (三三) )以博士學位送審助理教授者,得以學位論文代替專門著以博士學位送審助理教授者,得以學位論文代替專門

9、著作送審,作送審,由院級教評會密送校外學者專家三人審查,外審評分須由院級教評會密送校外學者專家三人審查,外審評分須有二人均有二人均達七十分。達七十分。二、送審副教授、教授二、送審副教授、教授( (非授權自審非授權自審) ):( (一一) )以專門著作或技術報告由院級教評會密送校外學者專家以專門著作或技術報告由院級教評會密送校外學者專家三人審查,外審評分須有二人均達七十分。三人審查,外審評分須有二人均達七十分。( (二二) )以作品送審,由院級教評會密送校外學者專家四人審查,以作品送審,由院級教評會密送校外學者專家四人審查,外審評分須有三人均達七十分。外審評分須有三人均達七十分。( (三三) )

10、舊制講師以博士學位送審副教授者,得以學位論文代替舊制講師以博士學位送審副教授者,得以學位論文代替專門著作送審,由院級教評會密送校外學者專家三人審專門著作送審,由院級教評會密送校外學者專家三人審查,外審評分須有二人均達七十分。查,外審評分須有二人均達七十分。以碩、博士學位或文憑送審講師、助理教授者,如依教育部規定以碩、博士學位或文憑送審講師、助理教授者,如依教育部規定01-21 本校教師升等審查辦法第 5 頁/共 6 頁 列印日期 2018/3/19需比照專門著作審查時,依前項之規定辦理外審。需比照專門著作審查時,依前項之規定辦理外審。各級教評會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足以動搖外審學

11、者專家審查之可信度或正確性外,否則應尊重其判斷。第十二條 系或院級教評會辦理外審時,審查人由該級教評會推舉委員一系或院級教評會辦理外審時,審查人由該級教評會推舉委員一人就送審人之研究領域決定審查人。人就送審人之研究領域決定審查人。審查人審查人須為獲有擬聘職級以上(含)教師證書之教師,但不得為本校專、兼任教師。審查人資料應予保密、不公開。審查人資料應予保密、不公開。第十三條 以博士學位送審助理教授及以博士學位且任教未中斷之舊制講師送審副教授資格者得隨時提出升等申請。第十四條 各級教評會委員如對送審人之升等資料有任何疑義,得通知送審人於會議召開時以書面或口頭方式進行答辯,並做成書面記錄送上一級教評

12、會參考。第十五條 各級教評會應於決議升等不通過三十日內述明具體理由並作成書面決議,呈請校長核定後,函知送審人。第十六條 送審人如對各級教評會審查結果不服者得依相關規定提出申訴。第十七條 經審定不通過者再以相同或相似題目之代表作送審,須附前次送審著作及新舊著作異同對照表;作品送審者須有新增二分之一以上之作品方得再次以作品送審。第十八條 教師升等案件尚未審理完畢;或教師對其升等不通過之案件已提出申訴,但尚未評議完畢者,不得再提出申請升等。第十九條 送審人之升等有關表件、各級教評會會議紀錄及外審文件資料應妥善保存與建檔,俾利查核。第二十條 送審人之升等著作或證件,經校教評會查證確定為資料登載不實、抄襲、偽造、變更、刊載不實、干擾審查人等情事者干擾審查人等情事者,應應將認定情況與處理建議,報送教育部審議將認定情況與處理建議,報送教育部審議;如有違反其他法律01-21 本校教師升等審查辦法第 6 頁/共 6 頁 列印日期 2018/3/19規定者,悉依有關法規辦理。第二十一條 送審期間仍以原聘職級支薪,俟教育部審定通過後,依證書所載之起資年月改聘支薪;由本校送審之兼任教師依證書核發當月改聘支薪。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有關規定辦理。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呈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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