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条例能否改变房屋拆迁条例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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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征收条例能否改变房屋拆迁条例的缺陷房屋征收条例能否改变房屋拆迁条例的缺陷中华土地上轰轰烈烈的拆迁之势,大有把“china”变成“拆哪”的趋势。国家的兴 衰荣辱势必影响到国民的生存生活方式,因此,中国式拆迁的突飞猛进造就了 很大一批利益出与入变换间的掮客与弱势,也造就了一部恢宏的东方血泪拆迁 史。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取而代之, 是我国拆迁史的重要一划:房屋征收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国家行为,特指国家 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改变房屋及其附属物,其实质在于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变 更,而对房屋的拆除则只是一个物理过程,由征收行为完成后的新权利人(国 家)自主决定拆除的有关事项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房屋征 收的应有之意正是如此;房屋拆迁的应然理念在于公共利益以外的建设目的所 导致的房屋拆除活动,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需要待建设单位与原房屋所有权 人平等、自由协商并就交易对价达成一致意见之后方才转移所有权,而建设单 位作为新的所有权人则享有对房屋的处分权,其中就包括拆除的权利。然而,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房屋拆迁并未采取这种应然理念,而是强调被 拆迁房屋及其所有权随着拆迁行为的开始而“灭失”,但并不改变房屋所有权的 归属。就这种法律关系的理顺来看,新条例毋庸置疑地是一次立法技术的进步。不过,笔者以为,新条例的最大进步意义也仅仅限于立法技术的进步,因为就 新

3、条例实施以来的这段时间的拆迁现象而言,旧条例引发的拆迁矛盾并没有因 为新条例的实施而减少,反倒愈加疯狂。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房屋征收条例 能否改变房屋拆迁条例的缺陷?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先弄清楚房屋拆迁条例 的缺陷有哪些。根据实践中的多发纠纷进行归纳总结,房屋拆迁条例的缺陷主要涵盖以下三个 方面:房屋拆迁条例缺陷一:政府过当干预房屋拆迁条例缺陷一:政府过当干预在原有的房屋拆迁条例下,无论商业拆迁还是公益征收拆迁,政府无一例外都 重权在握:有权许可拆迁,有权制定当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有权在被拆迁人 不服时一纸裁决要求被拆迁人服从,有权进行行政强拆这几项权力是由法 律规定直接衍生的。另外,政府往往

4、还有只看不见的幕后黑手,比如在开发商 并不具备完整的拆迁许可条件时许可其拆迁,联合开发商无手续拆迁,以拆除 违章建筑或是环境整治等貌似合法的理由直接拆除“钉子户”的房屋,对被拆迁 人实施警察陷阱,以下岗停工停学等事由株连逼迁,等等。房屋拆迁条例缺陷二:暴力拆迁房屋拆迁条例缺陷二:暴力拆迁中国式拆迁的沉重正是在于每逢拆迁车轮的碾过,总少不了一些鲜活生命的惨 烈消失,举之如:2003 年 8 月,江苏南京邓府巷同庆里一中年男子在邓府巷拆迁办公室点燃自己, 烧伤面积达 97%,当晚死亡;2008 年 4 月,安徽省颍上县黄坝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和武装部部长与房地产开 发商合谋,强行拆除未与之达成拆迁协

5、议的高某家房屋,几天之后,60 多岁的 高某在乡政府门前自缢身亡;2008 年 6 月,上海市闵行区一女户主潘蓉为了阻止拆迁,在自家屋顶手拿物权 法喊话,并用自制“燃烧瓶”对抗拆迁的推土机;2009 年 11 月,成都市金牛区金华村居民唐福珍因阻止有关政府部门拆迁而站 在楼顶抗争,最后泼上汽油用打火机自焚,最终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2010 年 2 月,湖北武汉东西湖区杨友德为阻止一百多人队伍的强拆队自建“土 炮楼”反抗;2010 年 3 月,江苏连云港市东海县黄川镇一户村民为阻拦镇政府强拆自家的养 猪场,二人浇汽油自焚,68 岁的儿子死亡,其 92 岁的父亲被烧伤;2010 年 9 月

6、,江西抚州市宜黄县凤冈镇发生了强拆,该户一家三口为阻止自己 房屋被拆,与当地公安城管和政府工作人员近百人抗争,最终引发三人一起自 焚,造成烧成重伤。经抢救无效,其中一人死亡;暴力拆迁现象之所以存在,在于土地财政这一始作俑者。在我国许多城市里, 土地出让金在地方财政中所占的比例超过了 50%。这个数字无疑让各地方政府 都垂涎欲滴,纷纷将拆迁作为生财之道。因此,在地方政府看来,一切发展过 程中出现的阻力,在可实施的范围内,任何有助于解决问题的手段都有其正当 性和必要性。此外,持“违法拆迁有理,违法拆迁有利”的地方官员绝不在少数。除了利益这个原动力,房屋拆迁条例却是另一个导致暴力拆迁的关键原因:房

7、屋拆迁条例是个大一统,不区分商业利益和公共利益,一律将建设单位作为拆 迁人,也不要求通过征收程序或者交易程序在拆迁双方实现房屋所有权、国有 土地使用权的转换而确保房屋拆迁的内在法律关系成立,只要政府作出拆迁许 可,建设单位就可以大拆特拆,这就使得有趋利动机的政府部门与开发商有了 天然的亲缘关系,很容易权钱寻租。房屋拆迁条例缺陷三:补偿标准低房屋拆迁条例缺陷三:补偿标准低大量房屋拆迁矛盾的产生,症结都在于拆迁双方当事人对于补偿标准的分歧。 房屋拆迁条例给出的补偿标准被现实证明不能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和被拆迁人 的同意,因为依据其标准,失去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损失与开发商获 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利

8、益差距是巨大的,主要体现为:其一,被拆迁的居住条件 得不到保障,包括货币补偿款使被拆迁人买不起房子、安置房无法保障被拆迁 人的现有居住条件;其二,被拆迁人不能参与土地规划变更产生的溢价分配, 造成实质意义上的不公平。举例来说,很多地方政府以每亩地几千元,最多不 超过几万元的标准取得被拆迁人的土地,然后以每一亩的几十万、几百万、几 千万的价格出让给开发商。如此的土地利益剪刀差格局很难让人信服!房屋征收条例能否改变房屋拆迁条例的缺陷?探析了房屋拆迁条例的三项 主要缺陷之后,势必要回到这一主题。首先,房屋征收条例是否能够改变政府角色错位的弊病?首先,房屋征收条例是否能够改变政府角色错位的弊病?笔者认

9、为,这一收效有是有,但比较甚微。因为房屋征收条例与房屋拆迁条例 一样,现有的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都无法参与到决策中去,即使房屋 征收条例要求“征收”的前提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非因公共利益的需 要,政府不得动用征收权。但是,什么是“公共利益”,这个问题由政府说了算, 利害关系人都不能有说不得权利,那么,“公共利益”能不能在实践中被滥用? 我们知道,只要一日土地是地方财政的千斤顶,一日就有地方政府的卖地热, 不能明着卖了,就变相卖这是小孩子都能理解的逻辑。那么,即使拆迁条 例变成了搬迁条例,因人们仍然没有决策权,地方政府滥用“公共利益”拆房卖 地仍然有很大的可能,那么,公众的公平正

10、义仍然是水中月、雾中花。其次,房屋征收条例是否能够抑制暴力拆迁现象?其次,房屋征收条例是否能够抑制暴力拆迁现象?房屋征收条例在禁止暴力拆迁方面做出了一定的显性规定,并要求政府不得强 拆民房。但是,2011 年 4 月,湖南株洲云龙示范区学林办事处横石村村民汪家 正为抗议一两百人规模的拆迁队的强拆行为,在自己房顶上被迫无奈自焚。这 是新条例出来后第一个轰动舆论的暴力拆迁案。实际上,这只是冰山一角。新 条例出来后,很多商业开发项目,政府部门照旧鞍前马后,拆迁热情高涨,警 察更是成为“助拆”的利器。房屋征收条例确实与宪法、物权法保持了一致,确 立了对公民私产的保护,也强调了“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11、的私权神圣地位, 但是其对公权力约束的“失软”依然无法遏制暴力拆迁现实下的种种悲剧。至于 如何“失软”,这是一个很大的命题,笔者不做详细论述,但想来关心国情动态 的读者都是能够感慨良深的。当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包括公益征收与商业拆迁)与城市房屋商业拆 迁的无法可依也是促使这一现象陆续出现的一项重要原因。再者,房屋征收条例是否能够改变低补偿?再者,房屋征收条例是否能够改变低补偿?房屋征收条例在一定程度上是能够改变低补偿这一旧拆迁条例的缺陷的,因为 其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 地

12、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 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 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一条 规定为征收补偿设置了三道安全阀,分别是:市场价格标准、复核评估与专家 鉴定、评估办法制定公开。这在相当程度上已经满足了合理征收补偿的制度基 础条件,只要被征收人能够按照这一规定来寻求合理补偿,就基本不会遭遇低 补偿困境了。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的最根本要求是每个市场主体在竞争中都应 当是平等的,谁也不能享有特权。拆迁是城市化进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也是 滋生社会矛盾的重点领域。如何让拆迁更人性化?尚且还不能够因为拆迁一词没有出现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文本中就可以大唱赞歌,还 应当切实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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