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金待遇审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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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养老金待遇审核规定基本养老金待遇审核规定待遇审核环节对下列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进行审核:(一)符合正常退休条件的人员;(二)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三)新参保单位参保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按规定养老金纳入统筹支付的人员;(四)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并达到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条件的人员。参保人员到达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的,从批准退休的下月起,由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实际缴费年限系指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系指按照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前视同缴费的工作年限。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是

2、指:(1)根据国发1978104 号文件规定,参保单位男职工年满 60 周岁,女工人年满 50周岁,女干部年满 55 周岁。(2)根据国发1978104 号文件和劳社部发19998 号文件规定,国有企业和城镇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作满 10 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满 9 年,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满 8 年),男年满 55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3)根据劳社部发200120 号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合同制职工,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

3、5 周岁。其中,原国有企业和城镇县以上集体企业女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按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标准连续缴费满 5 年以上的,本人自愿,可在其年满 50 周岁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手续。(4)根据国经贸企改1999301 号文件、领导小组文件200015 号、国发199459 号、国发199710 号等文件规定,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全国破产项目的破产企业职工,男年满 55周岁,女工人年满 45 周岁,女干部年满 50 周岁。(5)按照中办发200011 号文件规定,因资源枯竭而关闭破产的中央所属核工业矿、原中央所属现已下放地方管理的煤矿及有色金属矿、地处深山职工再就业

4、困难的三线企业(原国防科工委1984计研字第 1239 号文件确定的名单中未实施三线调迁的企业),其企业全民所有制职工(含劳动合同制职工)男年满 55 周岁、女工人年满 45 周岁、女干部年满50 周岁,从事提前退休工种工作并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的职工,男年满 50 周岁,女年满 40周岁。根据劳社部发19998 号文件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依照领导小组文件200033 号文件规定,对于国有企业按照政策规定实施关闭破产而提前退休的职工,计算退休时间以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为准。根

5、据赣府厅发200641 号文件规定,对 2006 年 7 月 1 日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之间到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 15 年的参保人员,可延续缴费至 15 年后,办理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手续,其中男性延续缴费至 65 周岁,女性延续缴费至 60 周岁。其延续缴费方式,可按规定一次性缴满不足 15 年部分,待达到缴满 15 年时再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也可以按月延续缴费满 15 年,再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延续缴费期间缴纳的基本养老费,在参保人员与参保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由参保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共同缴纳,也可以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办法缴

6、纳。根据劳社厅函2003315 号文件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依照赣府发199914 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之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办理病退或退职的,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保人员所在单位按月发放生活补助费。单位发生关停并转等情况时,应在单位改制过程中预留上述人员的生活补助费至其到达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上述人员在到达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时,由经办机构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按照原江西省劳

7、动厅赣劳计199940 号文件规定,原从事过提前退休工种工作的病退或退职人员,以后不得再改按提前退休工种条件办理退休手续。其中,男性在年满 60 周岁之前、女性在年满 50 周岁之前由其所在单位按月发放生活补助费。以上人员办理基本养老金待遇审核手续时,待遇审核环节受理申请人填写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并要求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身份证件;(二)户口薄;(三)参保人员档案;(四)申请提前退休的人员,还需提供相关资料;(五)第七十九条第(三)类人员还需提供原已审批的离退休(职)证明材料。待遇审核环节对申报人的证件和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身份证上的出生时间与档案记载的出生

8、时间是否一致;(二)个人帐户记载的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工资、连续工龄等信息记录是否准确;(三)申报人从事的提前退休工种年限与个人档案记录是否一致;(四)对申报办理病退或退职的,需审核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书;(五)对申请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提前退休的,审核其单位、工种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性提前退休的范围和条件。待遇审核环节通过所在参保单位或所在社区将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对有举报的应及时核查处理。审核通过后,待遇审核环节计算申报人的基本养老金数额,在基本养老金待遇审核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和核定金额,并及时记录离退休人员信息,通知征缴环节和社会化发放环节。1995 年 10 月 1 日以后参

9、加工作、累计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满 15 年及以上、在2006 年 7 月 1 日以后到达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参保人员,由经办机构按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之和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1995 年 9 月 30 日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及以上、在 2006 年 7 月 1 日以后到达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时,在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发过渡性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参保地所在设区市上一缴费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含视同缴费)每满 1 年发给 1%,缴费年限尾数的

10、计算按原赣府发199914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计算公式: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参保所在地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N%(N 为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按足岁计算,不满 40 周岁的统一按 40 周岁计算)、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一)。计算公式: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按 1995 年 9 月 30 日以前的本人连续工龄每满 1 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 1.1%。计算公式: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

11、=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1%1995 年 9 月 30 日前的本人连续工龄。连续工龄尾数的计算按原赣府发199914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参保人员退休时,参保所在地设区市上一个缴费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参保人员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的乘积。缴费工资平均指数为按规定参保人员应计算缴费工资指数的各年度的缴费工资指数的算术平均值。参保人员当年(指缴费年度,下同)缴费工资指数=参保人员本人当年月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参保所在地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计算办法如下:(一)1995 年 9 月 30 日以前参保、2006 年 7 月 1 日以后到达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缴

12、费(含视同缴费)年限满 15 年的人员,缴费工资指数从 1995 年 10 月 1 日开始计算,并前推三年。前推的三年每年的缴费工资指数按 1.0 计算。其中,对在 1992 年 10 月 1 日和1995 年 9 月 30 日之间参加工作的人员,其前推指数的年限计算从实际参加工作开始。原按赣府发199914 号、赣府厅发200528 号文件参保缴费的人员,其在 2001 年 1月 1 日至 2005 年 6 月 30 日期间不计算缴费工资指数。原按赣劳社养200113 号文件参保缴费的人员,其在 2003 年 1 月 1 日至 2005 年 6 月30 日期间不计算缴费工资指数,其在 199

13、5 年 10 月 1 日至 1998 年 1 月 1 日期间的指数取1998 年 1 月 1 日以后的缴费工资指数的算术平均值。原按赣府厅发200037 号文件参保缴费的人员,其在 2000 年 7 月 1 日至 2005 年 6 月30 日期间不计算缴费工资指数,其在 1995 年 10 月 1 日至 1997 年 6 月 30 日期间的指数取1997 年 7 月 1 日以后的缴费工资指数的算术平均值。原按赣劳社养200318 号文件参保缴费的人员,其在 1995 年 10 月 1 日至 2001 年 6月 30 日期间的各缴费年度缴费工资指数取 2005 年 7 月 1 日以后的缴费工资指

14、数的算术平均值。(二)1995 年 10 月 1 日以后参保缴费的人员,缴费工资指数从参保缴费之日起开始计算全程(不含 2000 年 1 月 1 日2005 年 6 月 30 日的区间)指数。参保人员在省内设区市之间转移或省外参保人员转入省内参保的,其在输出地历年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由输入地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在输出地历年缴费工资和输入地所在设区市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办法重新核定。参保人员多重缴费的,在同一个缴费年度内缴费工资指数合并计算。其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的个人帐户缴费额作并帐处理。参保人员在未缴费年度按如下办法计算缴费指数:(一)应征服兵役期间以及在机关和财政供款事业单位

15、工作期间,视同缴费,计算缴费年限,但不计算缴费指数;(二)不带薪上学期间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城市低保期间,不缴费则不计算缴费年限,也不计算缴费指数;(三)被判刑、劳教收监执行期间,不缴费则不计算缴费年限和缴费指数;(四)参保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必须在参保人员退休前按规定补缴所欠费用及利息,并按规定补计缴费指数和缴费年限;未补缴的,不计算缴费年限,计算指数时,分子为 0,分母要算年限。欠费人员在到达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之前补缴所欠费用,其依据只能是由经办机构核定的欠费台帐,不允许通过提高补缴基数来达到提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目的。上述人员如补缴后仍不满十五年的,可按规定延续缴费。为使新老计发办法平稳

16、过渡,设置五年过渡期(2006 年 7 月 1 日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在过渡期内参保人员到达领取养老金的退休年龄时,按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计发办法的,低于部分予以补齐;高于原计发办法的,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予以过渡,其中,2006 年 7 月 1 日至 2007 年 6 月 30 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发给高出部分的 25%;2007 年 7 月 1 日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发给高出部分的45%;2008 年 7 月 1 日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发给高出部分的 65%;2009年 7 月 1 日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发给高出部分的 80%;2010 年 7 月 1 日至6 月 30 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发给高出部分的 95%;2011 年 7 月 1 日以后退休的人员高出部分全额发给。在进行新老计发办法对比时,按如下顺序进行:原按赣府发19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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