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中央苏区县诏安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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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原中央苏区县诏安可享受的优惠政策原中央苏区县诏安可享受的优惠政策(一)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相关内容:加大资金投入和项目支持。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其他中央专项资金,都要加大对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扶持力度,特别要加大对原中央苏区县、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时,福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等参照执行中部地区政策,福建原中央苏区县参照执行西部地区政策。适当降低中央投资项目地方投资比例,支持发展特色产业和重大项目建设,对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专项补助。对具有全国或区际意义、有助于形成海峡西岸经

2、济区整体竞争力的项目,在项目布点与审批、土地利用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 2001 年至 2010 年期间,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 号)备注:法定税率为 252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 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自获利

3、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3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建设用地具体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 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以外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补缴耕地占用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

4、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 号)4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对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产业内资企业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本)(以下简称新目录)鼓励类目录的标准进行审核确认。2006 年 1 月 1 日前已按原目录审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属于新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外,均不再调整,可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对属于新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的企业,应停止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新目录鼓励类标准但不符合原目录标准的企业,应从 2006 年度起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

5、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5 号)5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0 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3少于 5 年的,按 80的比例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三)扶持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一、在鼓励创业投资方面:根据国税发200987 号文,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24 个月)以上,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 70

6、,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二、在鼓励技术创新方面:(一)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 25)(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三)加速折旧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4(四)四

7、技收入方面:根据财税字199 273 号文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四、小型微利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五、信用担保机构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 号文第二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六、促进农业发展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八、支持和促进外贸行业企业的发展:根据漳地税发200936 号文规定:对“外贸行业”企

8、业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比照“商业批发或以批发为主”行业的核定比例“60一80”执行。九、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

9、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2 年。(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3 年。(八)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 5um 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九)对生产线宽小于 O8 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

10、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十)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0 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6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 5 年的,按 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 5 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十、促进就业税收优惠:( (四四) )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

11、通知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 号四、扩大对外对内开放的政策 (一)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领域。鼓励外商投资于西部地区的农业、水利、生态、交通、能源、市政、环保、矿产、旅游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开发,以及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扩大西部地区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开放,将外商对银行、商业零售企业、外贸企业投资的试点扩大到直辖市、省会和自治区首府城市,允许西部地区外资银行逐步经营人民币业务,允许外商在西部地区依照有关规定投资电信、保险、旅游业,兴办中外合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程设计公司、铁路和公路货运企业、市政公用企业和其他已 承诺开放领域的企业。一些领域的对外开放,允许

12、在西部地区先行试点。 (二)进一步拓宽利用外资渠道。在西部地区进行以方式利用外资的试点,开展以方式利用外资的试点。允许外商投资项目开展包括人民币在内的项目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外股票市场上市。支持西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和允许类产业的企业通过转让经营权、出让股权、兼并重组等方式吸引外商投资。积极探索以中外合资产业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方式引入外资。鼓7励在华外商合资企业到西部地区再投资,其再投资项目外资比例超过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适当放宽外商投资的股比限制,适当放宽国内银行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贷款的比例。允许西部地区的某些项目适

13、当提高总投资中国外优惠贷款的比例。对西部地区优势产业及出口创汇项目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国家在国外商业贷款指标安排上给予支持。积极争取多边、双边赠款优先安排西部地区项目。 (三)大力发展对外经济贸易。进一步扩大西部地区生产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自主权,鼓励发展优势产品出口、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到境外特别是周边国家投资办厂,放宽人员出入境限制。对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急需的技术设备,在进口管理上给予适当照顾。对从西部地区重要旅游城市入境的海外旅游者,根据条件实行落地签证和其他便利入境签证政策。实行更加优惠的边境贸易政策,在出口退税、进出口商品经营范围、进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管理、人员往来等方面,放宽限

14、制,推动我国西部地区同毗邻国家地区相互开放市场,促进与周边国家区域经济技术合作健康发展。 (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国办发200173200173 号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七、实行税收优惠政策8(二十一)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 2001 年至 2010 年期间,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 年修订) 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 70%以上的企业。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 70%以上的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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