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案中的自认事实在本案中应依自认规则判定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40432168 上传时间:2018-05-26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另案中的自认事实在本案中应依自认规则判定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另案中的自认事实在本案中应依自认规则判定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另案中的自认事实在本案中应依自认规则判定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另案中的自认事实在本案中应依自认规则判定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另案中的自认事实在本案中应依自认规则判定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另案中的自认事实在本案中应依自认规则判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另案中的自认事实在本案中应依自认规则判定(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另案中的自认事实在本案中应依自认规则判定另案中的自认事实在本案中应依自认规则判定湖北孝感中院判决黄涛诉杨林堤防段买卖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报 案例指导 2013 年 8 月 29 日)裁判要旨裁判要旨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外,属于免证事实。但另案生效裁判基于自认所确认的事实,在本案中的证明力应依自认效力规则判断。案情案情涉案林木系汉川市杨林堤防段与杨林镇柏枝村村委会共有。2008 年底,杨林堤防段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涉案林木采伐证(支出林勘费 1752 元、“两金”3.09 万元)后,共同委托某拍卖行拍卖。流拍后,柏枝村村委会与黄某签订买卖协议,约定树款 20.6280 万元、

2、采伐证办理中支付的林勘费、“两金”及先前的有关拍卖费用均由原告负担。签约当日,黄某付定金 10 万元,次日付树款 20.6280 万元给柏枝村村委会(此款后来转给拍卖行)。采伐完毕后,杨林堤防段与拍卖行结算价款时,支付拍卖费用 1.5 万元。2009 年 5 月,柏枝村村委会以涉案林木流拍后与杨林堤防段另有买卖关系为由,诉请杨林堤防段退还多收的采伐办证费 3 万余元,杨林堤防段认可该买卖关系陈述,法院判决支持了该诉请。22010 年初,黄某以其与柏枝村村委会及杨林堤防段之间的买卖纠纷为由,向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 10 万元定金扣除林勘费、“两金”及拍卖费后,返还余额 5.2348 万

3、元。柏枝村村委会缺席庭审。杨林堤防段举证前案判决书并辩称,涉案林木流拍后由柏枝村村委会购得并转卖给原告,自己与原告无买卖关系,请求驳回原告对自己的诉讼主张。裁判裁判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杨林堤防段举证的前案判决书虽然是公文书证,但其相关证明内容属于诉讼外自认,且与原告主张的两被告共同销售涉案林木存在利害冲突。该自认的效力范围只及于两被告,杨林堤防段不能以此对抗原告的主张。在涉案林木系两被告共有且共同委托拍卖,被告杨林堤防段事后也认可并结算了原告所付价款的情况下,系其对所主张的买卖关系举证不能。汉川法院判决:柏枝村村委会及杨林堤防段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余款 52348 元。被告杨林

4、堤防段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2 年 12 月 14 日,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3评析评析本案焦点在于如何认定前案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两被告间买卖涉案林木事实的证据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九条规定,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及公证机关的生效文书确认或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但上述规定不可绝对化,而应当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以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为例,司法实践中就存在另案中法院依自认规则确认的事实,在本案中主张该事实免证或转移举证责任的问题。自认制度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必然要求和产物,具有诉讼经济与效

5、率的价值,有利于社会诚信和公平正义。自认的主要对象限于事实范畴,本质上属于特定当事人之间对未经证据证实的案件事实的协议确认。从各国立法和理论来看,将自认客体定位于不利于己的事实,更符合自认的本质属性。自认包括诉讼中和诉讼外自认两种形式。我国民诉法仅规定了前者,即诉讼中一方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事实的承认。诉讼外自认的区别主要在于场合不同,是本案诉讼程序以外的私下承认或他案中的自认。诉讼中自认的效力包括对自认方、自认相对方及法院的拘束力。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诉讼中的自认一经作出就不得随意撤销,除非符合证据规定第八条第四款“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4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

6、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情形,其对一、二审及再审均有效力,并免除自认相对方的举证责任。除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不受自认的约束外,自认可以成为法院确认案件事实的依据,相应的调查和辩论不再进行。而法院在他案中依自认规则所确认的事实,在本案中属于诉讼外自认的一种形式,其证明力需依照自认效力规则来判断。一般认为,诉讼外自认仅为一种证据材料,并无诉讼中自认的效力,即便与他方主张的事实相符,也只能作为法院依自由心证认定案件事实的资料,由法官判断其证明力,他方不得援引此项自认免除其举证责任。当以上两类自认指向的事实涉及自认方和自认相对方以外的第三

7、方,且与其存在利益冲突时,除非经第三方认可,否则,对该第三方无拘束力。本案中,杨林堤防段以前案的生效判决书来主张其与柏枝村村委会间的涉案林木买卖关系属免证事项,相应的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结合前述分析并从证据角度看,该生效判决是法院在自认规则的约束下,略去审查与辩论等法定程序,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这种他案中的自认不仅属于诉讼外的自认,而且与原告在本案中的主张存在利害冲突。即使法官依自由心证判定该诉讼外自认有相应证明力,根据举重明轻的法理,其效力范围也只及于两被告之间,被告杨林堤防段不能以此对抗原告的主张,免除自己的举证责任。这也意味着,在涉案林木系两被告共有且共同委托拍卖,5被告杨林堤防段事后也认可并结算了原告所付价款的情况下,因其对所主张的买卖关系举证不能,故应支持原告诉请。本案案号:(2011)川民初字第 893 号;(2012)鄂孝感中民二终字第 00185 号案例编写人: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肖乐新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认证/考试 > 其它考试类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