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割日套利与传统意义套利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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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货知识招商期货 刘晓娜 编辑 梁伟每逢期指交割之际,交割日套利就会被提及。什么是交割 日套利?由于我国股指期货实行现金交割制度,股指期货合约 的交割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最后两小时的算术平均价。 因此,我们可以根据历史价格利用算术平均法对交割结算价进 行滚动预测。当期价偏离该预测交割结算价时,则进行“套利” 。从字面上看,交割日套利是套取期指错误定价的价差,似乎 属于传统套利。然而算数平均价随着价格变化,如果行情剧烈 波动,预测交割结算价的准确率将大为折扣。交割日套利风险 其实不低,从本质上来看,其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套利,而该策 略实战中是否稳定获利仍需论证。从目前业内交割日套利的模式看,

2、根据是否预测行情可分 为两类。第一类不预测行情,按 1 分钟频或 3 分钟频买卖开仓, 当期货价格高于交割结算价预估值与交易成本的和时卖出股指 期货,低于交割结算价预估值与交易成本的差时则买入。所有 的交易均持仓至交割结算。假设卖出部分均价比结算价高,买 入部分均价比结算价低,则我们能够在波动的市场赚取利润。 但是,如此一买一卖,其实相当于投资者在单边投资中经常运 用的锁仓策略,而锁住的是盈利还是亏损却是不确定的,因为 这和买卖开仓点位有很大的关系。而且有的时候净持仓可能是 单边敞口,这时行情的走势显然对该策略盈利与否起到了决定 性的作用。从这个角度看该策略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再换一 个角度,

3、该策略是建立在卖出部分均价较结算价高,买入部分 均价比结算价低的假设上,在单边行情中,该假设成立可能性 较大,但是在震荡市中,则该假设条件较难成立。可见该策略 并不稳定,盈利与否依赖市场走势。由于第一类交割日套利策略盈利与否取决于行情走势,因 此第二类交割日套利策略加入了对行情的预判,并对策略进行 了微调。假如投资者预测交割日当天单边下跌,则投资者仅在 期货价格高于交割结算价预估值与交易成本的和时卖出,并持 有到交割结算;如果预测单边上涨,则仅在期指价格低于交割 结算价与交易成本的差时,买入股指期货,并持有到交割结算。 如果是震荡,则不操作。我们以 6 月 18 日 IF1006 的交割日套

4、利为例,粗略估算交割手续费和交易成本一共约为 1.5 点,当 期货价格高于结算价预估值与 1.5 的和时,则卖出开仓一手。 从盘中行情看,在 13:30 分前出现了三次明显交割日套利机 会。由表中我们可以看到,交割日套利收益率颇高,将表中单 次收益率最小值 3.45%年化,可以达到 41.4%。相信这个数字 足以大多数投资者心动,但是交割日套利获利与否,其实与投 资者对最终交割结算价的把握有重大关系。如果下午一点后, 市场出现小幅反弹,则以上套利很可能以失败告终。我们可以看看 IF1007,7 月 16 日 IF1007 大部分时间单边 下跌,我们预测当日单边下跌。在下午两点前,市场均出现很

5、好的交割日套利入场点,如 13 点 24 分,期价为 2585,结算 价预估值为 2582.72,按照我们的交易规则可以卖出开仓。然 而下午两点后,期价出现小幅反弹,最终交割结算价为 2595.8,这远高于我们的卖出开仓价,该笔交割日套利以亏损 告终。这并不是一笔交易的结果,由于 IF1007 在下午两点后 是震荡上扬的,这使得最终结算价大幅提高,因此当天如果使 用第二种策略进行交割日套利势必以失败收场。从这个例子, 我们可以很清晰地看到,所谓的交割日套利,盈利多寡依赖于 最终交割结算价相对于开仓均价的高低,其本质是单边投机,只不过加入了对最终结算价的预判。由于我们可以利用算术平 均的方法得到

6、结算价预估值,这种策略相对一般的单边投机稍 有规律可循。但是,需要对行情进行预判使其的风险性和一般 单边投机如出一辙。如果投资者有较大把握看空单日行情,完 全可以做空股指期货主力合约,可能盈利更大。当然由于最终期货价格必然向交割结算价回归,且当月合 约交割日最后半小时期价基本稳定在最终结算价附近,因此相 对于主力合约,投资者更易于精确把握当月合约价格,即便亏 损也可以较早得到控制。这或许是部分投资者选择交割日套利 而不参与普通单边投机的主要原因。但无论如何,我们都必须 清醒地意识到,交割日套利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套利,需谨慎参 与。第一条为保障期货公司网上期货业务系统的安全运行, 促进期货业务健康

7、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指 引。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开展网上期货业务的期货公司。第三条期货公司应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保证网上期 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用性,确保网上期货业务的连续性、 可靠性,保证客户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第四条本指引中所涉及的名词定义如下:本指引中互联网是广义的互联网,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下的 互联网,也包括可以与互联网进行 IP 报文交换的任意延伸网 络,例如与互联网相连的私有网络,基于移动通讯的网络等。网上期货业务是指期货公司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的期货 业务及其相关服务。主要包括网上交易、网上行情、数据查询、 信息发布等。网上期货信息系统是指期货公司为开展网上期货业

8、务所采 用的由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软件及专用通讯线路等构成的 信息系统,包括网上期货客户端、网上期货服务端。网上期货客户端是指网上期货信息系统中客户使用的计算 机设备、网络设备及其软件,一般用于获得交易、行情、资讯 等服务。网上期货服务端是指网上期货信息系统中期货公司用于提 供交易、行情、资讯等业务接入的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软 件及专用通讯线路等(包括网站)。第三方:是指除期货公司及其客户以外的其他方。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期货公司网上期货信息系统的核心服务器以及 记录和存储客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的设备,应当设置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第六条期货公司网站应在当地通信管理局办理 ICP 许 可证,

9、在网站首页公布 ICP 许可证号,并提供客户查询网站 备案信息的链接。第七条期货公司的网上期货信息系统应自主运营、自 主管理。如涉及第三方的,必须与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和服务 保障协议,并明确责任,采取措施防止通过第三方泄露客户信息。期货公司应负责管理与客户资金账户、身份识别、交易记 录等有关的数据、程序和系统。第八条期货公司在开展网上期货业务时应设置适当的 技术和业务管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并配备合格的技术和业务 管理人员。第九条期货公司应将网上期货业务风险管理纳入本机 构风险管理的总体框架之中,并应根据网上期货业务的运营特 点,建立健全网上期货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更多文章 http:/

10、 外汇期权 编辑:eyqhwk第十条期货公司应当在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网上 期货服务合同或期货经纪合同)中载明,客户使用网上期货业 务可能面临的风险、期货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客户应采 取的风险控制措施以及相关风险对应的责任承担。第十一条 加强安全信息提示(一) 期货公司应在客户下载网上交易软件和登录网上 交易系统时,充分揭示使用网上交易方式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客 户应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如防止用于网上交易的计算机或手 机终端感染木马、病毒,以免被恶意程序窃取口令;加强账号、 口令的保护,不使用简单口令、定期修改口令、输入口令时防 止他人偷看、不对他人泄露口令等。(二) 期货公司应提供预留验证

11、信息服务,在客户进行 登录时向客户进行显示,帮助客户有效识别仿冒的网上期货信 息系统,防范利用仿冒的网上期货信息系统进行诈骗活动。第十二条 增强网上交易软件的安全防护能力(一) 期货公司应当采取安全的方式向客户提供网上期 货客户端软件。通过网站提供给客户下载的软件应当采取校验、 监控等防篡改、防木马和病毒的措施。(二) 网上期货信息系统通过互联网传送的客户信息、 交易指令及其他重要信息必须采取加密措施进行数据传输,加 密措施应具备足够的加密强度和抗攻击能力。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提供可靠的用户身份认证机制,支 持网上期货客户端采用多种认证方式与服务端进行身份认证。(一) 网上期货客户端除采用输入

12、账号、口令、验证码 的身份认证方式之外,还应提供一种以上强度更高的身份认证 方式供客户选择采用,如客户端电脑或手机特征码绑定、数字 证书、动态口令等身份认证方式。(二) 用户身份认证信息应当在服务器上加密存放。客 户的账号、口令等身份信息不可明文存放在数据库表或配置文 件中。第十四条 网上期货服务端应能产生、记录并集中存储必 要的日志信息,如客户的身份信息、交易信息和 IP 地址等。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对网上期货服务端的各个子系统合 理划分安全域,在不同安全域之间进行有效的隔离,在网上期 货客户端与服务端系统之间必须进行严格有效的隔离。期货公 司还应根据网上期货信息系统实际部署及技术发展情况及

13、时对安全控制措施进行检查、测试和调整优化,以保证安全措施的 持续有效和及时更新。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具备对网上期货信息系统进行实时 监控和防范非授权访问的功能或设施,建立有效的外部攻击侦 测机制和防范策略,并能妥善保存网上期货信息系统的关键软 件(如网络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网络监控系统)的日 志文件和审计记录。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通过移动通信网络开展网上期货业务 时应认真评估系统供应商的资质,检查其技术安全方案并留档 备查。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提供给客户使用的网上行情和资讯信 息应有合法的来源。应至少提供两套不同的网上行情系统,且 行情服务器应放置于至少两个不同的机房内,以供客户选择使 用或

14、互为备份。第十九条 对采取外包定制网上期货信息系统方式的,期 货公司在选择确定外包商前应进行尽职调查。期货公司应与外 包商签署服务协议,以保障外包的网上期货信息系统的安全运 行和数据安全。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网上期货信息系统的开发人员、开发 环境应与运营人员、生产环境分离。开发人员未经运营人员授 权不得访问、修改网上期货信息系统。第二十一条网上期货信息系统应充分考虑不同互联网运 营商的互联瓶颈,确保局部灾难或灾害发生时,系统对外服务 质量和能力不受影响。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应加强与网上期货信息系统相关的 安全技术培训,保持技术人员安全技术知识的持续更新和安全 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第一条为保障期货公

15、司网上期货业务系统的安全运行, 促进期货业务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指 引。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开展网上期货业务的期货公司。第三条期货公司应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保证网上期 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用性,确保网上期货业务的连续性、 可靠性,保证客户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第四条本指引中所涉及的名词定义如下:本指引中互联网是广义的互联网,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下的 互联网,也包括可以与互联网进行 IP 报文交换的任意延伸网 络,例如与互联网相连的私有网络,基于移动通讯的网络等。网上期货业务是指期货公司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的期货 业务及其相关服务。主要包括网上交易、网上行情、数据查询、 信息发布

16、等。网上期货信息系统是指期货公司为开展网上期货业务所采 用的由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软件及专用通讯线路等构成的 信息系统,包括网上期货客户端、网上期货服务端。网上期货客户端是指网上期货信息系统中客户使用的计算 机设备、网络设备及其软件,一般用于获得交易、行情、资讯 等服务。网上期货服务端是指网上期货信息系统中期货公司用于提 供交易、行情、资讯等业务接入的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软 件及专用通讯线路等(包括网站)。第三方:是指除期货公司及其客户以外的其他方。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期货公司网上期货信息系统的核心服务器以及 记录和存储客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的设备,应当设置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第六条期货公司网站应在当地通信管理局办理 ICP 许 可证,在网站首页公布 ICP 许可证号,并提供客户查询网站 备案信息的链接。第七条期货公司的网上期货信息系统应自主运营、自 主管理。如涉及第三方的,必须与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和服务 保障协议,并明确责任,采取措施防止通过第三方泄露客户信 息。期货公司应负责管理与客户资金账户、身份识别、交易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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