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法在中西方的人际关系互动和社会秩序整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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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情理法在中西方的人际关系互动和社会秩序整合中,其作用显然是有所不同的。在中国是情为基础,理为本,法为末。在西方则是理为本、法为用、情为末。理性主义与法治主义是西方文化的特征,而情理主义与德治或人治主义是中国文化的特点。因为“天理无非人情”,“王法本乎人情”。普遍精神服从于特殊私情,法制精神让位于人伦情理。儒学与中国文化的这种情理精神的文化与社会影响体现为:它使中国人的人格、思维与行为方式具有中庸之道和中庸之德、风格和境界。在人际互动和民众的日常生活中形成了某种人情法则的文化规则,使我国成为人情超级大国。使我国传统社会的社会秩序建立在人治的基础上而非法治的基础上。基于传统社会的情理精神与现代理性

2、精神是相冲突的,建立在情理精神基础上的人治传统更可能对现代社会的法治起到巨大的破坏作用。 多少年来,重人治,轻法治;重人情,轻法律的观念在国人脑海里根深蒂固。水浒中的宋江,杀了阎婆惜,依照法律是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但宋江人缘好,为他说情的多,最后得以逃脱法律制裁。 但在今天的法治社会,宪法和法律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维护的最高权威,“人情大于王法”的错误观念不仅腐蚀了民众对法律的信心,也是产生权力腐败的社会土壤。要彻底根除“人情大于王法”的风气,除了司法机关要不徇私情,“执法如山”以外,更多地是要在各级官员和百姓中培养尊重法律的观念,真正让法律来维护和保障整个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法治是我们的

3、目标,但中国却有人治的传统。这是一个矛盾,解决的办法只有,变人治为法治。但是,传统还是时时袭来。比如,旧戏舞台上每每有“王法条条不徇情”的唱词,听起来挺过瘾,但是一到关键时刻,就会有“王法本乎人情”蹦出来,用人情更改了王法。曹操马踏青苗,按他自己定下的军法,该当斩首。但是事情涉及了主帅,却更改了章程,说是可以割发代首这就是人情。铁面无私的包黑子,碰到皇帝犯事,也只好象征性地打打龙袍了事。这也是“人情”。 而人们似乎也接受这种“人情”,不但不埋怨他们,反而流为美谈。我想,这是因为几千年严格等级制度的浸染,人分九等,用法有差,已经习以为常,能够割一割权臣的头发,打一打皇上的龙袍,已经很解气,很过瘾

4、,绝生不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念头。即便有了这念头,由于观念因袭,上上下下也都不指望它真正实现,总觉得这是写在纸上图好看的。所以临事实施,依旧是王法本乎人情,形形色色的人际关系,往往比“王法”起的作用更大。 在应当显示法律、法规不容破坏的尊严时,以人情来冲淡法制的严肃性,其结果是误导人们把法律、法规当作儿戏,一旦人们习惯于依靠人情来蔑视法律,社会就会失去规范人们行为威权,政府的各个部门将从此卷入数不清的纠纷扯皮之中。这决非故作危言.人情,在这温情脉脉的面纱下面,隐藏的却正是贪赃枉法、敲诈索贿、阴谋诡计等种种恶行。如果知道了何谓人情,对于本乎人情的王法,只怕也要大大地打一个折扣了。就是在今天,当

5、我们看到种种“人情”在法律面前冠冕堂皇地重演时,不妨也可以想想,在这人情后面隐藏着的是什么交易,千万不要轻信什么“礼尚往来”之类的鬼话。 人们常说,法律无情,似乎法律与感情是完全对立的。其实,追求法与情的协调统一,即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给当事人以人性关怀,正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大特点,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标志。 谈到情与法的关系,虽说法治社会,理当以法为先,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几千年的封建农耕社会造就的中国超稳定的社会结构和人际关系,司法人员,特别是基层司法人员,要做到处处讲法却颇为不易。所谓“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找人”,甚至案子还没进门,四面八方的“招呼”、说情者接踵

6、而来。“领导、乡亲、七大姑八大姨,低头不见抬头见,如果完全按法律和原则办事,就寸步难行。”这是许多司法人员特别是基层司法人员都普遍遭遇到的难题。应该说,在基层,有相当部分司法不公的案件,并不仅仅是由于司法人员贪赃才枉了法,很大程度上往往是由于抹不开面子、摆不脱各式各样的人情关系造成的。 从个人来说,不管公事私事,一旦有事,总是先看有无熟人或关系说说情,这是包括许多国人迄今为止惯常的做法。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司法中经常有这样的情况:一个案子不管处理得多么公正,但由于诉讼中不可避免的感情因素,往往是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都会认为司法人员偏袒了对方,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在当事人和部分公众心目中往往会打上几道折

7、扣,特别是打输官司的一方,不论是否应该输,都要无奈地感慨“人家上边有人哪”。对司法的不信任感自然生成。 一方面是一旦有事,当事人总是要想方设法利用各种各样的感情关系进行疏通。另一方面是在当前的司法体制下,司法人员难以摆脱的这样那样的感情关系的制肘,这就是我们当前仍然面临的两难环境。 要改变这样的现状,进行现代法律思想启蒙,普遍提高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当然是必须继续加强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而加强司法人员法律至上的理念,解除他们依法公正行使职权的后顾之忧,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树立法律和司法权威,则是同等重要,且不可或缺的。 有人说西方社会时时处处首先讲“法”,同时也讲“理”、讲“情”,我们国家的司法讲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实质一样。要充分实现“法”、“理”、“情”的协调统一,需要从你我做起,更需要从司法人员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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