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承与超越经济法主体理论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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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承与超越:经济法主体理论研 究 以若干经济法律为视角 蒋悟真 【摘要】以经济法律规范中的主体为参照可以看出,以往经济法主体理论研究脱离立法与实 践,致使理论的传承性与内容的重复性过强,囿于对独特性的强制性证成而忽略了经济法律关 系在主体设置上的重要性,在“主体行为”模式上缺乏持续而系统的研究路向。经济法主 体理论在传承的基础上需要超越。拓补经济法主体理论框架的关键在于以“责权利相统一” 原则为指引创新经济法主体的设置模式,并以“社会本位”为理念突出经济法主体的法益目 标。经济法主体理论抽象的价值依归,在于发挥经济法中“人”的主体性。 【关键词】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 社会整体利益 社会人

2、主体性 【正文】 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多年来,经济法学者对主体理论与制度进行 了不懈的探索,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但由于以往的经济法主体理论研究囿于主体独特性的强 制性证成思路,往往忽略了主体理论与其他理论的内在关联,而在抽象的理论场域中就事论事,使 得主体理论脱离具体的法律生活场景,导致多年来的主体理论研究在框架的建构与抽象性提 升上并没有形成令人满意的成果。有鉴于此,本文以若干具体经济法律为视角, 1 归纳经济 法主体的类型和特征,对主体理论的框架进行拓补,并对经济法主体理论抽象的价值经济 法中“人”的主体性予以探讨。 一、以往研究成果及其评价 (一) 经济法主体理论研究回顾

3、 改革开放以来,学术界对于经济法主体理论的研究与经济法的地位相关,力求在抽象的类 型化道路上提炼经济法主体的独特范畴。 2 晚近关于经济法主体理论在研究方法上取得 了很大突破,并开始着重将提炼的主体给予经济法层面的学理解释,采用了如“政治国家社 会中间层市民社会” 、 “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 、 “结构功能主义下的角色理论”等宏观方 法和“组织管理因素与财产因素相结合” 、 “权力与权利分析”等微观方法。 3 方法论的 更新带来了许多有代表性的观点。如有学者认为,经济法主体“包括政府、经营者和消费者” 三种,经济法主体的特殊性在于“经济法确立其主体制度时有着特殊的视角即着眼于经济运 行的实际与

4、法律的抽象归纳技术,与其他的法律部门有着明显的区别” 。 4 也有学者认为, 经济法主体包括“经济行政主体、社会中间主体和市场主体” 。经济行政主体是指具有经济 职能的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机构,它体现了经济性与管理性的结合、统一性与合理性的 结合;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指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 体之间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体,具有中介性、公共性、民间性;市场主体则分为“投资者、经 营者、劳动者和消费者”四种。 5 还有的学者以经济权利、社会自治权力和经济权力为 标准归纳出“市场、社会和国家”这三大抽象型经济法主体。 6 (二) 对既有成果的评价 经济法主体理论近 3

5、0 年的演进,表现了寻求一种相异于民法主体研究路径的情结以及 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或政府主体一元化状况,重塑多元主体独立性与类型化的努力,从而 形成了以下成果: 首先,建立了一系列、多元化的主体理论,包括主体类型理论、主体特征理论等。一种理 论是否成熟,其基本标志之一应该是是否形成了自身的范畴、完整的框架和开放的视野。在 这方面,经济法主体理论研究史展示了自己的努力和成果。在范畴上,各个时期的学者对经济 法主体类型的概括基本上都努力结合经济法的特殊性,特别是对“国家”范畴的界定;在框架 上,大部分的主体类型理论都是以结构性面目出现的,从早期的“决策主体、管理主体和实施 主体”到近期的“经济行

6、政主体、社会中间主体和市场主体”,这种结构性的归纳体现了理 论的统摄与概括功能;在视野方面,一直存在着两种界定经济法主体的方法,一种是“行为界 定法”,即根据主体的不同行为列举主体类型,如“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另一种 是“身份界定法”,即根据主体不同的经济、政治或社会身份来列举主体类型,如“管理者、 经营者和消费者” 。任何一部法律都是对特定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产物,不同的社会关系自 然生成不同的法律调整规范。 7 经济法主体的特殊性蕴藏在具体的经济法律关系之中,通 过特定的行为能力得以实现。这种主体的特殊性并不一定,甚至往往不是通过主体类型来表 达的,而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通过对行为

7、的具体设置得以体现。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都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但其在不同的法律规范中 所承载的制度角色是明显不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 里的 “国务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 中的“国务院” 也具有截然不同的行为能力。但由此反观经济法主体理论,追求经济法整体独立性、特殊性 的研究路向延伸到了主体理论之中,则表现出了过度抽象问题。若用“国家社会市场” 来取代实际上错综复杂的主体体系,就背离了经济立法与实践的客观需求,导致提炼出的主体 范

8、畴及其理论丧失了解释力和指导力。 其次,塑造了“国家”这样一个经济法主体结构中最鲜明、最重要的范畴。各个时期的 主体理论都体现了“国家”或“政府”在主体类型中的核心地位。围绕着国家或政府这一 核心地位,大量的观点根据国家在不同领域表现出来的不同行为对抽象的国家或政府进行了 类型上的进一步区分,并集中就国家或政府的经济行为进行分析,将国家作为经济法中的重要 主体范畴加以诠释。这种以国家或政府为核心的主体理论虽然存在不可忽视的弱点,但是它 衍生出了“塑造独特的经济法主体”这样一种规模性、集体性的研究路向。这一路向与强 调经济法的地位、独立和价值的研究路向是一致的。 不过,经济法主体理论之间的传承性

9、非常明显。研究内容的重复性过强而创新性不足,对 国家或政府这一主体的过分强调形成了以国家或政府为核心的主体结构。这种对国家或政 府的畸重导致了对社会和市场主体的畸轻。这种畸轻、畸重的主体格局实际上反映了主体 理论研究中的“主客体思维”,即将国家或政府作为主体,将社会和市场作为客体。这与多年 来在经济法学的研究中偏好国家权力而忽视市场主体权利有关,从而也丧失了经济法主体自 身的创造性,难以跃出民事主体理论的樊篱。 8 经济法主体理论没有立足于现代经济法调 整竞争利益的创造与分配、竞争秩序的促进与维护这类有别于一般的财产流转关系与身份 关系的现代新型经济关系, 9 忽略了经济法调控此类特定经济关系

10、所具有的本质属性,没有 在此基础上对特定经济关系类型中的主体进行提炼。其实,不同法律主体名称殊义的背后,折 射的是部门法之间承载的法律价值目标的迥异性,而经济法主体理论的抽象与提炼却恰恰忽 略了在此根源上的追寻。 二、经济法律中主体的类型及其特征归纳 “关于什么人或组织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以及成为何种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由一国的 法律规定或确认的。 ” 10 经济法主体是源于并受制于经济法律的具体的“人或组织” 。如 果说目前的主体理论研究在结论与方法上存在缺陷与不足,那么来源于并反映社会生活实践 的经济法律规范中的主体的行为及特征(见下表) ,则是检验经济法主体理论研究科学性的尺 度。 反不正

11、当竞争法 主体 行为 国家 鼓励、支持和保护对不正当竞争的社会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 制止不正当竞争,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和条件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迫交易和限制竞争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部门)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 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投标者 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等 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不得强迫交易以损害公平竞争 经营者 遵循公平、诚信等原则和商业道德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主体 行为 国家 保护消费者权益,鼓励和支持社会监督,立法、制定政

12、策 全社会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 加强领导,预防和制止危害行为,支持消费者协会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听取意见、及时处理 有关国家机关 惩处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人民法院 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起诉 大众传播媒介 做好宣传和舆论监督 消费者协会 提供服务,参与监督检查;反映、查询和提出建议 消费者 行使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 经营者 履行质量保证义务、真实说明义务、告知义务等 对外贸易法 主体 行为 国家 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障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 国务院 规定配额的分配方式和办法 国务院外贸主管部门 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审

13、查从事货物与技术进出口、对外贸易 经营必须具备的条件并颁发许可证 国务院规定的部门或机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作出处理 进出口商会 对会员进行协调指导,提供咨询服务,反映会员的建议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组织 开展对外联系,举办展览,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对外贸易经营者 具备从事货物与技术进出口的条件,申请许可 国际服务贸易企业和组织 依法设立及经营 没有许可的组织或个人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 预算法 主体 行为 国家 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设立预算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人大或常委会组成人员 审查、批准中央预算报告及其调整方案审查、

14、批准预算报告及其调 整方案审查和批准预算报告;监督预算执行提出询问或质询 国务院中央和有关地方政府 规定中央与地方收支划分、地方上解收入、中央返还或给 予补助的具体办法安排必要的资金扶助民族自治地方、革命老区、边远、贫困地区 国务院财政部门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 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编制本级预 算、决算草案 各级政府审计部门 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各预算部门或单位 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等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 图表说明:为了节省篇幅以及理论分析的需要,笔者对具体条文的内容(主要是行为规范) 进

15、行了整理、归纳或缩写。其中,经济法律中的行为主要指法律规范规定的经济法主体的权 力、职责和权利(义务) 等内容。 (一) 经济法律中主体的类型 经济法主体是生活于特定法律场景中的人。上述四部法律反映了市场竞争过程中常见 的市场规制行为以及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行为的类型样态。据此从中可以归纳出以下几种基 本的经济法主体类型: 1. 抽象的国家主体。这里的抽象,是指不代表具体的部门或者泛指所有的部门。这种抽 象的“国家”主体在四部法律中都有体现。 2. 抽象的社会主体。与国家类似,将“社会”作为一种抽象的主体,如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 。 3. 具体的行政机关。这里的行政机关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中央行政机关、

16、地方行政机关、 中央及地方的行政机关三种: (1) 中央行政机关如“国务院” 、 “中国人民银行”等; (2) 地方 行政机关如“地方各级政府” 、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等; (3) 中央及地方的行政机关 如“各级政府” 、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 “各级政府审计部门”等。 4. 具体的立法机关。这种主体类型在预算法中比较常见,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 。 5. 具体的司法机关,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人民法院” 。 6. 具体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7. 具体的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如“消费者协会” 、 “进出口商会” 。 8. 具体的市场主体,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经营者” 、 “投标者” 、 “公用企业或者 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和对外贸易法中“没有许可的组织和个人” 。 11 (二) 经济法律中主体的特征 法律规则建立的基础首先是对“人”的行为类型、行为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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