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学生干部问责条例1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40424808 上传时间:2018-05-26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4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学生干部问责条例1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学生干部问责条例1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学生干部问责条例1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学生干部问责条例1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学生干部问责条例1》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学生干部问责条例1(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学生会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学生会学生干部问责条例学生干部问责条例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本条例的制定依据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章程和广东工业大学 华立学院学生会管理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 制定本条例旨在顺应院学生会的发展需要,提高各部门的办事效率, 规范学生干部的行为,为了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加强学生干 部的管理并使之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 应用于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院学生会的副部长级别以上者。第二章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责任学生干部的责任第四条第四条 学生干部需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积极宣传党的

2、路线、 方针和政策。 (二)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 (三)团结广大同学,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 (四)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五)做好本职工作, 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 (六)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宣传鼓动能力以及社会活 动能力。 (七)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八)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 (九)各级党团组织必须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管理,提 高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提高学生干部素质。 (十)学生干部要热心为同学服务,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不应脱离 学生,凌驾于学生之上。 (十一)学生

3、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 率。第三章第三章学生干部的问责事项学生干部的问责事项第五条第五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动辞职: (一)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 在政治上不能与党保持一致者。 (二)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和校规校纪, 造成不良影响, 受到院级通报批 评(含通报批评)以上处理处分者。 (三)闹不团结, 意气用事, 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 损害者。 (四)以职权谋取私利, 经教育不改, 或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合 的活动, 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者声誉者。 (五)个人素养和道德水准非常低下, 在学生中影响不良者。 (六)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

4、者。 第六条第六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问责:(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三)滥用职权、违法行事;(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八)工作失职、重大失误;第四章第四章问责方式问责方式第七条第七条 问责方式(一)诫勉谈话;(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四)责令公开道歉;(五)劝其引咎辞职;(六)责令辞职;(七)建议免职;(八)辞退 。第八条第八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部门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

5、“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二)情节严重,损害和 “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部门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 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辞退”的方式问责。第九条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一)1 年内出现 2 次以上被问责的;(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第十条第十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 减轻问责。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6、,可免予问责:(一)因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 职责的;(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 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第五章第五章 问责程序问责程序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情形的,由问责制工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步核实。(一)学校领导在平时的工作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二)师生反映的突出问题;(三)上级领导的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四)其他渠道反映的情况。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经初步核实,如反映的情况存在,院学生会启动问责调查。第十四条第

7、十四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部门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陈述和申 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 而从重问责。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调查组一般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学院团委书 记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院团委书记批准,可 延长 3 个工作日。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调查终结后,由学校行政作出问责决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 责人享有的权利。被问责人享有对所问责问题向学校行政进 行申辩、申诉的权利。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 建议的有关部门或个人。

8、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被问责的部门负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团委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 停止执行。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学院团委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 复查,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消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 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部门负责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 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 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学校行政作 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第六章第六章 附则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学生会所有,并与发 布之日起执行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学生会二 0 一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