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新大学与实习员及实习机构合约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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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世新大學與實習員及實習機構合約書世新大學與實習員及實習機構合約書(實習員)_(以下稱甲方)立契約書人(實習機構)_(以下稱乙方)_ 世新大學世新大學_ (以下稱丙方) 為甲方參加職場實習計畫,依勞動基準法及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實施方案要點 等相關規定,經三方協議訂定條款如下: 、乙方接受甲方在乙方之職場實習,甲方與乙方為僱傭關係,並保證提供甲方健康安全之工作環 境,未經甲、丙同意,不得使甲在其他機構實習工作,否則,就甲方因此所受損害,願負賠償 責任。 二、實習期間:自民國年月日至民國年月日(實習期程為期 1 年),甲方已充分瞭解本 合約為特定性工作定期契約。 工作職務:_,工作地點:_ 三

2、、輔導機制: (1)本職學能輔導:乙方應與丙方配合,針對甲方之本職學能規劃適合之實習內容,並有業師帶 領實習及教育訓練,以增進就業能力與經驗。 (2)生活及心理輔導:乙方應與丙方配合,共同負責甲方實習期間之生活輔導與問題解惑。 四、甲方之薪資與年終:甲方每月薪資以 2 萬 2,000 元計;年終獎金以2 萬 2,000 元*1.5 個月實 際就職月份/12發放,計算至 98 年 12 月份止;薪資由乙方於每月 日日支付甲方。 五、請(休)假:甲方請(休)假部分,依勞基法之規定辦理。 六、成效考核:乙方應定期考核甲方實習成效,經考核成效不佳確實不能勝任實習工作者,得予終 止契約,並依勞工退休金條

3、例第 12 條規定給付資遣費,甲方不得再要求丙方轉介其至其他機構 實習;對於通過考核者,應出具實習完成證明書,並於實習期滿後,儘量優先予以僱用。 七、給付資遣費:實習期間未滿,如非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終止契約者,乙方亦應依前款規定給付 資遣費。 八、爭議處理: (1)發生實習糾紛或爭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辦理。 (2)實習期間未滿,如非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或非因甲方確實不能勝任實習工作而受解僱者, 丙方得轉介甲方至另一機構實習,但總期程合計不得超過 1 年。 (3)甲方於乙方實習訓練期間,訂約之方如有違背契約義務情事者,他方得向丙方所設立之 實習委員會申請召開仲裁會議。 (4)實習員於實習屆滿,若合約執行有任何疑議,應提交實習委員會處理。 九、本契約書自簽署完成之日起生效,至本實習計畫結束,三方終止合作契約後失其效力。 十、本契約未盡事宜,依勞動基準法及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辦 理,若實習機構有違反契約工作內容經查核屬實得停止該實習機構進用實習員。 甲方(實習員) 乙方(實習機構) 姓名: 負責人: 身分證字號: 登記證字號: 地址: 地址: 法定代理人:丙方(世新大學) 校長:賴鼎銘 地址: 台北市 11604 文山區木柵路一段十七巷 1 號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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