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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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2005-10-13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其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变更申请书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第二条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建筑施工(含拆除)企业,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以及由于直接因施工现场施工而遭受意外伤害的其他人员投保本保险。第三条第三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

2、或直接因施工现场施工而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 1.5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6180-1996)鉴定为残疾,保险人按相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具体给付比例见本合同所附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伤残给付比例表)。如果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投保人可在投保时与

3、保险人协商确定新的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残疾程度鉴定标准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第 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 日时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3、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如果被保险人已领取残疾保险金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 1.5 倍扣减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第四条第四条 责

4、任免除责任免除由于下列情形或原因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任何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三、被保险人故意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或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被保险人因整容、住院或门诊手术导致的事故;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九、工程停工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十、

5、被保险人流产、分娩或疾病;十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第五条第五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自建设工程开工、投保人已缴付保险费并且保险人签发保险单的次日 0 时起,至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的 24 时止。因故停工的须书面通知保险人办理停工手续,复工也须书面通知保险人及时办理复工手续,工程停工期间,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应顺延。若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在保险期间届满之前,保险人不退还任何保险费;若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在保险期间届满之后 30 日以内,保险人仍

6、承担保险责任,并不加收保险费;若在保险期间届满 30日以后,工程仍未竣工验收合格的,本合同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 30 日之 24 时终止。第六条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 10 万元,具体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和保险人约定,但每人的保险金额须相同。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二、本合同保险费按施工承包合同价计收,交费方式为一次性交清,具体交费标准见本合同所附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表。第七条第七条 如实告知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

7、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未满期保险费。第八条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一、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二、被

8、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三、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四、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第九条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保险事故的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 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

9、、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第十条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一、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2、保险费收据;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7、用人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劳动关系证明;8、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9、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10、、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二、被保险人残疾,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于被保险人被确定残疾及其程度后,凭下列证明和材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2、保险费收据;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由北京市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5、用人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劳动关系证明;6、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7、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三、若委托他人代为申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

11、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而消灭。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地址变更地址变更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投保人应填写变更申请书,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后,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失踪处理失

12、踪处理一、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保险人依据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保险金。二、若日后被保险人生还的,受益人应将已申领的身故保险金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争议处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种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签发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释义释义保险人: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保险期间月数-本合同已经过月数)/保险期间月数80%,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简称。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的简称,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 HIV 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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