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国土资函〔2010〕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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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蚌国土资函蚌国土资函20102452010245 号号蚌国土资函2010245 号关于开展 2010 年度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蚌埠市辖区各探矿权人:为规范探矿权人勘查行为,保护探矿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 2010 年度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皖国土资2010328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 2010 年度探矿权年度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的主要内容(一)上年度年检或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二)勘查设计(方案)和年度计划以及最低勘查投入规定

2、的执行情况,被委托勘查单位的变更及资质情况 ;(三)矿产勘查进展情况及综合勘查、综合评价规定的执行情况;(四)探矿权的延续、变更等变化情况;(五)探矿权使用费缴纳情况;(六)勘查施工中地质环境保护情况;(七)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情况;(八)出让合同履行情况及价款缴纳情况;(九)是否存在矿业权纠纷和违法违规现象;(十)其他有关情况。二、探矿权人年检提交资料(一)“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纸质四份。 (省、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探矿权人各一份)和磁盘一份;(二)勘查项目实际材料图一份(包括累投工作量,其中当年投入工作量以标饰区分; 设计工作量,其中下年度安排工作量以标饰区分)

3、 ;(三)本勘查年度勘查项目费用支出会计核算报表一份;(四)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五)本勘查年度探矿权使用费缴纳收据复印件一份;(六)探矿权人对其所提交的年检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的承诺函一份;(七)年检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或探矿权人认为需要说明问题的材料。(八)本年度新设立的探矿权还应提交开工报告一份。上年度10 月 1 日前已办探矿权保留的,本条(二) 、 (三)两项可不提交,但须提交储量备案证明一份。(九)年检资料的起止时间为上年度 10 月 1 日至本年度 9 月30 日。三、年检方式及时间(一)年检方式:为切实做好探矿权年检工作,促进我市地质勘查和地质

4、找矿工作取得实效,我局将在年检资料书面审查和实地抽检验审相结合的基础上,适时组织召开全市探矿权人年检工作会议,总结探讨探矿权人年度地质勘查工作成果和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以便推进我市地质勘查工作规范有序并富有成效的开展。请各探矿权人在做好年检资料提交的同时,准备好年检工作会议交流报告材料,具体会议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二)年检时间:年检工作时间为 2010 年 10 月至 12 月 10 日。探矿权人必须于 10 月底前将完整的年检资料报送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其中在 10 月 1 日前停止勘查施工或结束勘查工作的,还应提交停工或结束工作报告。逾期未报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四、

5、年检结果处理(一)市级年检予以通过的,市局有年检资料上签署年检意见后报省厅审定。省厅审定合格后,在勘查许可证和年检报告中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返还勘查许可证和年检报告。(二)年检不予通过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探矿权人限期整改,应给予处罚的要依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探矿权人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可及时申请复检,复检通过的,视为年检合格;探矿权人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经复检仍不能通过或拒绝整改,按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年检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后报检并审查通过的,方能视为年检合格(三)探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并承担相应的

6、法律责任:1、存在越界勘查行为;2、擅自转让探矿权;3、未依法办理探矿权延续(即探矿权有效期已过)或变更登记;4、不依法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5、未完成年度最低勘查投入或未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方案)进行勘查;6、擅自边探边采或以采代探的;7、擅自变更勘查委托单位;8、领取勘查许可证后超过 6 个月未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 6 个月;9、未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和进行资源储量登记;10、不按规定,报告勘查开工有关情况,拒绝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11、不按年检机关规定的时限报检资料或提供的资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12、未经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批准设计施工有井巷工程的;13、其他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五、其它要求1、2010 年 4 月 30 日后新设立的探矿权,不参加本年度年检。2、探矿权人要在自查的基础上,按要求认真编写报检资料,接受年检机关年检,并与委托勘查单位共同对报检资料的真实性负责。3、年度报告及有关年检的重要文书表式按本通知执行。附件:1、年检用勘查工作实际材料图编制要求2、年度勘查项目费用支出会计核算表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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