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必清案起诉之律师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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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唐必清涉嫌受贿一案的律 师 意 见 书南律意字(2009)第 001 号常德市人民常德市人民检检察院:察院: 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接受受贿犯罪嫌疑人唐必清家 属的委托,指派本所高级律师郑维民担任唐必清受贿一案的 辩护人,根据中国现行有关法律以及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和勤勉精神,现就唐必清涉嫌受贿一案提出如 下律师意见,供贵院审查起诉时参考。 本律师认为:常常检检反反贪贪移移诉诉( (2009) )01 号号 起起诉诉意意见书见书 指指 控唐必清收受桃控唐必清收受桃纺纺工作工作组贿赂组贿赂 50 万元及收受万元及收受陈陈正正军贿赂军贿赂 98 万元不能成立,依法不万元不能成立,

2、依法不应认应认定定为为受受贿贿。 。 一、唐必清收受桃纺工作组 50 万元属不当得利,不应 认定为受贿。 1、唐必清不清楚、唐必清不清楚该该 50 万元万元为为何人所送,其主何人所送,其主观观上没有上没有 收受收受贿赂贿赂的故意。的故意。 唐必清的供述及刘春林的证言均证实:刘春林送钱到唐 必清家时,唐必清问:这是什么钱?刘春林答:你不问,你不 管咯。唐必清推理认为这是桃纺清算组的统一行动,市里和2其他相关领导都会得到钱,是桃纺工作或者经委对其在桃纺 工作的辛苦报酬,其根本不清楚该 50 万元为何人所送。据此 可知,唐必清主观上只有接受工作辛苦报酬的故意,而无收 受贿赂的故意。 2、桃、桃纺纺工

3、作工作组组没有提出没有提出请请托事托事项项,唐必清也没有利用,唐必清也没有利用职职 权为权为其其谋谋利。利。 刘春林送钱时,没有代表桃纺工作组提出请托事项,没有讲清该款来源,唐必清也不清楚该款是谁所送。唐必清作 为常德市政府助理巡视员,受时任副市长杨光宏安排,与刘 克云一起负责指导桃纺破产的指导工作,其所作的工作为正 当履行职责,没有利用职权为桃纺工作组谋利。 3、唐必清收受、唐必清收受 50 万元人民万元人民币币不具有受不具有受贿贿罪构成所必罪构成所必须须 具有的具有的“权钱权钱交易交易”性性质质,故不构成受,故不构成受贿贿罪。罪。 受贿罪的本质特征为“权钱交易”,本案中,唐必清不知 道该款

4、为何人所送,送钱人刘春林也未提出请托事项,唐必 清利用职权为送钱者谋利,明显不具有受贿构成必须具备的 “权钱交易”性质。因唐必清收受该 50 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和 合同依据,应认定为不当得利。 4、 、现现有有证证据涉嫌被人据涉嫌被人为为技技术处术处理,且理,且证证据据显显示收受桃示收受桃纺纺 工作工作组现组现金的有多人,如金的有多人,如仅仅对仅仅对唐必清唐必清进进行行处处理,理,显显然有失然有失 公平。公平。 证人王吉亚等人证言显示,桃纺工作组送钱的对象远远 不止唐必清一人,但是该证言却没有明确提及其余送钱的对 象。按照常理,侦查机关应多次对桃纺工作组涉案人员王吉 亚、刘春林、李育贵等人进行询

5、问,且应该收集桃纺工作组 送钱资金来源的证据,但是,起诉卷宗里却只有 6 名涉案证 人中三人的证言,且证言均只有一份,该一份证言中故意回 避了给多人送钱的事实,甚至隐匿了关键证人即桃纺工作组 财务负责人李育贵的证言及证明送钱资金来源的有关证据,3导致唐必清所收 50 万元到底从何而来成谜。据此可知,侦查 机对有关证据进行了技术处理,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全面 收集证据”的法律原则。面对同样的事实,如出于某些原因仅 对唐必清进行处理,不仅有失公平,且极大损害了法律的尊 严。 二、唐必清与陈正军属挂靠合伙开发房产的民事法律 关系,其所得房产开发利润 198 万元有合同依据,不应认定为受贿。 1、唐必清

6、与、唐必清与陈陈正正军军等人挂靠合伙开等人挂靠合伙开发发“海利公寓海利公寓”的事的事 实实清楚。清楚。 唐必清与陈正军、陈正清、胡继东等人合伙开房海利公 寓前有明确的口头协议,该协议内容体现了合伙开发的内容: 唐必清出资 40 万元 ,负责协调湖南化工研究院关系,房产 开发的图纸审定及与陈正军共同确定销售价格,陈正军与陈 正清兄弟同样出资,负责房产开发的报建、销售等具体工作, 胡继东负责垫资施工,不足款项由合伙体借款。房产开发所 得在支付工程款后的剩余利润,唐必清与陈正军兄弟对半分。 “海利公寓”开发后经结算扣税后约有 400 万元利润,唐必清 与陈正军按事先约定对半分配,实际分配 198 万

7、元,该挂靠 合伙开房房产的事实清楚。 2、 、陈陈正正军军出出资资 180 万元的万元的证证据不足,事据不足,事实实不清。不清。 其一、证明陈正军出资 180 万元的事实仅有陈正军的证 言,陈正军与唐必清合伙开发房产后,他们之间就利润分配 曾有分歧,属利害关系人,其证言可信度低。且证明陈正军 出资 180 万元的证据仅有陈正军的证言,属于孤证,依法不 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其二、陈正军的证言明显不符合客观事实。海利公寓开 发中,陈正军不需要出资 180 万元,且陈正军也没有出资 180 万元的能力。按照陈正军与唐必清口头协议,前期各出4资 40 万元,总计 80 万元足够前期拍地和报建的费用。拍

8、卖 土地仅交保证金 68 万元,拍到该宗土地后即予返还,挤占巨 额开房资金的土地出让金、报建费全免,挂靠开发合伙体仅 支付土地补偿金、征地拆迁等费用 21 万元。根据约定,施工 由胡继东垫资,合伙体无须支付更多资金。后期资金不足, 唐必清借款 20 万元,陈正军出面先后向工商银行、信用社两 次借款 68 万元,总计前期投入按口头约定应为 188 万元,足够房产开发预售前的资金运作。此后,房产进入预售阶段, 销售形式看好,资金回笼及时,也无须陈正军投资。陈正军 合伙开发的 68 万元借款,根据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的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伙体借款,不应认定为陈正军 个人投资。因此,陈正军证

9、言中所称出资 180 万元与客观事 实不符。再说,陈正军作为公务员,虽有承包印刷厂经历,按 理也无 180 万元的投资能力,卷宗里面也无证明陈正军投资 能力的相关证据。 3、唐必清不具、唐必清不具备备利用利用职务职务便利便利谋谋利的条件。利的条件。 合伙开发海利公寓是以湖南化工研究院名义进行的,化 工研究院认为该宗地块过小,无开发价值,以合伙开发体安 置职工住房 14 套和支付 40 万元回报为条件,同意由陈正军 等合伙挂靠开发,此系化工研究院自主决定的行为,其间虽 有唐必清穿针引线,但仍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挂靠开发民事法 律关系,与唐必清所任市政府副巡视员的职务没有直接关系。 免除土地出让金、报

10、建费用及减免相关税费,是市政府明确 下文决定给湖南化工研究院的优惠政策,上述合伙开发及税 费减免,亦与唐必清所任市政府副巡视员的职务没有任何关 系。 “海利公寓”项目开发之利润来自市政府给化工研究院的 优惠政策及门面价格上涨等因素,唐必清因没有在湖南化工 研究院任职,无权决定挂靠开发事宜,也无法利用职务便利 控制房市起落,故不具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的条件。54、作、作为为公公务员务员的唐必清与的唐必清与陈陈正正军虽军虽不得参与不得参与赢赢利性活利性活 动动,但合伙开,但合伙开发发房房产产所得利所得利润润仍属合法收入,依法不仍属合法收入,依法不应应追追缴缴。 。1993 年 10 月 1 日

11、起施行的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一 条第十三项以及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虽有“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 与赢利性活动”的规定,但上述法律及法规亦同时规定:“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 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见公务员法第五十五条)。该法第五十六条还规定, “处分分 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唐必清与陈正军 作为公务员,虽然有任职期间参与盈利性活动的行为,但只 能依照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公务员法予以行政处分,而上 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行政处分中并无追缴公务员赢利性活 动收益的规定,而是只能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等六种处分。且至今没有任何一部法律界定公务员 参与赢利性活动所得收益为违法所得,根据“法无明文禁止 即自由”的法律适用原则,唐必清与陈正军合伙开发房产所 得应认定为合法收入,依法不应追缴。 以上意以上意见见, ,请请予以重予以重视视。 。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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