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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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年月日广东省人大通过,自年月日起实施)第一条 为规范工会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的合 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 法 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会进行劳动法律监督,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 规 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一)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保障规定的执行情况;(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解除等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执行情况; ( 三)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续签等有关集体合同规定的执行情况; (

2、四) 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执行情况;(五)工资支付形式和发放时间、加班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等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执行情况;(六)有关劳动安 全 卫生、职工伤亡和职业病危害处理规定的执行情况;(七)有关职工养老、工 伤、 失业、医疗、计划生育等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规定的执行情况;(八)有关女 职 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执行情况;(九)有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 规 定的执行情况;(十)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第四条 政府及其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等有 关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支持工会做好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工会、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

3、政管理部门、用人单位方面 代 表可以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基层 工 会应当与所在用人单位建立协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 事 项进行平等协商。第六条 工会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损害职工合法权益,有 权 提出意见建议,要求用人单位改正,用人单位必须及时处理;用人单位不予接 受 而形成争议的,工会可以支持职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第七条 工会发现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 中 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应当及时提出改正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及 时 研究改正;工会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

4、情况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及时建议组 织 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工会有权参加职工伤亡 事 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行政领导人和有关 责 任人员的责任。第八条 县级以上工会接到投诉、举报、报告,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用 人 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可以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 以 配合,不得拒绝。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会对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可以发出 劳 动法律监督书,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并在三十日内将改正情况告知工会。 用 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前款规定的劳 动 法律监督书应当经县级以

5、上工会讨论决定并由工会主席签发。第十条 基层工会对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应 当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并向上级工会和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一条 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工会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 法 规问题的报告后,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工 会。第十二条 工会可以聘请工会会员担任劳动法律监督员,具体承担劳动法 律 监督工作。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奉公守法、热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并经 培 训和考核,取得省总工会颁发的劳动法律监督员资格证。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受委派可以进入所属范围的用 人 单位履行监督职责,用人单位应当予

6、以协助。基层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对所 在 用人单位发生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向所在用人单位工会和上级 工 会报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履行劳动法律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第十四条 工会可以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邀请,选派工会劳 动法律监督员同时担任劳动监察协理员,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做 好 劳动监察工作。第十五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保 守 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拒绝工会调查、阻挠工会履行劳动法律 监 督职责、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工会应当向政府有关行政管 理 部门报告,由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相 应 处理。第十七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 律、 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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