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征地拆迁中的强势“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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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地拆迁中的强势征地拆迁中的强势“拆迁拆迁”【事实概要】2007 年 12 月中旬,家住山东省高密市密水街道碾头社区东碾头街的宋安宇(化名)突然接到高密市人民法院向其作出的土地征收强制执行听证会通知书 ,不明就里的宋安宇参加了这一听证会,始得知:2006 年 9 月 22 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以鲁政土字【2006】1314 号作出关于高密市 2006 年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批准高密市征收集体土地 123286 平方米。其中,密水街道碾头社区居委会工矿用地 85104 平方米。而宋安宇的宅基地,也被列入征收对象。具体负责土地征收工作的高密市国土资源局宣称:2007 年 6月 29 日,该

2、局已向宋安宇送达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将征收土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面积以及被征收人享有的权利书面告知宋安。由于宋安宇一直不履行该决定书中的交出土地之义务,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一冠着省政府、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局之衔的土地征收决定如同晴天霹雳一般将宋安宇深深地震慑住了:征地怎么说征就征,没有任何征兆?为何只见征地,却不见征地补偿安置?高密市国土资源局所谓送达过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为何一直“芳踪不见”?宋安宇将他的质疑作为了听证意见。怎奈“雁过无声” ,法院最终裁定予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宋安宇必须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6 日内自行清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交出征收土地;逾期不履行,法

3、院将采取强制措施。2008 年 1 月 9 日,高密市人民法院对宋安宇作出强制执行到场通知书 ,该通知称将于 1 月 11 日对宋安宇进行强制拆除。情急智生,宋安宇于同日委托了杨在明律师与王优银律师,以期在这一场道不清理还乱的“征地运动”中守护住自己的合法利益!【办案掠影】司法的权威性使得高密市人民法院言必行、行必果,于 2008 年 1月 11 日将宋安宇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如何拯救委托人已随房屋倒塌而陷入脆弱的拆迁利益?根据二办案律师多年来积累的相关经验,以及当事人认可与配合,一场诉讼风暴即将莅临办案第一计:追根溯源的行政复议申请房屋的强拆,为维权法律运作蒙上了一层厚重的阴霾。一番缜密的思

4、量过后,杨在明律师与王优银律师决定走出追根溯源的第一步履,于 2008 年 1 月中旬向山东省人民政府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确认山东省人民政府于 2006 年 9 月 22 日批准征收山东省高密市密水街道碾头社区东碾头街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办案第二计:奉为圭臬的国家赔偿申请紧承行政复议申请提出之后,杨在明律师与王优银律师决定围绕实现委托人期待利益这一宗旨重拳出击,遂以一纸国家赔偿申请书申请赔偿义务机关高密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赔偿宋安宇直接经济损失1041890 元。杨、王二律师指出,高密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对此违法决定书所造成申请人的直接经济损失予以赔

5、偿,此外,高密市国土资源局介入城市规划区内私有房产拆迁显属超越职权,属违法行为,亦应就产生的违法行为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办案第三计:不失时宜的拆迁许可诉讼“战略伞”下信息堪称一项大象无形的资本。2008 年 2 月中旬,宋安宇从另一相同遭遇者处得知,高密市建设局曾于 2006 年 9 月 30日向高密市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关于密水街道碾头社区东碾头街的拆迁许可证 。追究拆迁许可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成为一个新的维权触角。烟花三月伊始,杨在明律师与王优银律师以高密市建设局为被告,向高密市人民法院提起拆迁许可行政诉讼。办案第四计:一分为二的行政赔偿诉讼2008 年 3 月中旬,杨在明律师与王优

6、银律师决定再次围绕“赔偿”这一维权核心展开法律运作,于是高密市国土资源局再次被推上行政被告席二律师请求法院依据被告征收其宅基地与宅基地上房屋之行政命令行为的违法性,判决被告恢复房产原状或赔偿原告宋安宇直接经济损失 1041890 元。然而,这一核心之诉虽未遇冷,却遭尴尬:被指定审理此案的诸城市人民法院强令原告宋安宇一方将这一体系性的行政赔偿诉讼拆分为确认土地征收行政决定行为违法诉讼与请求行政赔偿诉讼。办案第五计:复议驳回后的行政诉讼2008 年 4 月底,山东省人民政府对宋安宇作出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 ,以宋安宇应当于 2007 年 6 月高密市国土资源局向其送达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之日起知悉山东

7、省人民政府鲁政土字【2006】1314 号征收土地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其直至 2008 年方对该批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显然超出行政复议法规定的 60 天的申请时效为由,决定驳回宋安宇的行政复议申请。 “兵来将挡,水来土屯”!杨在明律师与王优银律师毅然决然地将这一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作为新一轮行政诉讼的诉之对象。其认为,委托人宋安宇未曾收到高密市国土资源局送达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且高密市国土资源局不能提交有宋安宇签字的送达回证 ,因此诉讼期限应当从原告知道山东省政府征地批复之行为的 2007 年 12 月中旬起算。办案第六计:纷沓而至的四大上诉之旅2008 年 7 月下旬,诸城市人民法院接连做

8、出了三份行政裁定书 ,以超过司法追责高密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征收行政决定法定期限为由一并驳回了宋安宇一方的确认土地征收行政决定行为违法诉讼与请求行政赔偿诉讼;以原告宋安宇房屋系由高密市国土局申请高密市人民法院强制拆除,高密市建设局颁发拆迁许可证的行为与宋安宇的房屋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了拆迁许可诉讼。对此,杨在明律师与王优银律师坚持不懈地一一提起上诉,请求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一波未平一波又起!7 月的最后一天,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宋安宇诉山东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一案作出判决,认为诉讼时效应当自 2007 年 6 月高密市国土资源局向其送

9、达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之日起算,宋安宇的复议提起确已超过法定期间,山东省人民政府驳回原告行政复议申请之决定应予维持。8 月初,宋安宇一方进入第四轮上诉之旅,请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此案。办案第七计:尘埃落定的纠结重审程序当时令推移至 2008 年 9 月,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陆续作出三个上诉审案件的终审裁定:以超出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拆迁许可上诉;裁定准予上诉人宋安宇撤回土地征收行政决定上诉;以原审法院未对上诉人宋安宇的行政赔偿请求进行审理,未查清上诉人诉讼请求的确切含义为由,裁定一审法院即诸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行政赔偿诉讼。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于 2008 年 11 月初对

10、宋安宇诉山东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作出终审判决,再度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2008 年的秋冬更迭之际,周而复始而又触角四溢的诉讼风暴终于悄然接近尾声,凝结为核心的行政赔偿诉讼。诸城市人民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后,在重审初审判决中再度以行政诉讼时效问题驳回原告宋安宇的起诉,而未对赔偿实体问题进行审理。2008 年 12 月,杨在明律师与王优银律师不遗余力地将这一重审之诉进入二审程序,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9 年春末,逾一年之久的宋安宇诉讼长跑终得以在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工作下圆满结束:经过律师与高密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之间的一番技巧性谈判之后,宋安宇获得了

11、49 万元国家赔偿,远远超过了密水街道碾头社区拆迁项目的 10 万20 万补偿幅度。后宋安宇欣然撤回了行政赔偿上诉案,并向法院以及市政府送上了锦旗。官民纠纷向官民和谐的巨变,为本案画上了幅度优雅的句点。【律师说法】被俗称为“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在三大诉讼中一直处境特殊,其原因概乎在于官与民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角色定位、民与官之间服务与被服务的职能属性。纠纷之产生,意味着官与民的对立。这一对立又通常难以避免强势与弱势之角逐的比较色彩。斧正这一色彩偏差的责任通常由法院来承担,亦由法律工作者来参与!宋安宇征地拆迁纠纷历时一载有余,终能以纠纷官民双方、裁判主体法院与律师四方面的皆大欢喜结束,不但彰显了法律

12、维权的可取之道,也声明了行政纠纷到和谐行政的圆融无碍。不过真的肯定的是,这是一个艰难困苦、玉汝于成的过程。以法律人的视角回顾这一过程,以下三点是值得注意的:第一,切忌“亡羊再补牢” 。 战国策?楚策四中曰:“见兔而顾犬,未为晚也;亡羊而补牢,未为迟也” 。在拆迁活动中,也包括征地拆迁,拆迁户往往不同程度地抱有这一心理,因而常常使得维权机会在其“不知无畏”的状况下白白耗费。直至强拆拆迁的实际发生或者即将来临,才想起运用法律手段救济悬空的权利。法律通常不保护躺在藤椅上晒太阳的人。反言之,法律手段的救济要求具有及时性!这一及时性要求通常表现为诉讼时效。本案之所以一次次地掉入驳回起诉的维权低谷的关键原

13、因就在于诉讼时效超出与否的争议上。故此,作为被拆迁人,当拆迁开始之后,应当第一时间内弄清楚自己的拆迁利益,倘若认为利益受到侵害,须尽快查明相关法律常识,而把握住维权的佳机,不要等到身陷囹圄再去维权!否则,其付出的维权成本将无限扩大!第二,层层削减强势一方的自信!如果如本案委托人宋安宇一样已然陷入维权绝境,拆迁户仍然可以寻求专业拆迁法律工作者的援助,一一剖析强势一方所谓的合法强拆程序,剥离出合法外衣下的违法真相,并依托法律救济程序逐一予以披露,对方的违法征地行为、拆迁行为便会成为拆迁户的“杀手锏”!宋安宇一案之所以能实现绝地求生,主要裨益于办案律师对案件诸多违法点的拿捏得当,举之如送达问题与诉讼

14、时效的关系、高密市国土资源局在拆迁许可证既存的情况下再行介入,以国家名义假“征地”之名责令拆迁户交出土地以加快工期,并试图以拆迁补偿款替代征地补偿款的行为、越权强拆,等等。发现的违法真相越多,充分运用法律的程度越深,强势一方的自信便会被削减得越多,其妥协的空间自然也会相应扩展。此外,谈判技巧在拆迁维权中也堪称制胜要诀。当然,何谓谈判技巧是个多元命题,与个案情形密切相关。不过,回首诸多取得显著维权效果的案件,谈判技巧也有共通性可言:知悉拆迁市场行情、了解拆迁人、征地人的惯常心理与惯用做法、熟悉征地程序与拆迁行政程序。掌握了谈判技巧,便能在各项法律救济手段铺垫出来的对席谈判中可进可退,取得最佳谈判成果!举之如本案,在最终的谈判阶段,委托人先行与对方谈判取得的对价是 41 万,而律师介入谈判后最终与对方以 49 万元达成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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