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动态巡查检查办法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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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巡查检查办法巡查检查办法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用地批前供后监督管理,依法规范用地行为,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 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 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和健全区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根据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础,以国土资源管理法律为准绳,全面实现全区国土资源巡查,“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处理”的目标。 第三条第三条 巡查检查范围应包括

2、以划拨、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供地程序是否合法,建设项目用地手续是否齐全。第四条第四条 预审工作人员会同执法监察人员携带项目所在地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还应有城市规划图),到项目现场,进行实地踏勘,确认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城市规划所确定的用地性质,是否属于违法建设用地。结束实地踏勘后出具预审意见。2第五条第五条 所有新批项目用地应当在取得省政府农转用审批手续和当地人民政府供地批文后,各县国土资源局应建立建设用地项目批后跟踪管理卡,执法监察大队、地区国土资源局各一份。第六条第六条 地区国土资源局收到建设用地项目批后跟踪管理卡

3、后,将新批项目用地列入日常巡查检查范围。日常管理实行属地管理,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局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第七条第七条 各县国土资源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用地单位不按照批准面积、用途或出让合同约定条件使用土地的,应依法及时制止或告知,经制止无效的,依法予以查处并在 3 日内报地区国土资源局。第八条第八条 土地在具备交地条件后,土地利用、地籍、测绘、执法监察等部门和用地单位及被用地单位代表现场共同交地,交地情况记录在建设用地项目跟踪管理卡中,并督促用地单位将建设用地批准书悬挂于施工现场,以备监督检查。第九条第九条 建设项目用地经过审批以后,根据建设用地项目跟踪管理卡建立项目巡查检查台帐,及时将其纳入监

4、管范围,加强对项目进度的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巡查检查,每半年须全面巡查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和 所拍照片上报地区国土资源局。跟踪巡查检查的重点是:批准用3途、面积、容积率、开竣工时间、土地闲置情况、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履行情况。第十条第十条 对跟踪巡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查处或整改并及时上报地区国土资源局。对涉嫌土地闲置的用地项目,各县国土资源局要及时收集用地项目每次开、停工日期和实际建设面积等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的有关资料,并督促用地单位及时动工建设,对符合土地闲置收回条件的依法予以收回。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时验收单位必须通知国土资源管理部

5、门参加验收,否则不予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地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组织全区建设用地巡查检查工作,对各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巡查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重点巡查检查区域的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督查。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各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本辖区建设用地巡检查查工作,制定季度工作计划,上报地区国土资源局。季度工作计划要明确国土资源巡查“四个一”要求。即一张巡查路线图、一份巡查职责、一份巡查记录和一个被巡查单位证明人。还要明确重点巡查区域和一般巡查区域、巡查实施具体部门和巡查责任人员、巡查基本频率等;各县国土资源局4监察大队负责实施本辖区的具体巡查检查工作,包括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负责对本辖区国土资源所巡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将建设用地批前批后跟踪管理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建立批前批后跟踪管理考核制度,严格考核。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地区国土资源局和各县国土资源局纪检部门切实加强对建设用地审批中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本规定执行情况,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抽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例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对抽查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督促整改。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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