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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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和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试点办法为进一步健全我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和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建立城镇和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参保范围具有本镇户籍,年满 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农村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保。二、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鼓励农村村集体、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一)个人缴费参保人应按年缴纳

2、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分为 100元、200 元、300 元、400 元、500 元、600 元、700 元、800 元、900 元、 1000 元 10 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二)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及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给予补贴。县财政将应按比例承担的补贴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对参保人缴费补贴:缴费金额为 100 元的,补贴标准为 30 元,缴费每提高一个档次,增加补贴 5 元,最高补贴75 元;对重度残疾人、城乡低保户,政府按 100 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允许个人增加缴费,缴费后按照相应档次享受缴费补贴。参保人缴费补贴、政府代缴部分以及自治区提高的基础养老金,

3、由自治区各级财政负担,其中:自治区财政负担全区补贴总额的 60%,市财政负担 25%,县财政负担15%。(三)依据自治区、市有关政策,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三、个人账户镇民生保障服务中心负责依据每位参保人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号编制个人保险编号,按照国家规定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分别记账。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暂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参保人中断缴费,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连续计息。补缴欠费不享受缴费补贴。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全部去转移。如转移地尚

4、未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保险关系暂不转移,保留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计息。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年老时的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四、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自治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确定和调整。(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现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 60 元(其中:中央补贴 55 元,自治区补贴 5 元) ,在此基础上,对年满 70至 79 周岁的另加 10 元,年满 80 周岁及以上的另加 20 元。参保人选择 200 元及以

5、上档次并累计缴费超过 15 年的,每多缴 1 年,基础养老金提高 2 元。(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 139。五、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具有本镇户籍、年满 60 周岁、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且缴费年限满 15年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 60 周岁的人员,不需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 15 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可补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 15 年,补缴部分享受政府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 15 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 15 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下月起,即失去领取养老

6、保险待遇资格。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后,其亲属要在其死亡之日起 30 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六、基金管理与监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缴上来的基金由县财政设专户储存,并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县、乡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单独记账、核算,加强基金管理。县、乡两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及监督

7、。对领取待遇人员死亡后不报造成多领、冒领养老金者,除追回多领、冒领的金额外,对责任人要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村委会应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城乡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七、相关制度衔接1、本办法实施时,已经领取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且年满 60 周岁的老农保参保人,可同时按本办法规定加发基础养老金。2、已经领取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但未满 60 周岁的老农保参保人,继续领取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并按本办法规定参保缴费

8、至 60 周岁,再按本办法规定加发基础养老金。3、参加老农保未满 60 周岁且未领取老农保养老待遇的老农保参保人,按本办法规定参保缴费,其老农保缴费本息,根据本人意愿,可选择按老农保有关规定退保,也可选择按 100 元或 200 元的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折算后余额不足一年的,补足至一年(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当地老农保首次启动至本办法实施日期之间的差额年限) ,折算金额享受政府补贴。老农保缴费直接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且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启动时继续缴费的,其折算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选择退保再重新参保的,自重新参保缴费年度起计算缴费年限。4、参加老农保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参保条件的,必须退保。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依据国家、自治区、赤峰市有关规定执行。6、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享受计划生育家庭扶助、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待遇的人员,可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八、本办法在试行过程中,上级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九、本办法由镇民生保障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十、本办法从 201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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