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组织法看关贸总协定的特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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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国际组织法看关贸总协定的特点中从国际组织法看关贸总协定的特点中三、组织机构内外联系的松散性关贸总协定内外联系的松散性,来源于它的组织机构的设置没有明确的组织章程和职能日益扩大。从关贸总协定的内部联系看,由于 GATT 条约中含有较多的“例外条款”,往往使得“贸易规则已不再被看作是充分有效,也得不到普遍遵守”。同时由于地区经济一体化的兴起,相对减弱了某些国家或地区对 GATT 的依赖,并利用 GATT 条约中的“灰色区域”,谋求局部利益。特别著名的事实是构成关贸总协定的内容之一、但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原则之外的农产品贸易协定和多种纤维协定及其纺织品监督机构。从关贸总协定的外部联系看,它至今仍没

2、有与联合国建立联系的基本文件。它既与联合国在工作上发生联系,但又没有建立联系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按照 GATT 条约,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本属关贸总协定的协调范围,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关贸总协定与“关盟”和自由贸易区的相互联系并不协调。这里将主要分析多种纤维协定和关盟及自由贸易区的制度,以揭示它们与关贸总协定的松散性联系。(一)多种纤维协定(MFA)与 GATT 的松散联系多种纤维协定是在关贸总协定主持下由 40 多个国家于 1973 年 12 月 20 日在日内瓦签订的。MFA 的基本目标是“扩大贸易, 尤其是扩大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减少贸易壁垒和逐步实现国际纺织品贸易自由化;同时确保纺织品

3、贸易有秩序地、公平地发展,并避免进口国和出口国的个别市场和个别行业受到破坏性影响”。多种纤维协定是总协定的一项独立的制度。它违背了总协定的基本原则:(1)总协定禁止缔约国对进口产品实行数量限制,但 MFA 则允许缔约国对纺织品的进出口实行数量限制,这样,往往使出口国不得不接受“自愿出口配额限制”;(2 )总协定要求缔约国在紧急情况下对某一进口产品实行限制时,这种限制应针对出口这一产品的所有缔约国,而不能仅针对某特定国的产品,而 MFA 则允许缔约国可针对某国的某一纺织品实施限制,这使某些国家通过“合理背离”,非歧视原则有合法根据。在实践中,几乎所有进口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引用过“合理背离”条款。M

4、FA 本来只是为发达工业国家调整传统产业结构所作的短期安排。但时至今日,作为一项背离总协定基本原则的特殊安排,纺织品贸易不但没有朝着自由化方向发展,反而对纺织品进口限制日趋严厉。多种纤维协定根据长期棉纺织品贸易协定实施的经验,在关贸总协定的机构范围内建立了一个独立的纺织品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协定的执行,解决参加国之间有关纺织品贸易的争端。它是多种纤维协定的常设性机构。纺织品监督机构由主席 1 人和 8 名成员组成,其成员应根据纺织品委员会确立的原则选举。协定没有规定主席与成员国的任期,在协定签订初期,纺织品委员会决定,监督机构的成员任期为 1 年、主席的任期为 2 年。纺织品监督机构的成员组成比

5、总协定组织的主要机关更具特色,大致有三种方式:1.“多国席位”制度。 这是协定参加国为确保监督机构具有广泛代表性,让更多的成员国能有机会参加纺织品委员会的工作。根据这种方式,监督机构的一个成员席位在一年的任期中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分期占有。但是,由于监督机构受理案件的时间往往达数月乃至一年之久,其成员在一年中多次更换势必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和效率。因此,在 1978 年的延期议定书生效后便予废止。2.选区制度。 纺织品委员会根据每个参加国的地理位置以及在国际纺织品贸易中的特殊利益,将所有的参加国分成若干“非正式选区”。这种非正式选区的组成是根据有关参加国的意愿确定的。在实践中,除了日本、美国及欧共

6、体事实上是监督机构的常任国以外,所有其他参加国大致划为 5 个选区, 每一选区的成员轮流占有监督机构的一个席位。加拿大及北欧等中等规模的进口国构成一个选区,棉花生产国如埃及、印度和巴基斯坦构成一个选区;香港、韩国等主要出口国或地区为一个选区;拉美国家以及东南亚国家各构成一个选区。3.预备成员制度。根据这种制度, 监督机构的每个正式成员都可任命 1 名预备成员,以便在正式成员因故缺席时履行正式成员的职责。除日本和欧共体的预备成员为本国代表团成员外,其他预备成员一般为正式成员所属的非正式选区中其他国家的代表。预备成员可出席监督机构的会议,但没有表决权,除非正式成员缺席。纺织品监督机构成员“不认为自

7、己仅代表本国或局部利益,他们是代表全体协定参加国而履行职能的”。但事实上,监督机构的成员都由有关国家政府任命,在多数场合下,他们都是本国政府派驻纺织品委员会的代表。这样,由于美国、日本和欧共体在监督机构中占据常任国的席位,而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只能轮流担任四席,因此使得机构中发达国家的意见往往在决定问题时受到过分的重视。多种纤维协定和纺织品监督机构,由于长期以来执行着与关贸总协定原则相背离的制度,因此,它一直处于游离总协定之外的状况,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这种体制下所处的不平等地位也十分明显,所持的观点相去甚远。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前,发展中国家坚持取消纺织品贸易的特别体制,使国际纺织品贸易

8、回到关贸总协定的自由贸易的保护伞下。而美国、欧共体等发达国家则希望多种纤维协定继续有效(通过延期议定书),维持纺织品贸易的现行体制。根据乌拉圭回合部长宣言所确定的目标,对于国际纺织品和服装应“根据强化了的总协定规则和纪律,制定能使这一部门最终纳入总协定的方式,从而有助于实现进一步自由化的目标”。但是,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对于如何确定在总协定体制下真正能使 MFA 回归的方式上,依旧存在着许多分歧。经过一番艰苦的讨价还价,总协定在布鲁塞尔部长级会议上初步达成了一项纺织品和服装贸易协定(草案)。草案建议,从 1993 年 7 月 1 日至 2003 年 1 月 1 日,整个纺织品部门回到关贸总协定

9、,届时多种纤维协议不得再延长。但是,由于农产品等问题的谈判一拖再拖,该协议草案至今尚未生效,加之发达进口国家不会放弃对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保护,因此,在短时期内使游离于总协定之外的 MFA 回归,难度很大。即使废除了 MFA,类似 MFA 的协议同样会出现,纺织品贸易不见得能走向自由化。(二)关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与 GATT 的松散联系关贸总协定第 24 条规定,关税联盟(Customs Unions)是以一个单独的关税领土代替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在联盟内部的“所有贸易”,“实质上已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联盟的每个成员对于联盟以外领土的贸易,已实践实质上同样的关税或其他贸易规章。”自

10、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s)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关领土所组成的一个对这些组成领土的产品的贸易,已实质上取消关税或其他贸易限制的集团。关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是关贸总协定最重要的例外。总协定允许缔约国之间组建关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的目的是希望通过区域性经济合作,在区域内各成员国之间相互取消关税或非关税壁垒的限制,促进和扩大贸易自由化。但是,区域外的总协定成员对区域成员之间所取消的关税或贸易限制的好处,不能通过总协定多边最惠国待遇原则自动地享受。如果说,总协定同意建立某些区域合作以取代本世纪早期对国际贸易造成障碍的“特惠制”是必要的话,那么现代各国普遍利用这一“例外”而谋求区域保护和发

11、展则是总协定起始所不能完全料想到的。目前,经关贸总协定批准建立的关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共有 20 多个。范围扩及世界各个经济区域。1.欧洲共同体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多边“关税联盟”, 其贸易额占世界贸易总额的 1/5强,它在 1958 年成立时,并不完全符合总协定第 24 条的规定。1960 年 1 月,由英、挪、丹、葡、瑞典、瑞士和奥地利等 7 国组成的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也不符合总协定第 24 条第8 款关于自由贸易区的要求。然而总协定既已承认欧共体,也就无理由反对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建立。1972 年 7 月, 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六国与欧共体缔结建立西欧自由贸易区条约,规定在 5 年过

12、渡期之后, 完全取消相互制成品贸易方面的关税和限制,农产品壁垒仍然保留,现今已形成一个拥有 20 个国家的西欧大自由贸易区。但是,该贸易区是否与第 24 条的要求相符,总协定特别小组认为难以作出最后判断。以上两个最大的区域贸易集团从起初至今,都不完全符合总协定的规则和标准,但总协定组织对它们采取了宽容的态度。所以,有的学者认为,总协定第 24 条似乎是为西欧国家建立共同市场而专门规定的。随着欧洲统一大市场的建立,将会使越来越多的国家(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对其偏离总协定的作法更加不安。2.根据美国、加拿大 1988 年 1 月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US Canadian Free Frade

13、 Agreement), 美加将建立全球最大的双边自由贸易区。该协定是美国经济地位受到来自日本和欧共体威胁的情况下产生的,旨在通过该协定,建立能与欧共体抗衡、包括美、加、墨三国的北美自由贸易区。根据协定,三国将在 15 年内逐步削减货物和服务贸易以及资本流动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到目前为止,美国、墨西哥国内权力机关已通过有关决定。该贸易区一旦最终建成,它将成为世界上面积最大、人口最多的自由贸易区,这一区域安排必将对世界贸易格局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此外,影响较大的东南亚国家联盟、拉美自由贸易协会等区域合作、澳大利亚新西兰双边自由贸易区,自 1966 年以来也一直在建设之中。1991 年 6 月,5

14、1 个非洲国家首脑签署了建立非洲经济共同体条约,该条约规定非洲经济共同体将在今后 34 年内分 6 个阶段逐步建成共同市场。在亚洲,日本力图以东亚为基础、在亚洲地区建立一个以日本为中心的自由贸易区。世界经济的区域化、集团化对国际贸易必定产生特别重要的影响。J.Viner 指出,区域安排的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益, 但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增加贸易”和“贸易转向”的双重效果。一方面, “增加贸易”(Trade Creation)通过区域内各成员取消或减少关税和贸易限制,消除竞争的障碍,使资源能得到更好的利用与合理配置,降低生产成本,增加经济效益,提高经济活力,从而扩大贸易,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区

15、域安排由于具有内松外紧的特点,虽然在内部实行贸易自由化,但对成员的进口仍维持关税和贸易限制,有时甚至利用区域安排采取区域保护主义,这不仅妨碍竞争,影响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合理分配,而且比国家作为单一形式对世界贸易的干扰和影响会更大、更深远,为了确保关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能在总协定第 24 条第 59 款所规定的轨道上运行,关贸总协定在事实上建立了监督和控制制度。总协定缔约国大会将这一职能赋予代表理事会。由代表理事会设立专家工作组检查各个区域协定的通知和资料,提交报告及建议。关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的成员国每两年向总协定报告一次。区域外的总协定缔约国根据第 24 条的规定,如果有充分理由认为某个区域协定不

16、是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但由于其内部所实行的优惠贸易政策,致使有关总协定缔约国利益受到损害或威胁,这些区域外国家有权依照总协定第 23 条的程序,对该区域国家实行报复。关贸总协定自 50 年代以来一直在努力控制世界贸易日渐区域化,但是没有采取有效的行动,监督也不力。究其原因,大致有三:1.总协定第 24 条关于建立关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的规定含糊不清,存在着立法上的漏洞。如要求自由贸易区对区域外缔约国实施的关税和贸易规章“大体上”不得高于在建立之前所实施的关税和贸易规章的“一般限制水平”。并要求关税联盟对区域外的缔约国实施的关税和贸易规章“不得高于或严于”同一组成领土在未成立之前所实施的“相当关税和其他贸易规章”。此外,总协定还要求在成立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的计划和进程中,订明“合理的期限”。但是,总协定对“不得高于或严于”、“大体上”、“一般限制水平”、“相当关税”以及“合理期限”等关键性词语没有明确的定义,致使一些缔约国滥用第 24 条的规定,扭曲了建立关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的初衷,危害其他缔约国的利益,威胁着总协定的多边贸易体制。2.一些总协定缔约国由于种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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