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系列中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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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区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能力, 促进我区水利工程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 制定本评审条件。第二条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区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有关基础理 论、应用技术、科学试验、技术推广、流域规划、区域水利规划、水利勘测、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等相关专业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本评审条件中水利水电工 程包括水电站、水库、河道枢纽、河湖治理、灌区、水土保持、农村水利、供 水、水环境、水利信息化等。第三条第三条 水利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任职资格名称为:工程师、高 级工程师。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四条第四条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能坚持正常 工作,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等次以上。第五条第五条 申报水利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外语条件,按 照关于调整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发200765 号)规定执 行。计算机应用能力和继续教育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的统一规定。第六条第六条 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一)申报(认定)工程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本专业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2.本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2 年。3.大学本、专科毕业,并取得助理工程师任

3、职资格满 4 年。(二)申报高级工程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博士学位,并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满 2 年。2.硕士学位,并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满 5 年。3.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满 5 年。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第七条第七条 申报工程师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专业理论知识1.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能熟练运用本专业 领域的理论知识开展工作。2.了解国家有关经济技术方针政策,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及规程规 范进行工作。(二)工作经历与能力有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经历,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间,具备下列 实践工作经历之一:1.参加完成的科研、技术推广、应用课题或项目,

4、通过市厅级以上部门鉴 定。2.参加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参与编制中型以 上工程的规划、勘测任务书;或独立编写中型以下工程各阶段专业技术报告说 明书、技术专题报告、技术总结等技术文件。3.参加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建设;或担任小型水利水电工程主要 技术人员,参加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建设的全过程。4.参加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生产运行、技术管理工作,或作为主要技 术人员参加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生产运行、技术管理工作,全面完成主管部门 下达的任务。5.参加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方案、报告等评审工作,或工程进度、 质量的检查工作,具有对施工质量,施工水平进行评估和鉴定的经历

5、。6.参加完成过区内主要河流、工程的水情预报、水文测验、站网建设、水 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论证、水环境调查评价及资料整编工作。(三)业绩与成果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间,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的科研、技术推广、勘测设 计、建设施工、生产运行、管理等工作中,未发生技术、质量及管理责任方面 的问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优质工程奖的获奖者(等级内额定 人员)。2.获得水利水电科研新产品、新技术国家专利,并在生产中应用。 3.获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业务先进工作者等奖励 1 次以上。4.参与编写技术导则、规程、标准等,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实施。5.公开发表过一定学术水平

6、的专著、译著。6.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 1 篇以上(第一作者),或参 加省级行业学会学术活动并发表会议交流论文 1 篇以上(第一作者)。7.主要参加编写的科研报告、专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 1 篇通过 厅级以上单位的审查或鉴定。8.主要参加的专业技术工作中,参与编写的规划设计大纲,专题技术报告, 施工设计,技术总结等技术文件不少于 2 篇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第八条第八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专业理论知识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1.从事科技推广应用工作的技术人员,具备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 的能力,并对本专业范围内至少一门学科具

7、有独到见解。2.从事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生产运行工作的技术人员,掌握水法、 水土保持法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水法规,熟悉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及全面 质量管理的内容和方法,熟练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 规范等。(二)工作经历与能力具有指导工程师、研究生完成科研课题、技术推广、规划设计、施工生产 及管理的能力与经历,在工程师任职期间,具备下列工作实践之一:1.有参加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国际合作项目的经历或主持完成 过市厅级科研、技术推广项目的经历并通过鉴定。2.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组织推广科研成果不少于 2 项, 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为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

8、门认可。3.参加过中型以上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或作为主要技术人员为 大、中型项目编制标书;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中型流域规划或区域规划全过程。4.作为主要技术人员,承担中型以上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建设或监理工作, 工程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5.根据施工标准编制各时段的施工计划、施工方案和按招标承包制的要求, 编制大中型工程项目的标书、承包合同 2 份以上。6.有承担厅级以上科研、技术推广项目,大中型规划、勘测、设计项目, 大中型施工项目、施工方案、施工质量、施工报告的论证、审查、鉴定的经历, 并具有对项目技术成果的精确性、使用价值和所达到水平的评估能力。7.参加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全面技术工

9、作,或担任重点水利水电工程 技术改造、除险加固改建等主要技术工作,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8.在水利水电工程管理、防汛抗旱、水文、水资源管理及保护、农村水利、 水土保持、技术咨询、质量监督、监理等工作中,曾主持一方面的业务工作, 并较好地完成任务。9.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过省级重点河流、重点工程的水情预报、防洪调度、 站网规划、水文分析计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环境调查评价及资料整编 等工作。10.作为主要参加人编写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专项规划及 实施意见等。(三)业绩与成果 在工程师任职期间,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的科研、技术推广、勘测设计、 施工建设、生产运行、管理等工作中,未发生技

10、术、质量及管理责任方面的问 题。1.在工程师任职期间,须取得下列成果之一:(1)国家科技进步奖、星火奖的获奖者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 获奖者。(2)市厅级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优质工程奖一等奖 2 项以上的主要 获奖者(第一、二名)。(3)主持完成的省、部级重点科研、技术推广项目通过相应级别的技术鉴 定,并被认定为国内先进水平。(4)获得水利水电科研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及施工技术等国家专利 1 项以上,并在生产中应用。(5)主持或为主承担编写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等 2 项以上, 并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颁行。(6)主持或为主承担编制的大、中型工程的标书及承包合同被采纳

11、,或主 持编制的大、中型工程项目标书已中标并承揽工程项目 2 项以上。(7)在施工建设或工程监理中,主持或担任总监的中型以上水利水电工程 已竣工并投入生产,运行正常,工程质量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 5 项以上 或经上级主管部门评为优良工程 3 项以上。(8)主持完成的水利改革、灌溉管理、安全生产运行、水利经济等重要技 术报告、专题报告 3 份以上,并经水利厅主管部门审查通过或经同行专家的推 荐和认可具有行业先进水平。 (9)主笔或为主承担编写的,由本人直接参加的大、中型项目的科研、专 项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项规划、实施意见等,大型 2 项、中型 3 项、小 型 10 项以上通过水利厅有关

12、部门审查验收。2.在工程师任职期间,撰写或发表论文、著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在公开发行的书刊中发表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2)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交流专业论文 1 篇以上。(3)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2 篇以上,其中 在核心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不少于 1 篇。3.能够运用水利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成果指导宁夏水利实际工作, 在任工程师期间参加区内外学术会议不少于 2 次,作为学术交流人参加由水利 厅组织的学术研讨会不少于 1 次。第四章破格条件第九条第九条 对为我区经济社会做出重要贡献且能力和业绩特别突出的,可破格 申报评审。破格须在本系列级别内,对任

13、职年限、学历、外语条件的其中一项 实行破格。(一)申报破格任职年限者,其任职年限可提前一年。(二)申报破格学历者,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年限须满 8 年。(三)申报破格外语者,年龄必须男满 45 周岁、女满 40 周岁。第十条第十条 申报破格工程师,除具备正常申报条件外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任现职以来,有正式出版的水利专业专著或有本人撰写累计 5 万字 以上的合著。(二)任现职以来,获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星火奖之 一项且是奖励项目等级内额定人员;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一等 奖、二等奖,是获奖等级内额定人员,或是三等奖前八名。(三)任现职以来,获得国家专利并应用于生产后

14、创利润 40 万元以上(须 有县级以上审计部门提供的审计书)。(四)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国家、自治区级重大科研、技术 推广、工程建设、规划设计等项目以及从事水利管理工作并取得业内公认的突 出成绩。(五)水利(水务)企事业单位主管生产、技术的主要负责人,连续三年全 面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成绩突出,受到国家、自治区业务 主管部门表彰奖励者。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申报破格高级工程师,除具备正常申报条件外且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一)任现职以来,公开出版专业著作一部或有本人撰写累计 10 万字以上 的合著。(二)任现职以来,获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星火奖一 等奖前十名

15、或二等奖前八名或三等奖前五名;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 学奖等奖励一等奖前五名或二等奖前两名或两个三等奖第一名。(三)任现职以来,获国家专利并应用于生产后创利润 100 万元以上(须有 审计部门提供的审计书)。(四)任现职以来,做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前三名)完成国家和自 治区重大科研、技术推广、工程建设项目,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做出业内公认的 重大贡献,并受到国家有关部门或自治区政府奖励者。(五)在水利生产第一线,进行科技项目承包的水利科技人员或企事业单 位主管生产、技术的主要负责人,任现职以来,连续三年全面完成主管部门下 达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三年累计增加利润 100 万元以上(须有县

16、级以上审计部 门提供的审计书),并受到以下奖励者:1.县属专业技术人员,受县政府奖励 3 次以上或受市级政府或自治区政府 或国家有关部门奖励 2 项以上。2.市属专业技术人员,受市级政府或自治区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奖励 2 项 以上。3.自治区属专业技术人员,受自治区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奖励 2 项以上。自治区、市属专业技术人员长期(五年以上)在艰苦边远地区(二类地区)工作 的,按县属专业技术人员对待。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参加评审: (一)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三)伪造学历和任职年限,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 的。如参加评审后,发现举报查实有以上行为的,一律撤销所取得的专业技术 职务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奖项的认定(一)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 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二)省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星火奖及相当级别的专业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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