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D款)

上传人:洪易 文档编号:40407090 上传时间:2018-05-26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42.4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嘉禾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D款)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嘉禾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D款)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嘉禾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D款)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嘉禾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D款)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嘉禾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D款)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嘉禾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D款)》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嘉禾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D款)(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嘉禾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嘉禾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D D 款)条款款)条款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投保人理解条款,对本主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 10 日(即犹豫期)内投保人若要求退保,本公司仅扣除工本费.1.4 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6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本公司.3.2 退保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 .6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7.1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9 条款是保险合

2、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1.1.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及生效1.3 保险对象1.4 犹豫期 2.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3.3. 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3.1 继承人指定和变更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3.4 保险金给付3.5 诉讼时效4.4.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保险费的支付 5.5. 账户运作账户运作5.1 管理费的扣除

3、5.2 账户设置 5.3 账户保证收益 5.4 红利分配 5.5 减保选择权6.6.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7. 如实告知如实告知7.1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7.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8.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8.1 年龄错误 8.2 被保险人变动8.3 合同内容变更8.4 联系方式变更8.5 争议处理9.9. 释义释义 9.1 年金开始领取日 9.2 意外伤害9.3 全残 9.4 年金领取日 9.5 有效身份证件 9.6 账户充足率 9.7 账户保证收益 9.8 会计年度 9.9 账户余额 9.10 保单年度 9.11 现金价值 9.12 周岁

4、9.13 年金领取年龄2嘉禾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嘉禾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D D 款)款)条款条款2009 年 9 月经嘉禾发2009355 号文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 “本公司”均指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主险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 的“嘉禾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D 款)合同”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1.11.1合同构成合同构成本主险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 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5、。1.21.2合同成立及生合同成立及生 效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的成立日 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生 效,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 险责任。1.31.3保险对象保险对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作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 可为其 5 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向本公司投保,其中被保险人应占投保团体中符合 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 75%以上。1.41.4犹豫期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

6、有 10 日的犹豫期。请投保人认真审视本主险 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 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本公司将在扣除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全 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投保人的保险合同及有关证 明和资料。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提供的保障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12.1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

7、时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2.22.2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本公司签发的保险 单上载明。2.32.3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年金年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年金开始领取日年金开始领取日(见 9.1) ,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选 择的下列两种年金领取方式之一给付年金,年金领取方式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 不得变更:3一次性给付年一次性给付年 金(可选)金(可选)本公司按投保人确定的该被保险人领取标准在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余额之和向该被 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年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一次领取年金后,可选

8、择将所得年金购买本公司当时的个险即期年金产 品。保证给付保证给付 1010 年定期年金年定期年金 (可选)(可选)本公司按投保人确定的该被保险人领取标准在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余额之和,按年 或按月向该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直至年金领取期间届满,本公司对该被 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届时终止。年金领取期间为 10 年,自年金开始领取日起 开始计算。若该被保险人在年金领取期间身故,本公司将按原定年金给付方式继 续向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剩余部分的年金直至年金领取期间届满, 或一次性向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剩余部分的年金,本公司对该被 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届时终止。残疾保险金残疾保险

9、金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意外伤害(见 9.2) ,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 ,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全残全残(见 9.3) ,公司将按投保人确定的标准一 次性向被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公司将按投保人确定的标准一次性向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离职保险金离职保险金在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离职,则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 照投保人确定的该被保险人离职领取标准一次性给付离职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 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10、投保人确定被保险人身故、离职领取标准时,其标准不得超过其正常退休时年金 一次性领取的金额。对于一次性领取年金、身故保险金、离职保险金的,本公司 将从公共账户中等额扣除;对于按年或按月领取年金的,本公司将按其年领、月 领标准折算为年金领取日的一次性领取的金额,并从公共账户中等额扣除。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3.13.1受益人受益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投保人不得指定被 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本主险合同另有指定外,年金、残疾保险金和离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本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 益份

11、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 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在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4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 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

12、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3.23.2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

13、生或者虽未及 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3.33.3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年金申请年金申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年金领取日年金领取日(见 9.4)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 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年金:(1)保险合同;(2)申请人、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见 9.5) ;(3)被保险人的生存证明;(4)被保险人的退休证明。残疾保险金申残疾保险金申 请请在申请残疾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由三级甲等医疗机构(或双方

14、认可的鉴定机构)根据本主险合同释义中 “9.3全残”定义,出具的全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全残程度鉴定书; (4)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身故保险金申身故保险金申 请请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 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离职保险金申离职保险金申 请请离职保险金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3)投保人出具的离职证明。特别注意事项特别注意事项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5料。3.43.4保险金给付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 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 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