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元时期高利贷资本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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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乔幼梅“商人资本和生息资本(按即高利贷资本)是最古老的资本形式, ” “并且出现在极不相同的社 会经济形态中”。全面系统地研究高利贷资本,对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不同历史时期经 济内容的特点,将会获得更加深刻的认识。宋元时期高利贷资本与前代相比有了显著的发展, 四十年前翁独健先生的斡脱杂考和六七年前漆侠先生的宋代的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 本分别对宋元高利贷作了论述,创见甚多。本文打算在此基础上贯穿两代,就其中私人 高利贷网络的形成、元代官府高利贷的巨大发展以及宋元时期高利贷利息率大体上经历了高 (北宋初以来)低(王安石变法期间)回升(南宋中叶)更高(元统一前后)这样一个 发展变化的历史过程,进行探索

2、。_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5 卷,第 688、671 页。 载燕京学报第 29 期,燕京大学 1941 年版。 载宋空研究论文集 ,河南人民出版社 1984 年版。一、官私高利贷网络的形成和扩展宋代高利贷的活动是非常猖獗的,从乡村到城市,从偏远州县到首善之区,到处都是高利贷 活动的场所,到处都有高利贷者的足迹。由于是厚利之所在,不论是官府和官员,还是寺观 和僧道,无不放债取利,从事这项活动。至于以典质为专业的“库户” 、 “钱民” ,在高利贷 的经营中就更加活跃了。 在宋代私人高利贷活动中,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已经形成了以“库户” 、 “钱民”为中心 的高利贷网络。下述材料便清晰地反映了这

3、个问题: 大桶张氏者,以财雄长京师。凡富人以钱委人,权其子而取其半,谓之行钱。富人视行钱如 部曲也,或过行钱之家,其人特设位置酒,妇人出劝,主人反立侍,富人逊谢,强令坐,再 三,乃敢就宾位。其谨如此!张氏子,年少,父母死,主家事,未娶。因祠州西灌口神,归, 过其行钱孙助教家。孙置酒,张勉令坐,孙氏未嫁女出劝酒。其女方笄矣,容色绝世。张目 之曰:我欲娶为妇!孙惶恐曰:不可!张曰:愿必得之。言益确。孙曰:予,公之家奴也,奴 为郎土丈人,邻里怪笑。大桶张氏以其雄厚的货币力量, “多赂宗室为婚” , “以庇门户” , “至有三十余县主”,实为“钱民”中少见的代表人物。张氏之所以拥有如此雄厚的货币 力量

4、,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在经营高利贷的活动中,依靠“行钱” ,把手中的货币借贷出 去,扩大了高利贷活动的范围,从而获得了更多的“子钱” 。如果说大桶张氏是这一系统高 利贷的总行, “行钱”就是这一系统中的一个支店;总行拥有越多的支店,就越能够结成层 层密密的高利贷网络,活动范围更加扩大,所得利息就越多。高利贷网络的形成,是宋代私 人高利贷发展超过前代的一个重要标志。_ 王明清:投辖录 ;廉布清尊录所载同。 朱彧:萍洲可谈卷一。高利贷者即“库户” 、 “钱民”同“行钱”究竟结成一种什么关系呢?在阶级社会中,经济力量强的总是臣服乃至奴役经济力量弱的,经济力量弱的总是依附经济力量强的。司马迁曾经 指出

5、:“凡编户之民,富相什则卑下之。伯则畏惮之,千则役,万则仆,物之理也。 ” “行钱”与“库户” 、 “钱民”所结成的关系,就是这种主奴关系。尽管他们在身份地位上 存在这种差异,但是, “行钱”依赖于“钱民”的是钱, “钱民”奴役“行钱”所倚仗的也是 钱,所以,存在于两者之间的本质关系是货币关系而不是其他关系。 “钱民”与“行钱”所结成的货币关系的重要内容是, “行钱”为“钱民”放债,共同瓜分 利息。所谓“权其子而得其半” ,即利息的二分之一归“行钱” ,二分之一归“钱民” 。因此, “行钱”所获得的利息,决定于以下两个条件:一是“钱民”借出本钱的多少,二是放债利 息的高低。本多利高, “行钱”

6、瓜分的利息也就多,这是非常明显的。当然, “钱民”与“行 钱”的关系也并不仅限于共同经营高利贷,得到钱主充分信任的“行钱” ,有时还代替钱主 去经营大宗买卖,甚至远涉重洋进行海外贸易活动。如泉州王元懋“所蓄奁具百万缗” , “主 舶船贸易” ,淳熙五年(1178 年)“使行钱吴大作纲首,凡火长之属一图帐者三十八人,同舟 泛洋,一去十载”。 雇人开设质库、经营高利贷,在宋代相当普遍,而且得到法律的承认。 庆元条法事类卷 八中载有“甲出钱一百贯,雇请乙开张质库营运所收息钱”云云,即可说明,像这类被雇者 是否也叫做“行钱” ,则无法确定,被雇者同其主人如何瓜分高利贷利息,也不清楚。但可 以看出,宋代

7、高利贷者靠“行钱” 、 “雇请人”来经营,是高利贷发展的重要条件。_ 史记货殖列传 。 洪迈:夷坚三志己集卷六王元懋巨恶 。由“钱民”和“行钱”组成的高利贷网络,从北宋一直延续到南宋。试看洪迈夷坚志中 的一段记载: 抚州民陈泰,以贩布起家。每岁辄出捐本钱,贷崇仁、乐安、全(当作“金”)溪诸债户, 达于吉(指吉州)之属邑,各有驵侩主其事。至六月,自往敛索,率暮秋乃归,如是久矣。 初用渠(指陈泰)钱五百千为作屋停贷,今积布数千匹。细释本段文字,陈泰化五百千 以“作屋停贷” ,是无可非议的,但“今积布数千匹” ,同急于将手中的货物脱手是很不相同 的。依此而言,与其说陈泰是个包买商,倒不如说他是个高利

8、贷者更合乎实际。如果这一解 释不错的话,那么,以贩布起家的陈泰是在放高利贷给绩户,用这种方式占有绩户们的剩余 劳动。而且陈泰的高利贷活动不仅限于抚州各县,还“达于吉之属邑” ,从而结成了一个相 当可观的高利贷网络。为陈泰主持高利贷活动的驵侩虽非“行钱” ,但与“行钱”的性质则 是相同的。 私家高利贷网络在元代仍继续发展。元人杂剧看钱奴买冤家债主中描述周荣祖全家外出 时,周对其妻说:“大嫂,有俺那祖财携带不去,且埋在后面墙下,房廊屋舍,着行钱看守 着。 ”说明在元代社会生活中, “行钱”依然存在。同时, “行钱”仍然是“库户” 、_ “债户” ,郭正忠同志据永乐大典校改作“绩户” ,见宋代包买商

9、人的考察 ,载 江淮论坛1985 年第 2 期;又见宋代纺织业中的“包买商” 。载 1984 年 7 月 18 日 光明日报史学版。按, 夷坚志诸版本如小说笔记大观本、中华书局排印本均作 “债户” ,独永乐大典作“绩户” 。从校勘学一般通例说,两者是非很难判定,两存可也。 就此段文字本身而言,前面诸“绩户”与后面文义极相连贯;因而改作“绩户”也是可以的。 戴静华的宋代乡村的布帛买卖(载宋史研究论文集 ,浙江人民出版杜 1987 年出版)一 文也曾提到这一问题。 夷坚支癸卷五陈泰冤梦 。 元曲选癸集。“钱民” ,的帮手,从事放债活动在上述同一杂剧中,有一个贾老员外,靠周荣祖的藏金 暴发起来,有“

10、鸦飞不过的田产物业” ,除粉房、磨坊、油坊、酒房之外,还有解典库,而 “解典库里有一个门馆先生叫做陈德甫,他替我(贾老员外)收钱举债” 。在同一剧名的另一 版本中,则明确地提到, “与他行钱运气衰,与他交财命不快”。可见, “行钱”同“库户” 、 “钱民”依然维持着前述那种货币关系。 正是由于私家高利贷网络的继续发展,元代高利贷显得非常活跃。从下述材料中可以得到说 明: 任可居沧之长芦镇取券(即债券)欲焚之,又念诸负债者多商贾在外,恐不及老,则终 疑畏而莫敢速反,于是膀姓名于通衢以示之,凡毁六十余券,计楮五万三千佘贯。 王德秀以赀雄州里(江阴)每岁积空券百,度不能偿,弃不复取。 里(相州安阳)

11、人有贷钱为本业,子本相将至万千数。 鄞故从翁(三嘉闾)称贷,有多至五千缗或三千缗者。这几条材料说明元代私家高利贷活动, 就债权人身份而言有官僚、士人、小农、小工和商人;就高利贷的资本而言,多至几千贯、 几万贯,甚至弃券也达五万余贯,数量显然有所增长。_ 徐沁君校:新校元刊杂剧三十种 。 王旭:兰轩集卷一六任义士传 。 陆文圭:墙东类稿卷一三王德秀墓志铭 。 马祖常:石田文集卷一二敕赐参知政事胡魏公神道碑 。 戴良:九灵山房集卷二七竹梅翁传 。在封建时代,官府也同样放高利贷。唐代的捉钱令史,就是专门经营放债取息的官吏。这一 不光彩的事业,为北宋官府所继承。宋真宗、仁宗时期,两浙一带“民有贷息钱,

12、户已绝而 息不除,有司阅籍责恩(?)不已” , “民愿以死偿而未得”,这是官府放债的一个确证。王 安石变法期间,置青苗法以限制私家高利贷,是中央政府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放债,年息不过 四分,远低于私家高利贷的利率。南宋地方官府也放高利贷,陈庆勉于理宗淳祐五年(1245 年)任韶州推官时, “本州有万缗解库,岁有出息约二千缗”,就是一例。 元代的官营高利贷有更大的发展,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地方官府 兼营高利贷,二是由官商经营的斡脱钱。 先说地方官府兼营的高利贷地方官府之兼营高利贷,大都得到皇帝的许可。元世祖因“立 永昌路山丹城等驿,仍给钞千锭为本,俾取息以给驿传之需”。元武宗时

13、,和林省臣僚们 要求“乞如甘肃省例,给钞二千锭,岁收缗钱,以佐供给”。这是在一省范围兼营的高利 贷。在大都的惠民药局,也是“官给钞本,月营子钱,以备药物”。一个管理药物的机构 也兼营高利贷。实际上,地方官府不论有无诏令的许可,都普遍经营高利贷,而且往往采取 行政强制的手段,赋民以钱,使以子本相生,谓之“规画” 。这一“规画”不要紧,把老百 姓的财物都“规画”到官府手中去了。_ 苏舜钦:苏学士文集卷一五王雍墓表 。 陈栎:定宇集卷九通守陈公传 。 元史卷九世祖纪 。 元史卷二二武宗纪 。 元史卷九六食货志四 。再说元朝官营的第二种高利贷,即斡脱钱或斡脱官钱。早在成吉思汗时代, “斡脱每的勾当”

14、就开始活跃,此后迅速发展,逐步设置了专管大臣和专门机构。据翁独健先生斡脱杂考 一文的考证,机构设置的情况大致如下: (一)元宪宗二年(1252 年)十二月,派孛兰合剌孙掌斡脱,这大约是对斡脱设官管理的开始。(二)元世祖至元四年(1267 年)设诸位斡脱总管府,其职掌是“为国假贷” 。大约在至元十七 年(1280 年)升格为泉府司,其职掌是为皇室“出纳金银事” 。 (三)元世祖至元九年(1272 年)置斡脱所。 (四)元世祖至元二十年(1283 年)置斡脱总管府。 (五)在涿州,则有斡脱局的设置。由此看来,自中央到州、路,似都有专门机构的设置,从 而形成为三级管理体制。但以书缺有间,尚不好断定。

15、 各级专管斡脱的机构究竟是直接发放高利贷,还是通过其管下之斡脱们去经营,抑或二者兼 有,尚不清楚。但可以肯定,斡脱的主要活动,就是经营高利贷,即斡脱钱。斡脱商人多系 成吉思汗时代西征时归附的色目人中的木速蛮,文献材料上称之为回回、回鹘或西域商贾。 他们是“奉圣旨诸王令旨随路做买卖之人”,与蒙古皇室贵族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 “自 鞑主以至伪诸玉伪太子等,皆付回回以银,或贷之民而衍其息,一锭之本,展转十年后,其 息一千二十四锭;或市百货而懋迁;或托夜偷而责偿于一民”。可见,他们实际上是蒙古 皇室贵族的御用商人,是一批具有特殊政治身份的官商。正因为如此,斡脱商人都享有许多 特权,蒙思明先生在元代社会阶级制度一书中对此已有详细论述,本文不再多说。_ 元典章卷一七户部三 。 徐霆:黑鞑事略 ,王国维笺证本。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斡脱商人不仅利用其雄厚的货币力量榨取劳动者的膏血,而且利用政治 特权,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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