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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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乌鲁木齐铁路局文件乌铁办200887 号关于转发自治区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局属各单位:为更好的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实现我局家属基本医疗保险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平稳过渡,经路局研究决定,现将自治区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763 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路局有关要求认真执行。 1为保证与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序过渡、平稳对接,从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启动之日起,全局凡符合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均可自愿参保,并享受相关医保待遇。22路局既有参加铁路医保家属在自愿基础上属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

2、医疗保险,其医疗费用先由属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有关规定予以报销,报销后与我局原家属医疗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路局给予补助。补助时须由单位医疗保险经办人员持该家属参加属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效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铁路家属医保卡等到路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差报销手续。3未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地区,已参加铁路家属医疗保险人员继续执行现行铁路家属医疗保险政策。 4路局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小家属)保险现委托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进行商业运作,其有效日期截止 2009 年6 月 30 日,此部分人群医疗保险待遇仍按原商业保险有关协议执行,待协议期终止后自愿参加属

3、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如本人自愿,也可在协议期内以城镇居民身份参加属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 5本通知所指家属系指配偶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及年未满 16 周岁子女(普通中学在校学生可不受 16 周岁限制)。 6本通知由乌鲁木齐铁路局社会保险管理处负责解释。7本通知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3二 OO 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办 公 厅 文 件新政发200763 号关于开展自治区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建立适合自治区城镇居民

4、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原则、任务和目标(一)指导思想。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逐步建立完4善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二)试点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医疗保险费由家庭、政府共同负担,城镇居民自愿缴费参保;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实行地级统筹,属地管理;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

5、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三)试点任务。各试点地区应结合实际,根据本实施意见,因地制宜的研究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个人缴费或家庭缴费、政府补贴为主的多方筹资、合理分担的筹资机制。试点地区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经办管理办法,提升管理能力,拓展服务功能,为城镇居民提供方便的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四)试点目标。按照“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完善制度、强化管理、以点带面、稳步推进”的工作方针,用三年时间,探索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7 年国家试点范围为乌鲁木齐市、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和阿克苏地区,2008 年将国家试点范围扩大到昌吉回族自治州、喀什地区、和

6、田地区、哈密地区、吐鲁番地区、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和克拉玛依市等 8 个地州市,2009 年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和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纳入国家试点范围,2010年全面推开,建立覆盖全区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5二、参保范围、筹资水平和待遇支付(五)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下同)、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要按照属地自愿参保的原则,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六)筹资水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

7、结合的办法。少年儿童、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年筹资不低于 60 元,其他城镇居民年筹资不低于 160 元。1少年儿童、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参保每人每年个人缴费 20元,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年 20 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地方财政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 20 元的标准予以补助。2城镇居民参保每人每年个人缴费 120 元,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年 20 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地方财政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20 元的标准予以补助。3对非学生儿童的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年满 60 周岁的老年人等困难城镇居民参保,每人每年个人缴费 60 元,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年 50 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8、地方财政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 5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4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每人每年个人缴费 10 元,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年 25 元的标准给予补助,6地方财政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 25 元的标准予以补助。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一年一次性缴纳。(七)建立自治区各级政府财政分担机制和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补助的办法,地方财政按不少于中央财政补贴标准实行补贴。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除中央补助外,地方补助部分实行自治区、县(市、区)财政按规定分担,具体办法分为四个档次,一是南疆三地州(和田、喀什、克州)和

9、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自治区财政按照每人每年 20 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地方财政视财政能力适当给予补助;二是自治区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边境县,自治区财政按照每人每年 15 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县(市、区)财政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 5 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三是财政上解的县(市、区),地方政府补助部分由县(市、区)财政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 20 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四是其他县(市、区),自治区财政按照每人每年 10 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县(市、区)财政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 10 元的标准予以补助。自治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建立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同时,自治区财政补助与各统筹地区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

10、保人数和工作业绩挂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经费要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八)待遇支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承担参保7人员住院和门诊大病发生在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大病就医参照执行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的规定,但不适用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自付比例和诊疗项目目录部分支付比例等规定。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适当增加儿童用药种类,严格规定高价药品

11、、新增诊疗项目目录、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及高值医用耗材的准入和使用条件,具体标准、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商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卫生厅等部门另行规定。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设立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就医执行当地基金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就地就近到基层医疗机构和社区医疗机构看病就医。各试点地区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城镇居民在乡镇和城市社区医疗机构,县(市、区)级医院,以及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就医个人承担医疗费用与基金不同的支付比例。确定的最高支付限额应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各试点地区根据基金情况确定。3住院起付标准以上

12、的医疗费用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同8等级,直接确定不同的支付比例,具体比例由试点地区确定。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其他费用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方式解决。三、加强服务和管理(九)组织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各试点地区要利用现有的管理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的作用,强化管理,拓展功能,服务参保居民。试点地区要建立医疗保险专业技术组织和专家咨询组织,完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专业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试点地区要根据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不断增

13、强管理能力、服务能力和防范风险能力,全面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要充实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人员,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加强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和劳动保障社区平台建设,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待遇支付等各项管理服务。(十)基金监督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各试点地区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要探索建立健全由政府机构代表、参保居民代表、医药服务机构代表以及人大代9表、政协委员参加的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加强对城

14、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运行的社会监督。(十一)服务管理。各试点地区要综合考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承受能力等因素,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医民族医药在医疗服务中的作用,引导群众科学、合理的选择就诊医疗机构,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有效控制医疗费用。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和数量,加强定点协议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简化审批手续,方便参保居民报销医疗费用,明确费用结算办法,按规定与医疗机构及时结算医疗费用。加强医疗费用支出管理,探索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奖惩机制。积极推行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按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探索

15、协议确定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费用标准的办法。四、深化相关改革(十二)完善各项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所有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包括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继续推进和落实进城务工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政策,重点解决大病统筹问题;鼓励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以多种方式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规范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强化医疗保险管理;加强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完善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10系,做好各项保险制度的衔接。(十三)协同推进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统筹协调医疗卫生、药品流

16、通和医疗保障体系的改革和制度的衔接,充分发挥医疗保障体系在筹集医疗资金、提高医疗质量和控制医疗费用等方面的作用。提升城市社区服务组织功能,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完善社区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对符合社区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和基本条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原则上应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积极推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药品零差价制度。(十四)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对于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在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负担仍较重的,由民政部门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五、组织领导(十五)健全组织。自治区成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领导小组,由劳动保障、财政、发展改革、卫生、教育、食品药品监督、民政、残联等部门组成,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试点地区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切实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十六)明确职责。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城镇居民医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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