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解除后彩礼纠纷处理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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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婚约解除后彩礼纠纷处理的探究 摘要:婚约即婚姻预约,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出的事先约定,婚约的成立 也叫订婚。我国现行婚姻法并未对婚约作出明确规定,使我国的司法解释留下了诸多困难。 而且,婚约解除后引发的彩礼纠纷常有发生,如果不正确、合理的处理,将会影响社会的 稳定和和司法的正义。所以正确处理彩礼纠纷成为一个关键问题。 关键词:婚约、彩礼、彩礼纠纷的处理等 一、文献综述: (一)现代社会彩礼纠纷问题研究概说;我国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使得现在的男女在订婚时所赠财 物的价金越来越高;同时人口流动的频繁和异性交往空间的不断增大,又使得退婚和悔婚 的事情常有发生,由此带来了因

2、解除婚约而形成的婚约赠与物返还纠纷的增加,据统计, 该类案件在基层法院受理的婚姻家庭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由于婚姻法未规定婚 约制度,现实生活中的婚约对男女双方并无法律约束力;立法缺失导致现实中的婚约纠纷 “无法可依” ,实践中法官多依民法基本原则或相关司法政策予以裁决。理论界和实务界关 于婚约解除及赠与物返还问题存在不同认识,因而出现了同类案件不同裁判结果的情况。 (此处所谓赠与物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条件实施的赠与,在我国边缘山区和农村称作“彩礼” ,既一方对另一方以结婚为条件赠与订婚戒指或其他婚前礼物。)我国司法解释中只是对彩 礼纠纷处理作出简要规定,难为渐趋增多的婚约纠纷提供正当立法支持

3、,而且司法解释关 于彩礼返还的具体规定与我国民法理论严重不符,存在引发其他事端的隐患。为能及时纠 偏指正,对婚约制度开展纵向的流变史分析和横向的比较法分析,为我国立法应否规范婚 约,如何规范婚约寻求可能的历史支撑和域外法借鉴,在当前形势下变得甚为必要和重要。(二)法学界的相关意见 受传统文化的影响,男女双方在婚约期间相互给予的财物,小到为增进相互的感情而 赠送的一束鲜花、一件衣物,大到家电、房子,都被大多数人看作是很自然的事情。一旦 婚约解除,这些财物极有可能成为引发纠纷的导火索。虽然恋爱关系不是法律调整的范围, “但是,对于因解除婚约(退婚)引发的财物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因是,解除婚

4、约所引起的财物纠纷,其争执的标的是财产关系,属于受理范围。同时,这类纠纷若得不 到及时妥善处理,往往可能引起逼婚、抢婚、自杀、凶杀等恶性刑事案件的发生” 。所以, 正确、及时处理婚约解除后的财产纠纷,便显得非常的重要。 正如上面所述,男女双方在婚约订立时或订立后,互换信物、支付聘礼都成为名正言 顺的事情。然而,一些人受利益的驱使,往往借婚约索取财物,并把获取一定的财物作为 结婚的条件。这种行为通常是女方或女方的父母向男方索要财物,男方向女方索要财物的 较少。这不但违背了给付财物一方的真实意愿,而且使纯洁的爱情大打折扣,变得非常庸 俗。 “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家庭关系的和谐,让经济因素

5、主宰家庭的命运,而 且腐蚀了人们的思想;败坏了社会的风气,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更为严重的是,一些 人因无法只法支付高额的“聘礼” ,不惜铤而走险,走向犯罪的深渊。只有正确处理婚约解 除后的财物纠纷,进而对人们起到一种教育启发的作用,才能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婚姻法在规定婚姻自由的同时,立法者为了更明确婚姻自由的操作,也为了保障婚 姻自由的实现,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但是这仅仅是一个宣言性的禁止性条款, 却没有相应的责任性条款。实务中各地的对此认定各不相同,严重损害了法律的统一性和 严肃性。因此,完善相应婚约解除后的财产纠纷处理制度也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空白的 填补,使得婚姻自

6、由原则真正在实践中得到实现,保障每个人的婚姻自由权利。综上所述,法学界的相关意见可归纳成三点:协调人们相互之间的社会关系,化解 矛盾,建立和谐的社会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填补相应的法律空白, 完善社会主义婚姻立法 二、怎么处理婚约解除后彩礼纠纷问题为了正确处理婚约解除后彩礼纠纷的问题,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对彩礼的性质做一 个定向分析,因为不同性质的彩礼,婚约解除后,其处理方式也就不同,作出以下定义:(一) 不当得利的认定。 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有损失而得到利益叫不当得利。民法 设立不当得利之债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建立公平、和谐的社 会关

7、系。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大致说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方获得财产利益,他 方受到财产损失;一方受损与他方受益之间有因果联系;一方获得利益没有合法的依据。 就借婚姻索取的财物而言,这是基于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索取方得到一定的财物,而 被索取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给付财物,因此而遭受相应的财产损失,这二者之间存在 必然的因果联系。并且索取方获得财物不管是在订立婚约时还是在婚约解除后,都没有合 法的根据。所以,婚约解除后,索取方依然占有被索取方的财物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笔 者认为,对这种不当得利取得的财物应该全部返还。 (二)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处理 我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

8、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里的借婚姻索取财物, “指当事人一方以索取一定的财物作为结婚 条件的行为” 。之所以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是因为借婚姻索取财物,实质上是男女双方人财 交换的婚配方式,往往将男女双方的婚姻建立在金钱基础上,并非以感情为基础。即使双 方以后结婚,也为婚后的夫妻关系蒙上了阴影。一些家庭分裂的隐患在一方索取大量财物 时就开始萌动了。它不但违背了给付财物一方的真实意愿,是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而且 违反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法所禁止的一种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 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19 条规定, “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 物

9、,在双方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笔者认为,当婚约解除后,借婚姻索取的财物属于不当得利,并且应当全部返还。 (三) 法律对彩礼纠纷的简要规定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 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 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 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 、 (三)项的规定, 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1、未办理结婚登记。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

10、主要判断依 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2、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后,其中一方所收受的彩礼,原则上不予 返还。因为婚姻一经登记,就视为事实婚姻关系。但作为例外,即(1)男女双方虽然办理 了结婚登记,但确实一直未共同生活;(2)当初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的,一旦离婚, 彩礼应当予以返还。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解释精神,笔者认为,生活困难可认为一 方或双方都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当要求返还彩礼的一方生活困难的,可要求全部返还彩 礼。在双方都生活困难时,就可按实际情况,不返还或适当返还一点。

11、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以判令被支付方返还彩礼, 而不能要求三种情形全部存在。对于返还的数额,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彩礼返还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查证的彩礼数额予以判决。而婚约彩礼纠纷案 件中,只要是属于法院查明的彩礼部分,即应适当予以返还。 三、结论 纵观上述对婚约解除后彩礼纠纷的认识以及处理方法,笔者对此总结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我国现在社会的相关法律没有对这个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既不禁止,也不 提倡这种现象,最后导致我国司法困难,影响社会发展、和谐; (二)对婚约解除后彩礼纠纷的正确处理是填补相应法律空白,完善社会主义婚姻 法,树立我们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防止道德危害的发生的必要性; (三)应该对婚约解除后彩礼纠纷中的财物作出定向的性质,才能更好的对这个问 题作出合理、正确的处理办法 参考文献: 参见夏吟兰美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5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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