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建设施工法规及相关知识要点(转载的,觉得很全面)

上传人:kms****20 文档编号:40400286 上传时间:2018-05-26 格式:DOC 页数:27 大小:60.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1年建设施工法规及相关知识要点(转载的,觉得很全面)_第1页
第1页 / 共27页
2011年建设施工法规及相关知识要点(转载的,觉得很全面)_第2页
第2页 / 共27页
2011年建设施工法规及相关知识要点(转载的,觉得很全面)_第3页
第3页 / 共27页
2011年建设施工法规及相关知识要点(转载的,觉得很全面)_第4页
第4页 / 共27页
2011年建设施工法规及相关知识要点(转载的,觉得很全面)_第5页
第5页 / 共2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11年建设施工法规及相关知识要点(转载的,觉得很全面)》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1年建设施工法规及相关知识要点(转载的,觉得很全面)(2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20112011 年建设施工法规及相关知识要点年建设施工法规及相关知识要点( (转载的转载的, ,觉得很全面觉得很全面) )一、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概述(一)1834 年起源于英国(二)2002 年 12 月 5 日暂行规定 ,标志我国建造师制度的确立。(三)2007 年 3 月 1 日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该制度的具体的规定出台。(四)等级分为一级与二级。二、考试与注册概述(一)何为注册建造师(两个条件缺一不可)1.通过考试建造师资格证书2.通过注册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二)无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的人1.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意,小型项目)2.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

2、相关活动三、注册(一)注册程序与管理机构1.具有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单位提出申请2.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3.具体审批程序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4.批准注册的,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5.在核发证书后 30 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二)注册申请1.初始注册(1)条件(四条件)有证书资格证书有工作受聘于单位符合要求继续教育没有情形无不予注册情形(2)时间要求资格证书签发 3 年内逾期必须满足继续教育要求2.延续注册(1)注册有效期满后继续执业的注册(2)时间在原注册期满 30 日前(4)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 3 年3.变更注册(1)变更执业单位(2)变更后仍延续原有注

3、册有效期4.增项注册(1)增加执业专业如原注册为建筑工程,现要增加公路专业的。(2)提供相应的资格证书(三)不予注册情形(1)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2)受聘于两家以上单位;(3)继续教育不合格;(4)正受刑事处罚;(5)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后,不满 5 年;(6)其它原因受处罚后,不满 3 年;(7)被吊销注册证书后,不满 2 年;(8)注册前 3 年内担任项目经理,发生过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9)受聘单位不符合条件的;(10)年龄超过 65 周岁;(11)其他。(四)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况(1)单位破产;(2)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3)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4)解除聘用关系;(

4、5)期满未延续注册的;(6)年龄超过 65 周岁;(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8)其他。(五)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1)印章失效;(2)撤销注册证书;(3)吊销注册证书;(4)受刑事处罚;(5)其他。四、执业1.执业范围(1)任项目经理(2)从事其他施工的管理活动(3)法律规定的其他业务(4)一级建造师,可担任特级、一级建筑资质的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5)二级建造师,可担任二级、二级以下的建筑资质的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2.受聘单位的要求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3.对岗位的要求(1)不能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的项目经理(2)工程施工管理以及质量合格文件,必须有建造师的签字与印章(3)除

5、进行施工管理外,还可以从事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与服务(二)权利与义务1.注册建造师的权利(8 条)(1)使用注册建造师的名称;(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6)接受继续教育;(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2.注册建造师的义务(7 条)(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2)执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

6、的商业、技术等秘密;(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3.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以下行为(9 条)(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8)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三)执业工程规模标准1.由注册建造师取代项

7、目经理资质2.过渡期为 5 年,2003 年 2 月 27 日2008 年 2 月 27 日3.2008 年 2 月 27 日后,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必须由注册建造师来担任。4.14 个专业的工程规模标准不相同五、监督管理(一)管理部门1.全国:建设部+其它同等专业部门2.县级以上:建委+其它专业部门(二)监督检查措施1.要求出示注册证书2.要求单位提供签署的文件3.询问签署文件人员4.纠正违反法规的行为(三)管理措施1.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查处2.撤销注册(5 条)(1)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了准予注册许可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3)违反法定程

8、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4)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5)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3.建造师信用档案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2Z10107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六大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基本与核心制度)将不同的安全责任落实到负责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和具体岗位人员身上(二)群防群治制度1.要求建筑企业职工遵守法律、法规与规程2.对于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广大建筑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和技能。(四)安全

9、生产检查制度1.上级管理部门检查2.企业自身检查3.定期检查4.不定期检查(五)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三不放过)1.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2.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3.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1.追究的对象(1)建设单位(2)设计单位(3)施工单位(4)监理单位2.处理方式 (1)情节严重,责令停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 (2)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设单位安全责任(六大责任)(一)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1.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2.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二)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1.建设单位不得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

10、定的要求2.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三)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建设单位提供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编制概算时确定)(四)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不得明示或暗示(五)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1.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在申请时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2.办理开工报告的,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将安全施工措施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六)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1.拆除工程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2.在拆除施工前 15 日前,报送资料至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3.报送备案资料内容(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领

11、建筑的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4.爆破作业,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七)法律责任1.未提供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法律责任(1)给予警告(2)责令限期改正(3)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2.其它(1)情况1)建设单位向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提出不合安全生产法规的要求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工期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2)处罚1)责令限期改正2)处 20 万元50 万元的罚款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4)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三、监理单位安全责任(三大责任)(一)审查施工方案的责任1.监理单位审查施工

12、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与专项施工方案2.审查的重点是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由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二)安全隐患报告的责任1.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2.情节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报告建设单位3.施工单位拒绝执行的,向有关主管理部门报告(三)法律责任1.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责任(1)注册执业人员责令停止执业 3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2)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内不予注册(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4)构成犯罪的,

13、追究刑事责任2.其它法律责任(1)情况1)未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的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的,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2)处罚1)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并处 10 万元30 万元的罚款4)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5)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6)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四、施工单位安全责任(9 条)(一)主要负责人的责任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2.主要负责人,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也包

14、括其它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3.主要负责人的职责(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3)保证对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4)定期和专项检查,作好记录 (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1.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2.项目负责人主要指项目经理,由具备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担任3.项目负责人职责(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 (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责任1.施工单位所属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应当独立设置安

15、全生产管理机构2.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立安全机构3.安全机构职责(1)落实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 (2)编制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及安全检查活动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1.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工作人员以及施工现场专职管理人员2.责任(1)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3)对违章行为立即制止 (五)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1.由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六)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1.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2.

16、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3.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管理人员考核(1)主要负责人(2)项目负责人(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1)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2)新岗位培训(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八)施工单位安全措施1.编制技术措施与方案2.安全施工技术交底3.设置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5.施工现场的布置6.对周边环境采取防护措施7.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8.安全防护设备管理9.起重机械设备管理10.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安全措施里需注意的问题:1.施工现场暂时停工的,施工单位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施工承包合同中的责任方承担,或按合同约定执行。2.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3.对施工可能产生影响的毗邻建筑物,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4.由总承包单位来支付分包单位职工的意外伤害保险(九)法律责任1.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法律责任2.违反施工现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