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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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草案)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确定本企业的法律地位,保证企业、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企业法定名称:(下简称企业) 。企业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企业法定地址:。企业经营范围:主营:、。兼营:、。企业经营方式:、。第三条 企业是劳动者和投资者自愿组合,以实物、技术、资金等生产要素作为股份投入,在财产共同所有和按份共有的基础上,实行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第四条 企业经 批准,进行股份合作制试点。企业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

2、格。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五条 企业不得成为其他营利性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企业作为其他营利性组织的有限责任股东时,其累计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全部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第六条 企业坚持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第七条 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第八条 企业宗旨:充分发挥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优势,面向国内外市场,积极发展多元化经营,全力追求最优经营业绩和利润的最大化,为全体股东提供优厚的回报。第二章 股

3、份与出资证明书第九条 企业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的入股总额,企业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1 元,共计万股。 (注:股本总额也可根据企业实际,不划分为等额股份)第十条 股权设置:(一)法人股:指企业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本企业形成的股份,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国家允许用于经营的资产向本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共计万股,占总股本的%。(二)企业职工共有股:指本企业职工历年劳动积累及国家给予本企业(原集体企业)2各项扶持政策所形成的企业自有资产部分。其股权代表为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共计万股,占总股本的%。(三)个人股:指由本企业内部职工和个人投资者以其合法财产向本企业投资所形成的

4、股份。共计万股,占总股本的%。(四)股权种类:企业设置优先股和普通股两种股权。其中:优先股:万股,占总股本的%。普通股:万股,占总股本的%。第十一条 企业注册登记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采取记名形式,作为股份持有者的资产证明和分红依据。第十二条 股东一经入股,一般不得退股,但可按下列原则进行股份转让:(一)法人股在一年后经董事会同意可以转让、抵押;(二)个人股一年后可根据股东意愿转让、馈赠、抵押和继承。(三)职工发生死亡、退休、调离、辞职或被企业辞退、除名、开除等情况,职工个人股经董事会同意,可由企业根据当时股份的账面价值全部或部分收购其持有的股份。第十三条 股东按上述规定转让股份

5、,必须在本企业办理股权转让过户手续。企业只承认在企业进行了股权登记的股东为企业股份的绝对所有者,拒绝其它一切争议。第三章 股东与股东会第十四条 企业的股份持有人为企业股东。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类别和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十五条 普通股股东有以下权利:(一)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持有的股份额享有表决权;(二)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四)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转让股份;(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份;(六)依其持有股份比例,优先认购企业新增的注册资本;(七)企业终止后,依法按所持股份比例取得企业剩余财产;(八)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 优

6、先股股东有以下权利;(一)企业每年在支付普通股股利之前,必须按约定的股利率优先支付优先股的股利;(二)当年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不足以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优先股股利时,用下一年度的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补足;3(三)企业终止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先于普通股股东取得企业剩余财产;(四)企业章程中规定的其他 权利。第十七条 优先股股东参加股东会时没有表决权;优先股股东不享有企业公积金权益。除这两款之外,优先股股东同样享有普通股股东拥有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 股东有以下义务;(一)遵守企业章程:(二)缴纳所认购的股金;(三)依其所持有的股份额承担企业债务;(四)在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五)积极

7、支持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维护企业利益,促进企业发展;第十九条 股东会是本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东会,遇特殊情况,由股东或董事提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同意,可召开临时股东会。第二十条 股东会的职权是:(一)选举和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交决定其报酬;(二)审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的年度工作报告;(三)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方案;(四)批准企业年度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五)决定企业增、减注册资本;(六)决定企业的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七)修改企业章程;(八)企业章程规定需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会的决议,

8、必须经持有企业股本总额三分之二以上和超过股东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方可作出。股东会实行一股一票的表决制。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的决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府部门制定的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以及企业章程。第四章 董事会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是企业的常设权力机构。由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名,董事任期年,可连选连任。董事在其任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企业章程及股东会决议履行职责。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召开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决议;(三)审定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4(四)审查企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9、和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企业增减注册资本、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的方案;(六)任免企业经理、副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七)决定对企业经理、副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奖惩;(八)审查企业经理的工作报告;(九)审批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十)审批企业机构设置;(十一)制订企业章程修改方案;(十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四) 、 (五) 、 (六)项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董事会实行一人 一票的表决制度,董事长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有两票表决权。除企业章程规定由股东会决议事项外,董事会

10、对企业重大业务和行政事项有权作出决定。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议由董事长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董事长、经理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议。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必须由董事亲自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董事,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议的记录应由出席董事(包括未出席董事委托的代表) 、列席监事和记录员签字。董事有要求在记录上作出某些记载的权力。董事应依照董事会议记录承担决策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致使企业受到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董事应以个人财产对企业负赔偿责任(董事承担决策责任的细则另定) 。曾表示异议的董事,可免除责任。但不出

11、席会议,又不委托代表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董事会决议若无列席监事的签字,决议无效。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由董事担任,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董事会;(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和董事会基金的收支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三)签署企业出资说明书和其他重要文件;(四)指导企业重大业务活动。第五章 经理(厂长)与管理人员第二十九条 经理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理可由股东或非股东担任。经理任期为年。第三十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实施股东和董事会的决议,并将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报告;5(二)全面负责企业的日常行政和业务活动;(三)组织拟定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

12、人事、劳资、福利等计划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组织制订企业各项规章制度;(五)在董事会授权时可代表企业对外签署合同、协议和处理重要业务;(六)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提交生产经营计划、工作报告、财务报表等;(七)向董事会提名任免企业副经理(副厂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八)任免和调配包括企业管理部门负责人要内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并负责监督和考核企业管理人员的工作实绩;(九)决定对本企业职工(不含副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奖惩、升降级、加减薪、聘任、招用、解聘、辞退;(十)提出聘用专业高级顾问人选,报董事会批准;(十一)提出企业机构设置、调整和撤销方案;(十二)

13、签署企业日常行政、业务和财务文件;(十三)代表企业对外处理重要业务时,如遇紧急情况,对超越自己职权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经营业务问题,在取得董事长同意后,有临时处置权,但在事后应报董事会追认;(十四)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第三十一条 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限定范围的人,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第三十二条 董事、经理和企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企业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不得从事与本企业有竞争或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三条对董事、监事、经理义务、责任的规定适用于企业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第三十三条 董事、经理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企业章

14、程、徇私舞弊或工作失职造成企业重大损失时,根据不同情况,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可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限制权力;(二)免除现任职务;(三)负责经济赔偿。如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刑律的提交国家有关机关追究经济、法律责任。第六章 监 事 会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是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等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监事会由人组成。监事任期年,可连选连任。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6(一)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二)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代表列席董事会议;(三)监督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滥用职权、侵害企业和股东、职工权益等行为;(四)检查企业经营

15、业务状况,查阅账薄和其他会计资料;(五)检查企业经营业务状况,并有权要求执行企业业务的董事和经理报告企业的业务情况;(六)核对董事会准备提交股东会批准或寓言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企业名义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或审计事务所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七)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八)代表企业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设主席、副主席各一名、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第三十七条 监 事会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监事表决同意。第三十八条 监事不得兼任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

16、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的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七章 财务会计、审计与劳动用工制度第四十条 企业设置单独的会计机构,配备专业会计人员,按国家颁布的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财务管理和处理会计财务,企业财务接受全体股东的监督。第四十一条 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接受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的检查和行政监督。第四十二条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企业内部审计制度。第四十三条 企业在国家宏观指导和调控下,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和制定人事制度。第四十四条 企业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职工享有相应的保险待遇。第八章 利润分配第四十五条 企业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一)弥补亏损;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金;(二)提取 15%公积金(经股东会批准可增加提取比例) ;(三)提取 5%公益金;7(四)提取职工劳动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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