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保障房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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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2 年上海保障房申请条件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保障标准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的通知,同时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一)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 活;(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满 3 年,且 具有申请所在地城镇常住户口满 1 年;(三)申请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 7 平方米 (含 7 平方米);3 人及以上 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 19200 元(含 19200 元)、人均财产低于 50000 元(含 50000 元),2 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 21

2、120 元(含 21120 元)、人均财产低于 55000 元(含 55000 元);(四)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 5 年内未发生过出售或赠与住房而造成住房 困难的行为。通知规定,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 35 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 3 年的人士),可以单独申请 廉租住房。对于配租标准,通知规定廉租住房配租面积为申请家庭(含单身人士) 已有住房面积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差额面积。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人均居住 面积 10 平方米计算。申请家庭(含单身人士)配租面积不足 10 平方米居住面 积的,按 10 平方米居住面积计算。租金配租家庭每月每平方米配租面积的

3、基 本租金补贴标准,黄浦、静安、徐汇、长宁、普陀、闸北、虹口、杨浦、浦东 新区 9 个区为 62 元;闵行、宝山、嘉定 3 个区为 50 元;金山、松江、青浦、奉贤、崇明 5 个区(县)为 32 元。其中:3 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 入低于 14400 元(含 14400 元),或 2 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低于 15840 元 (含 15840 元)的,按基本租金补贴标准实施补贴;3 人及以 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 14400 元(不含 14400 元)至 19200 元(含 19200 元)间,或 2 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 15840 元(不含 15

4、840 元)至 21120 元(含 21120 元)间的,按基本租金补贴标准的 70%实 施补贴。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一)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 7 年, 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 5 年。(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含 15 平方米)。(三)3 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 39600 元(含 39600 元) 、人均财产低于 120000 元(含 120000 元);2 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2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 1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 43560 元(含 43560 元)、人均财产低于 132000 元(含 132000 元)。(四)申请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 5 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 为,但申请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 30 周岁的单身人士 (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三年的人士),可单独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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