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案5 增强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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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教案教案 5 5:第二节第二节 自觉培养法律意识自觉培养法律意识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这样一件事:某高校一大学生在寝室内丢失200元钱,该寝室的寝室长带领班干部,挨个搜查寝室内每个同学的箱子、行李、床等,最后查到了200元钱的下落,交还给失主。这一行为得到了一些同学的赞扬。问:这种做法对不对?为什么?(简单讨论)从法律上讲,这名寝室长的行为是不对的,这是一种非法搜查行为。因为进行搜查行为的人,必须是具有侦查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论其身份和地位如何特殊,都无权进行搜查。未纳入公安序列的保卫处、保卫科同样不具有刑事侦查权的主体资格,也是没有搜查权的

2、。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这样的非法搜查现象。某学校保卫处为寻找被盗物品,由几名女教师对该校某班女生逐一搜身。当时没有一名女生进行违抗,事后方知自身权益受侵害,被搜身女生联合对该校提起诉讼。某村民财物被盗,派出所叫该村村委会主任先摸摸情况,而村委会主任却带领村干部,挨家挨户寻找被盗财物。村民虽有意见,但为证实自家清白,无一家阻止搜查。以上这些案例中,保卫处、村委会主任的行为都是非法搜查的行为。当遇到非法搜查行为的时候,能否正确认识和处理,这都要取决于你是否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那么,什么是法律意识呢?它有什么作用、又该如何培养呢?这些都是我们下面要学习的内容。一、法律意识的含义一、法律意识的含义法

3、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观念、思想、知识和心理的总和。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观念、思想、知识和心理的总和。它包括人们对法律的基本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等。例如,对刚才这件事同学们的评价,依据法律对法官判决是否公正的看法,对法的敬畏程度,对依法办事原则的信任程度等,都是法律意识的反映。 法律意识包括很多内容,其中最重要的是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两种。我们分别来看一下:(一)权利意识。(一)权利意识。我们国家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法律赋予人民许多的权利。我们要知道,我们拥有哪些权利。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 8 个主要方面,哪八个

4、方面呢?1、平等权。、平等权。包括平等享受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平等受到保护,平等受到惩罚。关于平等权,我们来看一个案例。这个案例呢,是我们国家利用宪法平等权判案的第一例。这个案例是这样的:2001 年,四川大学大三学生蒋韬,在报纸上看到一个招聘广告,是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广告,其中有一条规定,招录对象必须符合身高要求。什么要求呢?“男性身高168 以上,女性身高 155 以上。 ”蒋韬当时就觉得非常气愤,感到非常不公平,因为他自己身高是 165 厘米,他感到自己受到了歧视。他本身就是学法律的,法律意识非常强,于是他决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宪法权利平等权。于是,他和同学一起向法院递交了行政诉

5、讼状,要求维护自身的平等权。他在起诉状中写道:写道:“四川一带身高为 168 厘米以下的男性有 40%之多,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没有法律授权也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在专业和身高没有任何联系的情况下,2限制招录人员的身高是违法的。这是对符合其他报名条件,但身高却在 168、155 以下的公民的平等权的侵害。被告的这一行为违反了宪法第 33 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限制了我的报名资格,侵犯了我依法担任国家公职人员的平等权和政治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含有身高歧视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这个案子,最后蒋韬胜诉,银行承认自己的行为违法。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

6、等,尤其是很多工作与身高没有直接关联,所以,在身高上限制公民的录用权利,这确实是限制了公民的平等权。在身高上进行限制,这是很多用人单位都有的,经常会见到。对于这种现象,我们随处可见,可以说已经司空见惯了。除了身高,还有对性别的要求,有的要求必须是男性。还有对户籍的要求,必须是本地户口。这些招聘条件,我们看得多了,似乎觉得没什么了。但实际上这些做法都是违法的,违背了宪法的平等权,是对我们平等权的侵犯。蒋韬的案例告诉我们,如果我们遇到这样的情况,如果说招聘的条件与工作本身没有必然联系,我们完全可以依据宪法的平等权,来维护自己的权利。2、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这是指公民参与国家管理、政治

7、生活的权利,也是一种民主权利。公民有表达自己对国家生活的意见、要求和见解的权利。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每一个公民,都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那种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同一种宗教中的不同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现在信教的自由。这是宗教信仰自由,也是我们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但是,这里大家要注意,不能信仰“”之类的歪理邪说,不能信邪教,同时也不能利用宗教信仰公然地去违背法律,这些都是不允许的。那么,正宗的宗教与邪教有什么区别呢?我们知道,前些年,在国内大行其道,

8、甚至企图干预政治,最后被定为邪教。的影响是极坏的,到现在还有个别人会有自焚啊或者其它的过激行为,可见邪教对人们灵魂的伤害之深。那么,正统的宗教和邪教的区别都在哪里,怎么去辨别呢?首先,正统宗教是经过国家允许、对社会有一定积极作用的合法组织。而邪教是吸收宗教的某些因素,但思想上、行动上具有反科学、反人类、反社会倾向的非法组织。正宗的宗教都有自己的崇拜的神,象基督教崇拜耶稣,佛家信仰释迦牟尼,道家崇拜太上老君,等等。而邪教往往自称是神。正宗的宗教致力于辅助人生和社会稳定,教人向善。而邪教却张扬世界末日信念,导致危害社会的极端行为。正宗宗教以劝诫方式介入生活,教人们珍视生命;邪教则惯用煽动、欺诈和恐

9、吓等手段控制人们。 4、人身权。、人身权。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法律禁止搜查公民的身体和住宅。我国宪法第 37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搜查公民的身体。 ”这就是宪法有关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规定。这个规定非常详细,所以我们每一个人都有自由权,除了公检法按照法律可以限制公民的自由之外,其他的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限制我们的人身自由。人身权只有在三种情况下,才可能受到限制:合法机关行使的;有法定原因的;必须

10、有合法的程序。符合这三个条件,人身自由才可能受到限制,否则的话就是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3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是指,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违法者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个权利是一种绝对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公民都拥有这项权利。前面说的人身自由,在合法的情况下是可以受到限制的,但人格尊严却是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侵犯的一项权利。哪怕是犯罪分子,哪怕是罪大恶极,他都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别人也不能无端地对他进行侮辱、诽谤、谩骂,都是不可以的。所以,这项权利是一项绝对的权利。实际上,一个人的生命权都不是绝对的。在犯下死罪的时候,法律会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权;

11、但即使犯下死罪,他的人格尊严依然是不受侵犯的。所以说,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一项绝对的权利。如果人格尊严被侵犯的话,我们可以要求对方赔礼道歉,赔偿,甚至是承担刑事责任。5、社会经济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经济、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这是公民参加社会生活,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保障,是公民从社会获得基本生活条件的权利。我们国家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项:财产权、劳动权、劳动者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获得物质帮助权。这里我们说说劳动权。劳动权是公民参加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现实生活中,常有公民劳动权受到侵犯的事情,比如说乙肝歧视。很多单位规定,在新人进入

12、工作岗位之前,都要进行体检。这个体检中就包含一项肝功检查,如果检查出患有乙肝,或者乙肝病毒携带者,就有可能不被录用。这样一来,大量乙肝患者或者是病毒携带者在工作中受到了歧视,使他们找工作更加艰难。携带乙肝病毒的人,跟普通的劳动者相比,本身他就是一个弱势群体了,如果再对他们歧视的话,实际上是非常不公平的,这是对他们平等权的侵犯,同时也是对他们劳动权的侵犯。实际上,乙肝并不像有些人想的那么可怕,它不会通过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偶然传播。可是,由于人们一直以来的误解,以及医疗机构为了赚钱巨额利润进行的宣传,都让乙肝携带者倍受歧视,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在中国,有 1.2 亿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说,乙肝歧

13、视已经成为一个很严重的社会问题。令人欣慰的是,2008 年 1 月开始实施的就业促进法当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工,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除外)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将乙肝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虽然说这个规定想要得到整个社会的认同,还需要一段时间,但这毕竟是一个良好的开始。这说明我们国家的法律更加尊重公民的权利,也让乙肝病原携带者们有了保护自己的法律武器。 (这个人叫雷闯。他自曝乙肝病毒携带者身份,以各种“雷人”方式维权

14、。抗争了三年之后,他终于以乙肝病毒携带者身份取得了健康证,这在中国是头一遭。为了改变自己家庭和其他许多人的命运,他一直在向这个社会的歧视抗争,他也因此获得 2009CCTV 中国经济年度人物提名奖。 )6、文化教育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包括受教育的权利,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这里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受教育权的典型案例,同时这也是一个真实的案例。这个案例是国内很少的利用宪法来判案的一个案例,很有典型意义。 “冒名上学案冒名上学案”我国首例受教育权侵权案:我国首例受教育权侵权案:20 多年前,山东省有个学生,叫齐玉苓。初中毕业的时候,他在当年的中专考试中,被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

15、校录取。可是,他却一直没有收到录取通知书。怎么回事呢?原来4他的录取通知书到学校以后,被同届毕业生陈晓琪半路截走,并且以他的名义进入到济宁商业学校就读。中专毕业之后,陈晓琪继续以齐玉苓的名义,被分配到中国银行滕州市支行工作,人事档案和工资单上一直是用的齐玉苓的名字。这一切真正的齐玉苓全然不知,一直被蒙在鼓里。直到 1999 年,齐玉苓意外得知,陈晓琪居然一直冒用自己的名字上学并且就业。他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竟然被人冒名顶替上学甚至参加工作长达 11 年。一边是自己的下岗、辛苦的劳作和清苦的生活,另一边的冒名者却逍遥法外,过着银行职员的舒适生活。这一切让他悲愤难当,难以忍受。如果不是被人冒名顶替

16、,现在在银行工作的本来应该是他。于是,他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咨询过律师之后,齐玉苓上诉到法院,控告陈晓琪以及有关学校和单位侵害他的姓名权和受教育权,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这是我们国家首例受教育权首例受教育权侵权案件。那么,受教育权是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日常生活中常发生受教育权被侵害的事情,比如农村的很多女孩被迫辍学,或者考上大学以后家里不让去上,等等。这样的事情很多,但是很少有人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所以齐玉苓这个案例成为首例保护受教育权的一个案例。在这个案例中,实际上是用宪法判案的。我们知道,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也就是说,它规定的是最根本的、最宏观的、最基本的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所以实践当中很少直接利用宪法来判具体的案例。而这一案却用了宪法判案,所以很特殊。回到本案当中,最后的结果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专门作出了司法解释,指出: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权,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这一解释,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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