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以“短线审议模式”取代目前“长线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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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我国应以我国应以“短线审议模式短线审议模式”取代目前的取代目前的“长线模式长线模式”对我国现行审判实务中采用的审议模式进行一个归纳,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的审议模式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外在表征,即案件审议路线从进口到最终出口表现得非常漫长,参与主体众多,笔者称之为“长线模式”。在“长线模式”体系下存在着多种审议方式:1、独任制,即由一名法官担任审判法官,并最终由其一人决定依据法律的规定作出判决,此种方式多存在于基层法院审理简易案件中;2、合议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或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合议庭人数为单数,在目前司法改革行进中,合议制是各级人民法院采用得最为普遍的、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种审

2、议方式;3、审判长联席会议,这是最近几年推行审判方式改革、推行审判长选任制后产生的一类新生审议方式,主要是各业务庭实行案件庭内把关、庭内民主集中制一种体现,在许多法院也已经成为一种固定的讨论决定案件的程式;4、庭长批阅制,该制度是一种比较传统审议方式,也是实行庭长一岗双责、抓业务管理重要权力之一,庭长在审阅合议庭或独任庭的法律文书或提交的案件时,庭长可以提出自己的观点,从而最终定案。5、院长(分管)指导制,与庭长批阅制相类似,我国传统的司法惯例表现形式之一;6、审判委员会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决定案件,为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在制定法层面所肯定,最近此种审议模式也备受争议。在以上 6

3、种审议方式中,1、2、6 三种为制定法所认可,3、4、5 三种是伴生早期或近期司法实践与改革发展中所形成的司法操作惯例。从具体的案件审议时间进程来看,16 种审议模式之间的适用存在层进递升的关系,其中审判委员会制具有最终的议案、定案权。2当我们对人民法院现行的审议模式进行梳理后,我们发现目前的“长线模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多人对案件把关,从而有利于案件审理质量的提高。但事实上我们不得不承认,“长线模式”除独任、合议制外,其他方式的展开与现代司法理念中的亲历性、言词性、辩论性、直接审理原则存在重大偏差。而且由于审议路线较为漫长,首先不利于人民法院审判效率的提高;其次也有可能使案件的信息在长线审

4、议过程中,出现信息流转的失真,增加案件出误的机率;最后一点,还极易形成权责不清,在各种审议方式之间、参与主体之间相互推诿,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呈现出不经济性。为有效消除上述“长线模式”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真正还权与合议庭(独任庭),但同时又能保持我国原有审议模式中民主集中制这一优良传统,笔者认为,在最高院所推行的二五改革中,应将现行的长线模式缩短,对一些中间环节予以压缩,构建“短线审议模式”:让参加案件庭审的法官与法官联席会议形成直接的对应关系,即当参加案件审理的法官在对案件的事实与法律进行评议后,无法或根据法律的规定无权作出最终决定,可以将该案件提交法官联席会议审判委员会(各业务庭法官联席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表决决定,并最终形成决议。具体方式为:1、将大庭化小,实行合议庭专业化,由庭长兼任审判长,实现合议制,基层法官推行独任制;2、由各庭长或资深法官组成中国式的法官联席会审判委员会或各业务庭法官联席会;3、当独任或合议法官对案件的处理有争议,无法形成定论,则由审判长(庭长)提请庭务法官联席会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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