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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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小议物权法的基本原则07 级法律事务班 06 号 张波扬摘要:制定物权法必须要确立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 括: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等等,以上是物权理论普遍 公认的物权法基本原则。至于如何和现实生活接轨起来呢?如果说物权法基本 原则的确立是战略问题的话,那么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的应用则是一个战术问题。 要应对这个战术的问题,必要要制定灵活性较强的策略与符合人们生活普遍需 求的法律政策。关键词:基本原则 平等 法定 公示 公信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调整人(自然人、法人、集体,特殊情 况下可以是国家)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 。物权法有广义

2、和狭 义之分:广义的物权法即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凡是调整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 规范都属于广义的物权法,因此不仅民法物权篇包括在内,其他如土地管理 法 、 森林法 、 草原法 、 渔业法 、 矿产资源法等法律中有关物权的规 定都属于物权法;狭义的物权法即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专指民法中的物权编 而言。 【2】本文论述的物权法基本原则就是主要以狭义的物权法为基础而展开 的,但这些基本原则对于广义的物权法仍有指导意义。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的主旨和根本原则,是指导、解释、执行和研 究物权法的出发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在整个物权法制度和范围之中,体 现物权立法的基本理念和精神。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3、主要有以下三个: (1) 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第 4 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 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所谓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 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受平等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定。 【3】其物 权收到侵害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平等保护是物权法的首要原则, 也是我国物权法具有中国特色的鲜明体现。我国物权法突出了平等保护 原则,将其放在第一章确立起来。平等保护原则是我国民法基本原则在物权 法中的具体体现。其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一一 法律地位的平等。也就是说,所有的市场主体在物权法中都具有平 等的地位,这是我国宪法所确认的法

4、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 现。每个物权的主体在享有物权的范围上可能是不同的,但是,他 们在物权法中的地位是平等的。 一一一 适用规则的平等。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外,任何物权主体在 取得、设定和转移物权时,都应当遵循共同的规则。一一一 保护的平等性。保护的平等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平等性:一是在物权 发生冲突的情况下,针对各个主体都应当适用平等的规则解决其纠 纷。二是在物权受到侵害后,各个物权主体都应当受到平等保护。 平等保护原则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法律保障,也是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它不仅强调要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权,而且将人民 群众的财产权置于和国有财产平等对待的地位,

5、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于物权平等原则的应用:物权平等原则对物权保护的普遍性,应该发挥重 要而深远的作用。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消费者的消费意识不够,商家采取 的销售方式,往往有意无意地将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置之不顾,以此规避消 费纠纷中的法律纠纷。商家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并形成一种淡薄法律维权的买 卖风气。这样是不利于保护人民群里的物权利益,长此以往将阻碍社会主义基 本经济制度的发展。我认为,在双方交易的过程中设置硬性的法律手续(不执 行这种手续,对弱势一方是一种损失,并对强势的一方进行处罚处理) 。消费者 协会设置保安亭式的举报点,商场方面设置高效受监督检查的投诉机构(应要 求这方面的机构尽量站

6、在消费者的角度维护,因为卖方面向广泛的消费者面对 维权的“挑战”往往采取坚决的据理力争,买方却往往因为维权的麻烦和无太 大的效益性而采取忍让和承受这不利的后果。 (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第 5 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定原 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应当有法律明文规定,而不能有法律之外的其他规 范性文件确定,或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 【4】物权法定是大陆法系各国物 权法所普遍承认的基本原则。它对于准确地界定物权、定纷止争、确立物权设 立和变动规则、建立物权的秩序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物权法定原则包括:第一, 种类法定。指哪些权利属于物权、哪些不是物权,要由物权法和其

7、他 法律规定。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而不是由当事人随意创设。物权种类法定包 括两层含义:一方面,物权的具体类型必须要由法律明确确认,法律之外的 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物权,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部承认的新的类型的物权。 另一方面,种类法定既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法定物权之外的新种类物权, 也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改变现有的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当事人之间的协 议不发生创设物权的效力,这点和合同自由不同。 第二, 内容法定。物权的内容法定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物权的内容必须要 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也不得基于其合 意自由决定物权的内容。另一方面,内容法定是强调当事人不得作出与物权

8、法关于物权内容的强行性规定不符的约定。 从上面可以看出,物权法定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的区别体现了合同法与 物权法的不同之处。物权法定原则有助于维护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保护 公民的基本权利,确认物权,定纷止争,保护交易安全和促进物尽其用。我国物权法虽然强调了物权法定原则,但是并非意味着物权法定是完 全封闭的,不能有任何缓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如果出现了新的物权, 需要在法律上予以确认,可以通过特别法的形式,也可以通过修改物权 法予以确认。 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应用:物权法定原则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性,这 种权威性应不断地与时俱进和维权,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是现实生 活中,利益方往往采取对自己有

9、利的方向去理解法律,和援引有利于自己 的法律规则。这样做亦无可争议,但是这么做往往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 找专业法律机构咨询,费用高昂而且耗费许多时间和精力,如果不是事关 重大,一般的当事人都不会采取法律的维权方式。维权的机构是否可以设 置一项具有专业性的咨询服务呢?并可以和维权行动连接起来,使之流程 化呢?减少维权成本,减轻维权代价,是当事人敢于维权,乐于维权。 (3)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物权法第 6 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 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 这样就确立了公示原则。所谓公示,是指在物权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

10、 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的变动的 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5】一方面,公示是将物 权设立和变动的事实对外公开,而主要不是将某项财产对外公开。另一方 面,公示不一定是向全社会公开,而应当是向一定范围的人公开,能够使 他人知道。 公示原则的机理在于,任何当事人设立、移转物权时,都会涉及第三人 的利益,因此,物权的设立、移转必须公开、透明,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这就需要公示原则,将物权设立、移转的 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 由于物权具有优先性,能够对抗第三人,因此物权必须要公开,

11、从而使第 三人知道该物权的存在。任何当事人都不得仅仅通过不公开的协议而创设 某种物权,否则,必然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危及交易的安全。 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要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随意创设,也 不得通过合同加以变更。其强行性主要体现在:第一,法律规定物权的设 立和变动必须采用公示方法的,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第二,公示方法必 须由法律规定。第三,公示的效力必须法定。 关于公示方法原则上应采取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的规则。此外,对于 动产、不动产之外的其他权利, 物权法也规定了相应的公示方法。公示 原则具有明确物权的功能,维护交易安全的功能,提高物权的利用效率的 功能。 2)公信原则。所谓公信,

12、是指一旦当事人变动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 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事实上不存在或有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 权的存在并已经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该物权真实 时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6】公示和公信是密切联系的。物 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等都是公信原则的体现。具体来说,公信原则表现 为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 第二,凡是信赖登记所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进行的交易,在法律上应 当受到保护。 公信制度的建立能够促使人们进行登记行为,从而建立一种真正的信用 不经济,并使权利的让渡能够顺利、有序的进行。公示、公信制度对于鼓

13、 励交易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一方面,由于交易当事人不需要花费更多的 时间和精力去调查了解标的物的权利状态,从而可以较为迅速地达成交易; 另一方面,交易当事人不必要因为担心处分人不是真正的权利人而犹豫不 决。从而为当事人快捷的交易形成了一种激励机制,为交易的安全确立了 一种保障机制。 公信制度也有一些例外,即公信制度不适用于恶意的第三人。恶意是相 对于善意而言的,它是指相对人在从事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的另 一方当事人并不是真正的权利人。 关于公示公信原则的应用:公示公信原则应在公示公信的流程中细节化、 规范化,设置一些关节性的手续,只有通过这种手续才能进行到下一环节。 比如说,公示的进行是

14、由公证机关在确认了物权人的允许才向相关人公布, 公信是申请人的申请确认得到了公立机关的确认就具有公信力。这样就能 起到规范化的作用,规范化的基础上要不断地细节化,使公示公信制度得以不断完善和发展。 此外,还有公序良俗原则、一物一权原则、抽象性(无因性)原则、同 一原则等原则在物权法中都具有重要的补充作用。公序良俗原则是公共秩 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国家的角度定义公共秩序; 二是从社会的角度定义善良风俗。公公序序良良俗俗原原则则 ,一方面是指民事主体 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时,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则的条件下,可以以及 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和善良的风俗习惯进行民事行为;另一方面,民事

15、纠纷的仲裁者在法律规定不足或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范的条件下,可以 运用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与善良风俗习惯处理纠纷。 【7】所谓“一物一 权”原则,又称为物权客体特定原则,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 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得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物权,尤其不 能设立两个所有权。具体而言,该原则具有三项内容:1、一个物之上只 存在一个所有权,即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为一物。2、一物之一部分不得成 立所有权。3、独立物之总体上不得成立特别的独立的所有权。 “一物一权原则”最根本的要求就是,一物之上不得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物权, 尤其不能设立两个所有权。 【8】抽象性原则,也就是我国法学界所

16、谓的无 因性原则,指物权变动不受其原因行为效力制约的原则。 【9】同一原则, 认为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就是契约本身,物权变动的法律根据与债权 变动的法律根据是同一的。 【10】 综上所述以上所述的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构 成物权法制定和适用的基础,并依此为准则形成物权法的基本框架。而公 序良俗原则、一物一权原则、抽象性(无因性)原则、同一原则等原则则 是物权法基本原则的重要补充和完善:公序良俗原则、一物一权原则起到 兜底作用和明确物权性质;抽象性(无因性)原则、同一原则虽然是就物 权的某一方面的性质过度地展开,造成片面和偏颇的影响,但是也同时对 物权的理论起到深化的作用。基本的原则和补充的原则相互结合,并不断 展开和讨论,将有助于物权法的制订和完善。 注:【1】王利明主编:21 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民法 ,第四版,第 184 页。【2】钱明星论我国的物权法基本原则 ,引自 http:/ 【3】王利明主编:21 世纪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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