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开元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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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开元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管理制度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安开元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集团公司” )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和流动的合规 性,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 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企业会计准则 、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 货币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

2、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 下简称子公司) 。 第二章 资金支出的分类和依据 第四条 根据资金支出的性质,分为以下几大类: 一、日常经营资金支出: 1经营采购支出:主要指为实现销售收入而进行的商品采购或服 务而发生的支出; 2劳务工资性支出: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费等; 3税金及费用性税金支出:指公司应上交的各项税款、附加费、 基金等; 4其它费用性支出:包括设备维护维保支出、装修改造及技术升 级费用支出、审计咨询服务支出、低值易耗品购置支出、办公通讯及 印刷费用支出、会议交通及差旅费支出、广告宣传费用支出、营业工 装费用支出、业务招待费用支出、水电排污及清洁花卉费用支

3、出、仓 储及运输费用支出、租赁物业支出、财务费用支出、其它零星支出等。 二、投资资金支出: 1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长期资产购置支出; 2对外投资支出及对外担保。 三、资本支出: 1利润分配支出; 2募集资金使用。 四、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支出及其它资金支出: 1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和担保; 2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 3公司或控股子公司银行账户之间资金往来; 4其它资金支出。 第五条 公司资金支出的主要依据包括: 1国家政策法规、 公司章程 ; 2经批准的预算文件; 3资金支出有权批准人的签批; 4与资金支出有关的决议文件及必要合同; 5合法的外部单据; 6规范的内部单据; 7公司的有关

4、岗位职责文件等。 第三章 资金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资金支出按金额大小、业务性质及责任大小实行分级授权 批准制度。 具体规定如下: 一、日常经营资金支出的审批: 1经营性采购资金支付依据各子公司制定的结算资金管理规定, 由各子公司财务部门经理、主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总经理审批。 2劳务工资性支出根据公司制定的薪酬制度,由公司及各子公司 人事部门经理、财务管理部经理(财务部门经理) 、主管副总裁(副 总经理) 、财务总监、总裁(总经理)审批。 3税金及费用性税金按照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缴款书直接支付。 4其它费用性支出应严格按照公司及各子公司制定的费用开支 管理制度执行。对于年度预算内的日常费用支

5、出由职能部门提供支 付申请以及必要和完备的合同单据,由主管副总裁(副总经理) 、财 务管理部经理(财务部门经理) 、财务总监、总裁(总经理)审批; 对于预算外费用支出应由职能部门提前按临时预算编制程序编制,经 审批并履行本制度规定的资金支付审批程序(以下简称:内部审批手 续) 。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长期资产购置支 出、各项对外投资性资金支出及对外担保事项需按照公司章程 、 投资管理制度 、 子公司管理制度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资 产管理办法 、 无形资产管理办法等公司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经 公司执行委员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履行内部审批 手续由主管副总

6、裁(副总经理) 、财务管理部经理(财务部门经理) 、 财务总监、总裁(总经理)审批。 在建工程项目必须履行招投标程序,经集团公司及子公司总裁(总 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确认并签订合同后方可生效。在支付建设款项 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订与工程进度执行,申请付款部门应准备完备且 详细的支付凭据并履行内部审批手续。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或子公司财务部门付款时首先必须审核其是 否与所签合同、协议、竣工验收、资产决算、财产明细表等各项数值、 单价、金额、合计数是否一致无误;合计金额是否与发票、运单等有 效单据上列明数额相符;建设项目验收内容与有关文件是否相符;是 否经有关人员签名和履行内部审批手续,以上内容齐全

7、、完整、无误 后方可执行。 三、公司的利润分配支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经董事会及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审批;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 应严格执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使用审批手 续。 四、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支出及其他资金支出的审批: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严格按照公司 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在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由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总裁、董事长逐级审批。 2公司向控股 90%以上子公司调出资金,首先需由该控股子公司 向公司提出申请,报公司财务管理部审核通过后由集团公司财务总监、 总裁、董事长审批。 3. 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调入资金

8、,首先需由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发出 划转资金通知,由调出方控股子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逐级 审批。 4. 各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允许进行资金调度。 5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内部银行帐户之间的资金划转、长短期定期 存款、通知存款、开(销)户,由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总监、总 裁(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执行。如以定期存单对外质押担保应按照公 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6除以上外的其它非经营性资金支出必须按照有关法规及公司相 关内控制度履行决策程序,由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总裁、董事长逐级 审批。 第七条 未经集团公司履行审批决策程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权 以任何理由对外拆借资金及对外担保。 第八条

9、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及其他对资金业务有批准权 的审批人应在其审批权限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上述 人员因公外出时,必须以书面授权委托其他有批准权的审批人进行审 批。 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资金业务,经办人员及财务部门 均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或个人)报告。 第四章 资金支出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的资金支出必须经过支付申请、支付审批、支付复核、 办理支付四个环节后方可支出。对于经营性采购资金支付各子公司必 须制定相应的结算资金管理规定,并遵循本制度的基本原则,以下规 定不包括经营采购性资金支出。 具体规定如下: 1支付申请 由经办部门的经办人填写资金

10、支付申请凭证,注明款项的用途、 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相关的有效经济合同或证明等 原始单据;若需经总裁办公会、执行委员会、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的事项,必须附有相关决议。 2支付审批 申请审批履行程序为:经办人经办人所在部门负责人主管副 总裁(副总经理)财务部门费用控制员财务管理部经理财务总监 总裁(总经理) ,属董事长权限的,还需报董事长审批。各层审批 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等情形的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3支付复核 财务部门经理应当对审批后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资金 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

11、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 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对方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 后,交由出纳人员等相关负责人员办理支付手续。对于不符合审批程 序的支付申请,财务部门不得执行。 4办理支付 出纳人员对付款凭证进行形式上复核后,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 请,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并在支付月度内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 存款日记账。 第十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应当参照上述规定的程序制定详细的 执行办法,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第五章 资金支出审签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资金支出的各层审签人的职责如下: 1、 经办人应如实反映资金支付内容,在支付单上签字,对资金 支付结果负直接责任。 2、 部门负责人对本部

12、门资金支付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必要性负责, 并在此基础上审核签字,对资金支付的结果负部门领导责任。 3、 财务部门经理对资金支付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相关凭据单证、 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公司制度等进行审核,并对其负责。 4、主管副总裁(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对资金支付的真实性、合规 性及必要性负责,并在此基础上审核签字,对资金支付的结果负直接 领导责任。 5、 对资金支付具有最终审批权限的人员,对资金支付的结果负领 导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资金支出的各层审签人应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 司资金安全,防范无完整审批或越权审批、侵占或挪用公司资金等行 为。 第六章 关联方资金往来 第十三条 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确

13、保公司及股东利益不受侵犯是公 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对公司的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积极维护公司资金安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协 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不得通过违规担保、非 公允关联交易等方式,侵害公司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任何部门、控股子公司或人员不得使用公司资金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 期间费用,也不得同意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关联方之间互 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公司任何部门、控股子公司或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公 司资金直接或间接

14、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 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的减少关联交易,若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应严格按 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办理资金支付时,除要将有关协议、

15、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 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他内控制度 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及时、真实核算关联方资金 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及时发出催还通知并向有关 部门报告,追究其法律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及时要求赔 偿,必要时应通过诉讼及其它法律形式索赔。同时,对大股东所持股 份建立“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大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立即申请 司法冻结大股东所持股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 侵占资产。 第二十条 公司应在季报披露后 3 个工作日内向有关监管部门报送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或内审报告。 第七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资金收支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且只能由出 纳人员办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直接接触公司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 账,不得私设“小金库” ,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 银行账户管理,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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