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税收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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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财财税税 家人家人 编辑编辑提供提供 http:/ 禁止用于商业目的禁止用于商业目的1北京房地产税收政策汇编北京房地产税收政策汇编营业税营业税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京财税文号:京财税200944 号号 发文日期:发文日期:2009-01-20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 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我市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

2、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 发票、差额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规定,按照北京市地方 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 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京地税营2005279 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5582 号)、 北京 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有关税收征管问 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2005345 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有 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8164 号)、 北京市建设委

3、员会关于公布北京市享受 优惠政策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通知(京建办2008732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61484 号)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文号:京地税营文号:京地税营2008164 号号 发文日期:发文日期:2008-06-26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就近期部分区县局反映的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一、纳税人由于客观原因未取得原购房发票的

4、,对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凡符合现行相 关政策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可以原购房时的契税完税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抵扣 凭证。二、纳税人由于客观原因未取得原购房发票的,可将原购房时契税完税凭证的计税价 格作为扣除项目金额和加计依据,据以计征土地增值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婚姻关系存续期内所得的共有 房产以及婚前约定的共有房产产权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纳税人需提供产权管理 部门办理变更所需相关书证资料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财财税税 家人家人 编辑编辑提供提供 http:/ 禁止用于商业目的禁止用

5、于商业目的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拆迁补偿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拆迁补偿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知 文号:京地税营文号:京地税营2007488 号号 发文日期:发文日期:2007-12-26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为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农民的居住条件,在农 村集体土地上大规模的拆迁建设不断增加,而被拆迁的村集体、单位及个人也依照相关标 准取得了相应的拆迁补偿费。现对农村集体土地拆迁补偿费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请依 照执行。一、适用政策(一)农村集体取得的拆迁补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八条均规定“

6、农村和 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 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鉴于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故村集体(村委会)通过合法 程序出让农村集体土地而取得的土地补偿收入,应依照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对土地所 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执行。而对于村集体(村委会)未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私自转让农村集体土地,因其土地权 属未进行变更仍为集体土地,故对其取得的补偿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子目 征收营业税。(二)相关单位取得的拆迁补偿费部分单位与村集体(村委会)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协议,租用集体土地并自行兴建了厂房 或其他

7、建筑物用于经营。在拆迁过程中,租用土地的单位取得的拆迁补偿费中对于“建筑 物”的补偿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照章征收营业税,而对于停产停业补偿、机器设备补 偿、员工失业补偿等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但对于上述各类补偿款的具体款项应在拆迁协议中予以明确,且被拆迁单位在财务处 理上应分别核算,否则应并入建筑物补偿款,一并征收营业税。(三)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费对农民自建房屋被拆迁而取得的拆迁补偿费,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 地产市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 号)文件中“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 时免征营业税”的规定执行。二、发票的使用对于上述村集体(村委会)、单位及个

8、人取得拆迁补偿费后的票据使用问题,根据现行 政策规定,对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补偿费收入,应开具正式发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文号:京地税营文号:京地税营2005582 号号 发文日期:发文日期:2005-12-26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财财税税 家人家人 编辑编辑提供提供 http:/ 禁止用于商业目的禁止用于商业目的32005172 号) (以下简称通知 )转发给你们,结合北京市地方

9、税务局关于个人销 售已购住房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地税营2005345 号)文件,就有关政策 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该通知第五条所称“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以及京地税营2005345 号文 件提及的需以支付第一笔购房款之日确认的涉税事项,应以售房人提供的原始合法购房发 票上注明的付款时间为准;但对于售房人提供盖有原售房单位合法公章或财务印章的违规 原始付款单据,可暂确认其已注明的付款时间,同时将已受理违规原始付款单据资料转交 纳税评估科,由纳税评估部门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试行)的有关 规定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二、京地税营2005345 号文件提及的首次上市

10、已购公房、危改回迁房等保障性住 房,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凭售房人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明或原始购房合同上注明的房产类别 确认。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589 号) (以下简称通知 )的精神,经商财政部、建设部,现就各地在贯彻落实 通知中的几个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 通知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的“成交价格”是指住房持有人对外销售房屋的成交 价格。 二、

11、 通知第三条第四款中规定的“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 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三、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 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 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 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四、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 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 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

12、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 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 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 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面积标准是指地方政府按国办发200526 号文件 规定确定并公布的普通住房建筑。 财财税税 家人家人 编辑编辑提供提供 http:/ 禁止用于商业目的禁止用于商业目的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个人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13、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售已购住房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号:京地税营文号:京地税营2005345 号号 发文日期:发文日期:2005-07-25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建设委员会(国土房管局):为正确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 发200589 号),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 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京地税营2005279 号)规定,现就 各单位在工作中反映出的有关税收征管问题明确如下:一、普通住房标准(一)自 2005 年 6

14、 月 1 日起,凡涉及个人住房税收政策普通住房标准事项均依照北京 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北京市享受优惠政策配套住房标准的通知 (京建住2005528 号)执行。(二)各级土地具体范围的划分标准,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出让国有土 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京政发200232 号)规定的“居住用途类”十级土地划分标准 执行。(三)首次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房、危改回迁房、合作社集资建设住房、安居房、康居房、 绿化隔离地区农民安置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均视同普通住房。(四)纳税人销售平房住宅,凡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 1.2 倍以 下的,均视同普通住房。二、个人购买住房销售业务

15、申报资料(一)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缴纳营业税时,必须提供个人合法性身 份证件、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交易合同书。(二)个人将购买后超过 2 年(含)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按其销售价格减除原购进价格 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时,必须提供个人合法性身份证件、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交易合同书 及原购房发票或合法付款票据(包括地税局监制的各种类型正式发票、财政局监制的银钱收 据、下同)。纳税人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原购房发票或合法付款凭据,可以提交有资质的评估机构 出据的该房产“购进时点”评估价值报告替代使用。(三)个人将购买后超过 2 年(含)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申请免征营业税时,必须提供个人 合法性身份证件、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交易合同书。主管税务机关接收上述资料后,结合建设规划部门提供的容积率资料进行审核。三、纳税人已购住房购房时间的认定纳税人销售已购住房的购房时间,可按契税完税凭证、契税核定证明或房屋产权证上 记载的时间孰先原则确定。首次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房、危改回迁房、合作社集资建设住房、安居房、康居房、绿 化隔离地区农民安置住房等具有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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