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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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兴区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依照条例、办法和本规定享受优待。具有本区户籍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依照条例、办法和本规定享受抚恤优待。第三条 区、镇(街道)两级财政部门应保障由本行政区域负担的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军人抚恤优待经费应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2、第四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第五条 区民政局是本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区财政、劳动保障、卫生、人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村(居)委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第六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病故的,区民政局收到军队填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通知书(以下简称

3、证明书)后,5 个工作日内告知军人遗属;军人遗属经协商确定持证人后,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区民政局,同时提供持证人的户口本复印件、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出具的持证人与军人关系证明;区民政局经核实符合条件的,发给证明书。军人遗属协商确定持证人意见不一致的,区民政局按照下列原则发放:有父母(抚养人)配偶的发给父母;无父母(抚养人)而有配偶子女的发给配偶;无父母(抚养人)配偶的发给子女,有多子女的发给长子女;无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兄弟姐妹,多兄弟姐妹的发给年长者。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无上述遗属的,不发给证明书。第七条 区民政局负责将一次性抚恤金发给军人遗属,发放程序是:(一)军人

4、遗属对分配数额协商一致的,应提供军人遗属领取一次性抚恤金书面协议、领取一次性抚恤金的军人遗属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经区民政局核实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在 5 个工作日内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二)军人遗属对分配数额协商不一致的,按照北京市实施办法第七条确定的遗属人数等额发放。第八条 要求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军人遗属,应向其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材料齐全的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 20 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北京市定期抚恤金领取证,遗属自领取北京市

5、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当月起享受定期抚恤金;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发给北京市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九条 要求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军人遗属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出具的军人父母(抚养人)、配偶生活困难证明;(二)已满 18 周岁在校学生,应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在校学籍证明;(三)军人遗属子女身患残疾的,应持有区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身患残疾证明;(四)户口本复印件,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五)村(居)委会出具的遗属与军人关系证明。第十条 已满 18 周岁的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子女和已满 18 周岁由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生前供养且无生活来源的兄弟姐妹,在

6、校就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定期抚恤:(一)未获得所在学校学籍的;(二)接受成人教育的;(三)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四)以同等学历申请相关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学习的;(五)参加中等、高等学历自学考试的;(六)函授学习的;(七)接受后续教育的。第十一条 残疾军人死亡后增发 12 个月生前享受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享受定期抚恤的军人遗属死亡后增发 6 个月其生前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享受定期补助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后增发 6 个月其生前享受的定期补助金作为丧葬补助费。抚恤优待对象死亡后,其遗属应提供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书、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或定期补助金领取证,到户籍所在地

7、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领取丧葬补助金,并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及优抚关系。第十二条 残疾军人退出现役的,本人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残疾抚恤转移手续,到区民政局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转移迁入手续,并从次年 1 月起享受残疾抚恤金。第十三条 军人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且军队未及时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出现役后,可向区民政局要求认定残疾性质和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本人(精神病患者的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时,应向区民政局提交下列材料:(一)认定残疾性质和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申请表;(二)本人要求认定残疾性质和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加盖村(居)委会公章或工作单位公章;(三

8、)身份证、户口簿;(四)退伍证明;(五)两张近期两寸免冠彩色照片;(六)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档案记载或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出具的有因战、因公记载的原始医疗证明。第十四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的利害关系人)可向区民政局提出调整残疾等级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调整残疾等级申请表;(二)加盖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公章的调整残疾等级申请书;(三)身份证、户口簿;(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五)近期残疾病例材料。第十五条 区民政局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残疾等级评定申请,应在 5 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

9、进行残疾情况检查。医院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区民政局应在收到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材料报送市民政部门。经市民政部门审批后,对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认定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对符合调整残疾等级条件的,予以调整残疾等级;不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或调整残疾等级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第十六条 残疾抚恤金由残疾军人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发放:(一)残疾军人退出现役的,外省市和本市其它区县残疾军人残疾抚恤关系迁入本区的,自办结残疾抚恤关系转移手续的次年 1 月起计发;(

10、二)本区残疾军人残疾抚恤关系迁往本市其它区县和外省市的,其残疾抚恤金发至当年 12 月底;(三)在本市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自作出评定残疾等级决定的当月起计发;(四)在本市调整残疾等级的,自作出变更残疾等级决定的当月起计发。第十七条 残疾军人死亡的,其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自残疾军人死亡的次月起停发残疾抚恤金并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上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注销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发给其残疾抚恤金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11、。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第十八条 在本区应征入伍的义务兵由入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放优待金。具有大兴区户籍的学生考入外省市全日制高等院校,并在当地应征入伍的义务兵,服现役期间由本人原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放其家庭优待金。本市其他区县户籍学生考入本区内全日制高等院校,并在本区应征入伍义务兵,服现役期间由学校驻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放其家属优待金。本区户籍的学生考入本市其他区县全日制高等院校,并在学校应征入伍的义务兵,服现役期间由入伍地学校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放其家属优待金。外省市户籍的学生

12、考入本区内高等院校,并在本区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没有发放优待金的,在原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未发放优待金证明后,由本区学校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放优待金;原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其发放优待金低于本区优待金标准的,由本区学校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本区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给予补齐。本区居民家庭有两名以上青年应征入伍的,按家庭应征入伍人数享受优待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本区户籍现役军人在服役期间立功受奖,可增发奖励金。立一等功的,每人奖励 2000 元;立二等功的,每人奖励 1000 元;立三等功的,

13、每人奖励 500 元;优秀士兵每人奖励 100 元。现役军人立功奖励金由现役军人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年度多次立功者,其奖励金按立功次数合并计发。第二十条 要求享受定期补助金的复员军人,应向其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材料齐全的报区民政局;材料不全的及时告知本人。区民政局收到材料后 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北京市定期定量补助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发给北京市定期定量补助金领取证,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 要求享受定期

14、补助金的复员军人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原始退伍证明;(二)村(居)委会出具的无固定收入证明;(三)户口本复印件和两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第二十二条 申请享受定期补助和相关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系指 1954 年 11 月 1 日以后入伍且在服役期间因公负伤或退伍时带病回乡、无固定收入的退伍义务兵。第二十三条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申请享受定期补助和相关待遇的,应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核查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等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对报送的材料在 20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办理北京市定期补助领取证,享受

15、相应待遇;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说明理由,连同其他报送材料退回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将本人材料和书面说明转交本人。符合条件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自批准当月起享受相关待遇。第二十四条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申请享受定期补助金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本人书面申请;(二)本人退伍军人登记表“身体状况”一栏填写的负伤或患病的记载材料;(三)本人退伍证、档案中的病历记载或医院原始医疗病例材料;(四)由区医院医疗专家小组出具的由主治医生签字并加盖医院印章的原伤情证明、病情诊断证明或丧失劳动能力证明;(五)村(居)委会提供的无工作和家庭生活困难证明;(六)户口薄复印件;(七)两

16、张一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第二十五条 对依靠定期抚恤金、残疾抚恤金、定期补助金生活仍有困难的军人遗属及残疾军人、年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区政府可增发抚恤补助金或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生活水平不低于本区群众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六条 享受医疗优惠待遇的抚恤优待对象,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标准报销。第二十七条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到大兴图书馆电子阅览室及视听阅览室阅览,免收费用。第二十八条 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到本区域内银行办理业务时,银行应优先办理。第二十九条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在本区域内路侧临时占道收费停车场停车时免收停车费。第三十条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在天堂公墓安葬时,凭区民政局出具的证明免收墓穴费。病故军人在天堂公墓安葬时,墓穴费可优惠 20%。享受定期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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