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贤学 人工生育子女法律地位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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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人工生育子女法律地位探析人工生育子女法律地位探析【内容摘要内容摘要】:结合基层工作经验,伴随科学技术的发展,子女的出生早已不限于人类传统的自然生殖方式,科学的发展带动了技术的进步,与自然生殖方式相对应的人工生殖方式应运而生。随之带来许多全新的伦理和法律问题。本篇探析结合个人工作经历,相关的法律法规、理论及有关学者的观点,具体分析和阐述了不同种类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由于人工生殖技术的应用,使以传统自然方式为基础的立法受到了挑战。期待在不久的将来我国能以立法形式将人工生育子女法律地位确立起来,以达到更好保护人工生育子女最大权益目的。【关关键词键词】:人工生育 法律地位探析 尽早立法做为基

2、层计生办主任。任职三年来,小小乡镇就为四对夫妻出具其相关婚育证明,原因均是男方、女方或夫妻双方身体生育缺陷,想借助现代先进医学辅助技术帮其人工生育子女。当然均是符合生育条件的合法夫妻。据掌握,已有 3 例通过先进医学辅助技术,成功地帮助 3 对夫妻生育了子女。这可谓天作之合,帮助那些结婚多年而由于身体缺陷无法生育的夫妻解除了精神上的痛苦,也带来了生活上的欢乐。由此可见,随着社会进步,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子女的出生早已不限于人类传统的自然生殖方式,科学的发展带动了技术的进步,与自然生殖方式相对应的人工生殖方式应运而生。长期以来,人类的生殖繁衍均是遵循传统的自然生殖方式进行,如男女性交、输卵管内

3、卵子受精、受精卵植入子宫、子宫内妊娠这些男女互补的自然步骤。因此产生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由相应4的法律规范来调整。但随着医学和遗传学的不断发展与进步,人工生殖技术应运而生,使以传统自然生殖方式为基础的立法受到了挑战,如何确定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成为目前各国亲子法所面临的新问题。人工生殖方式的应运而生,带来了许多全新伦理和法律问题。下面我将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理论及有关学者的观点,具体分析和阐述不同种类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我国生殖技术研究和应用比发达国家起步要晚,发展却相当迅速。但是,我国这方面的立法工作却极其滞后,对生殖技术的应用管理也非常薄弱。现行婚姻法对于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

4、地位也无明确规定。因此,我认为非常有必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尽快对我国生殖技术进行立法,依法调整在生殖技术研究和应用过程中产生的新型社会关系,促进生殖技术的健康发展,保障人工生育子女的最大权益,造福于人类。一、人工生育子女概述一、人工生育子女概述人工生育子女是指非通过男女之间自然的性行为,而是利用人工生育技术受胎而出生的子女。人工生育技术又称为辅助性生育技术。1799 年英国完成了人类第一个人工授精成功的案例。1978 年世界上第一个试管婴儿也在英国诞生。中国首例试管婴儿于 1980 年诞生,并在 1982 年首例使用冷冻精液进行人工授精并获成功。医学上突破性创举将人类生殖技

5、术推入新纪元。所谓人工生殖技术,它是指不同于人类传统基于两性性爱的自然生育过程,而是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卵胚胎注入女子子宫内,使其受孕的一种新生殖技术。它与传统的自然生育过程不同,生育与性行为无关,且人工生育的子女可能有两个以的父母,因此它是对传统父母子女关系的挑战。人工生殖技术且有积极优生、弥补生理缺陷及作为自然生育不足补充手段的作用,它无疑给患有不孕症的男女带来了福音。二、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探析二、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探析传统的亲子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血亲关系,它强调亲子间的生物学联系,是指直接以血缘为纽带而发生的父母子女关

6、系。另一类是拟制血亲关系,是指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以及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而人工生育是将性与生育相分离。目前人类已具备使一个孩子有 5 位父母的可能:精子捐赠者、卵子捐赠者、怀孕母亲、抚养子女的父母。5(一)人工体内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一)人工体内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人工体内授精是指用人工方法将精液植入女性生殖道,以使其怀孕的技术。其直接临床功能是代替两性的结合,解决男性不育问题。以精液来源不同,人工体内授精子女分为同质人工体内授精子女和异质人工体内授精子女。1 1、同质人工体内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同质人工体内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所谓同质人工体内授精是指以丈夫的精子注入到妻子体内,受精卵在妻子

7、子宫内着床、发育并分娩。由于同质授精的精卵细胞来自于夫妻双方,夫妻所生子女具有真实的血缘关系,与自然受胎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同,故依据婚生推定理论,该子女应当然解释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1)在妻子欺骗或未争得丈夫同意以及丈夫隐瞒妻子进行同质人工体内授精时,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的确定问题1991 年 7 月 8 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此复函规定人工生育子女作为婚生子女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和双方一致同意的

8、意思表示,但对于同质人工体内授精子女来说,笔者认为,不管是妻子欺骗或未争得丈夫同意,还是丈夫隐瞒妻子进行同质人工体内授精,所生子女都应视为婚生子女,其出发点在于保护子女的最大权益。(2)由于医生的过失将误用第三人的精液注入到妻子体内而出生的子女法律地位的确定问题“如果夫妻双方就采用同质人工体内授精子女的方法达成协议,但由于医疗单位的过失,误用第三人的精液进行了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仍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子女,亲子关系存在,夫妻双方可要求医疗单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3)在事实婚姻下,所生同质人工体内授精子女法律地位的确定问题所谓事实婚姻,是指不具备形式要件的结婚,即具有婚姻意思的男女,有夫妻共同

9、生活的实质,且社会上一般地承认其为夫妻。婚姻法规定,在 1994 年 2 月 1 日以前形成的事实婚姻,其婚姻关系有效,当然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在 1994 年 2 月 1 日以后形成的事实婚姻,其6婚姻关系无效,从而所生子女当然应为非婚生子女。笔者赞成此观点,因为现婚姻法明确规定 1994 年 2 月 1 日以后形成的事实婚姻为非法的婚姻,因而所生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尽管实施了同质人工体内授精技术,然而可以通过非婚生子女准正制度将同质人工体内授精所生子女的非婚生子女地位转为婚生子女的地位,从而保护同质人工体内授精所生子女的根本权益。2 2、异质人工体内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异质人工体内授精子女

10、的法律地位所谓异质人工体内授精是指利用第三人提供的精子注入妻子体内,受精、着床、发育并分娩。(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异质人工体内授精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确定问题根据最高院 1991 年 7 月 8 日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规定,此时的异质人工体内授精所生子女当然应推定为婚生子女。无论依诚实信用原则或保护子女利益的原则,丈夫事先同意的异质人工体内授精所生子女应为婚生子女。(2)妻隐瞒或在夫不同意情况下实施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的确定问题当妻隐瞒或在夫不同意情况下实施异质人工体内授精,所生子女是否应受婚生子女推定呢?“有的学者认为应分情况而

11、定,如果夫妻处于正常的婚姻状态,而异质人工体内授精子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则该子女应被推定为婚生子女,并适用婚生否认的规定。如果在人工授精实施期间,夫妻客观上并无婚姻共同生活,则应以其为不受婚生推定的非婚生子女,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得提起父子女关系不存在确认之诉,否认其父子女关系” 。2笔者认为以上两种情况下,异质人工体内授精所生子女均应推定为婚生子女,因为符合婚生子女推定的规定,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子女受胎或出生时,该子女应推定为婚生子女。在这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理解为既包括夫妻双方正常的婚姻状态,也包括夫妻客观上并具有婚姻共同生活。从这一点也体现了将子女的最大权益作为今后立法出发

12、点的精神。异质人工体内授精所生子女首先被推定为婚生子女,但并不代表他就长期、7稳定充当婚生子女的角色。法律在权衡保护子女的同时,也对丈夫的利益加以考虑。 “对此情况,法律应在保护丈夫的生育权和子女的合法权利之间平衡。在一定的期限内,应为丈夫知道子女非为自己的亲生子女后的一定期限内,丈夫应有提出非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权利,通过行使婚生子女否认权,否认孩子为自己的亲生子,不承担父亲的责任。如果这期间丈夫不提出否认权,应推定为父母子女的关系已为丈夫事实上承认,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3笔者自认为以后的关于人工生育子女法律问题的立法规定中应对丈夫行使其否认之诉权的期限加以明确,逾期将视为丈夫同意,该异

13、质人工体内授精子女为婚生子女,从而失去否认之诉权。另外,如果是丈夫在子女出生后明确表示承认异质人工体内授精子女为其婚生子女,应视为丈夫放弃了否认权,这一点在以后的立法中也应该予以明确。(3)异质人工体内授精子女与捐精者的关系与自然生育子女不同,异质人工体内授精所生子女不能像自然生育子女中的非婚生子女通过认领来确定父子女关系,因为异质人工授精的供精者仅为帮助他人生育而提供精液,自始即无为他人接受所生子女。捐精者提供精液与自愿为他人献血、捐献器官相似,在捐精后不得再主张权利。捐精者提供的精液如被多次为多人使用时,要求他认领众多的人工授精子女,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在法律上应明确禁止异质人工体内授精

14、子女与捐精者发生法律上的父子女关系。“从保护供精者利益、父母利益、孩子健康成长和家族安宁出发,匿名是必须的,但当孩子确切地知道现在的父亲并非生父即想知道自己真实的出生背景时,孩子的知情权应得到尊重,比较合适的方法是向孩子提供不露姓名的供精者的一些情况。另外,当孩子患有遗传疾病时,孩子本人、父母及医生都有权利知道供精者的遗传状况,以使对孩子进行治疗,当然仍以不暴露供精者姓名为前提” 。4有关学者认为“生殖技术出生的孩子 18 岁后,有权知道自己出生的事实及编码(防止近亲繁殖所编的识别码) ,但无权知道谁是供体,更无权要求会见供体” 。5笔者认同。(二)人工体外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二)人工体外授精

15、子女的法律地位8人工体外授精是指在夫妻不能依自然方法生育子女时,用人工方法将取出的精子和卵子放在培养皿中授精,再将受精卵分裂的胚胎移入妻子子宫内着床,发育并分娩。依此方法生育的子女被称为“试管婴儿” 。常解决的是妻子的不孕问题,这比人工体内授精技术要求更高,涉及到更多的主体,除实施人工生育的夫妻外,还包括精子捐赠人和卵子捐赠人,由此引起的法律问题更为复杂。1 1、妻卵同质人工体外授精即以妻卵、夫精进行人工体外授精,所生子女、妻卵同质人工体外授精即以妻卵、夫精进行人工体外授精,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的确定问题法律地位的确定问题为解决无法正常授精,利用医学技术,将夫精与妻卵在体外完成授精后再将受精卵分裂

16、的胚胎移入妻的子宫着床、发育并分娩。其前提是需要妻的子宫有孕育胎儿的能力。这也是与代理母亲的本质区别。运用此方法与自然受孕的同质体内授精的细胞来源相同,只是授精地点不同,一是在体内,一是在体外。此种情况下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应与同质人工体内授精子女一样,受婚生子女的推定。2 2、妻卵异质人工体外授精即以妻卵、第三人捐精进行人工体外授精,所、妻卵异质人工体外授精即以妻卵、第三人捐精进行人工体外授精,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的确定问题生子女法律地位的确定问题当妻无法进行体内授精,而夫又不能为妻提供精子,以第三人捐赠的精子与妻的卵子在体外进行授精,再将受精卵分裂的胚胎移入妻的子宫着床、发育并分娩,此种情形与异质人工体内授精相比,只是授精地点不同,因此,所生子女法律地位应与异质人工体内授精所生子女一样,受婚生子女的推定,但如果在实施此项技术时,欠缺了丈夫的同意,丈夫仍享有提出否认的诉权。3 3、第三人捐卵的同质人工体外授精即以第三人卵子、夫精进行人工体外、第三人捐卵的同质人工体外授精即以第三人卵子、夫精进行人工体外授精,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的确定问题授精,所生子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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