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补助费规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40355267 上传时间:2018-05-26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3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兰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补助费规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兰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补助费规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兰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补助费规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兰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补助费规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兰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补助费规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兰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补助费规》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兰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补助费规(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兰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补助费规兰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补助费规 定定【颁布单位】 兰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60405 【实施日期】 19960405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中土地补偿、补助费标准、计算 方法,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以适应国家经济建设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 我市征用土地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兰州市辖区内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补助 。 第三条 年产量核定:每亩地的年产量以被征地单位的统计年报中该 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产量为准(以下称年均亩产量)。

2、上一年度的年均 亩产量,由市统计部门核定,通知县(区)执行。年均亩产量无统计年报 的,由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按本规定第四条核定年均亩产量 。 第四条 土地等级划分:土地等级依水利设施条件、海拨高度、种植 年限、坡向、经营状况等条件确定,具体划分标准由土地、农业部门商定 。 旱地、弃耕地不宜划分等级。旱地的年均亩产量以低于附表一中四等 粮食水浇地产量核定。 各类不同等级耕地与年均亩产量关系参照附表一、二执行。 第五条 征地中主要农作物单价核定;粮食(以小麦计)价格按国家 规定的定购价和市场价等因素核定,蔬菜以农民自销批发的各种菜价的全 年综合平均价核定,果品亦同。 具体单价在每年月由市

3、物价部门会同市统计、土地部门分类别核定 征地前三年综合平均单价,由市物价部门通知执行。 第六条 年产值计算:种类耕地的年产值计算,应包括该耕地上各种 作物有价值的主副产品的产值。 (一)粮食作物的年产值中,每公斤小麦另计二公斤麦桔杆的价值, 桔杆的单价由物价部门核定。 (二)果菜间作地、果粮间作地等间作耕地的年产值可分别按农产品 类别计算后相加,亦可以一种价值起主导作用的单一农产品计算。不管以 哪种方式计算,均应与同等类土地上单一农产品年总产值基本相当,最高 不得超过单一农产品年产值的。 (三)复种耕地年产值的计算,以粮食年产值加单一农产品年产值为 准。 复种的单一农产品产量和单价均按市物价、

4、统计、土地、农业部门核 定的产量和单价执行。 (四)粮食旱地的年产值可略低于四等粮食水浇地的年产值。二阴地 区旱地,其年产值可按实际产量计算。 第七条 土地补偿费: (一)征用蔬菜地、果园地、粮食水浇地、果菜间作地、果粮间作地 、粮菜复种地、粮烟叶复种地均按年均亩产值的六倍补偿。 (二)征用旱地时,按年均亩产值的五倍补偿。 (三)征用压有砂面的耕地时,旱砂地和水砂地的砂面均按压砂的新 老程度另加补偿。新砂地按年均亩产值的三倍补偿,一般砂地按一至二倍 补偿。 (四)征用弃耕地时,可按附近同等地作物年产值的三倍补偿。但征 用从未耕种过的无收益的土地时,不予补偿。 (五)征用村民的宅基地时,按其周围

5、土地类别、等级和所种作物年 均亩产值的五六倍补偿。 (六)征用集体林地、苗圃土地及林木的补偿,按甘肃省实施森林 法若干规定执行。 (七)征用牧场草原、渔塘等土地,由当地县(区)土地管理部门依 照土地管理法对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提出补偿方案,报经市土地管 理部门同意后办理。 第八条 安置补助费: (一)以亩为单位,每征用一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依人均耕地面积 按附表三计算。 (二)征用人均在.亩以下的耕地时,其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总 和不足以安置因征地而多余的劳动力,使农民不能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 经县(区)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安置补 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

6、土地年产值的二十倍。 (三)对确定招工的村、社集体,应在征地费用中扣减相应的安置补 助费。 (四)征用村民宅基地或村集体所有的空闲地、弃耕地、荒山荒地等 无收益的土地时,不付安置补助费。 (五)林地、牧场、草原一般不付安置补助费。但遇有特殊情况者, 由当地县(区)政府专题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 第九条 青苗补偿费:被征用的耕地,在建设单位使用时,有青苗的 ,按当季作物一个收获期的产值补偿;无青苗而已有投入者,可按当季实 际投入给予补偿。 第十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树木补偿: 、零星树木的补偿,按附表四标准执行。 、果园树木,应增加植株补偿,其补偿标准可参照零星树木补偿标 准执行,但不

7、得以木材价格补偿。 、在选址定点、协商征地后,当年抢插的苗木一律不予补偿。 (二)房屋补偿: 、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无论其产权所有者是城市户还是农村户, 均按规定的房屋补偿标准执行。 、温室、简易房屋,大型果菜窖也可参照上述标准补偿。 、高效节能温室、塑料大棚等按实际造价依新旧程度折减后补偿。 (三)坟墓迁葬补助费: 、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坟墓,由用地单位绘制坟墓位置图,编上坟墓 号,取得当地县(区)政府同意后登报公告,限一月内迁葬。用地单位付 给坟主迁葬补助费,每座坟补助元。 、无主坟由用地单位在地形图上编号并注明无主坟,无主坟迁至新 墓地后应在相应的地形图上按编号标明无主坟位置,墓地图由用地单

8、位和县(区)土地部门妥善保存备查。 (四)其他附着物补偿 其他附着物按附表五规定的标准付给附着物所有权人或所有权单位。 第十一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被征地单位所有,应集中管理 ,用于发展生产、多余劳动力的安置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 作他用。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兰州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三年一月十八日市政府 颁发的兰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补助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 一、蔬菜地、果园地、粮食水浇地年均亩产量表 二、粮菜、粮烟复种地年均亩产量表 三、安置补助费计算表 四、零星树木补偿费用表 五、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表 蔬菜地、果园地

9、、粮食水浇地年均亩产量表 附表一 单位:公斤/亩 年均 类别 亩产 蔬菜地 果园地 粮食水浇地 等级 量 4500-50001600-2000 400-500 4000-45001200-1600 300-400 3500-4000800-1200 200-300 3000-3500400-800 100-200 粮菜、粮烟复种地年均亩产量表 附表二 单位:公斤/亩 年均 类别 粮 菜 复 种 地 粮 烟 叶 复 种 地 亩产 等级 量 粮 食 蔬 菜 粮 食 烟 叶 4500-50001600-2000 400-500 400-50 0 4000-45001200-1600 300-400

10、300-40 0 3500-4000800-1200 200-300 200-30 0 3000-3500400-800 100-200 100-20 0 安置补助费计算表 附表三 人均耕地0.31 0.410.510.610.710.810.911.01 2.00 (亩/人)0.40 0.500.600.700.800.901.002.00 以上 每亩安置 补助费标 10.00 8.005.014.293.753.303.002.50 2.00 准(年产 值倍数) 安置补助费计算表 附表四 单 位:株 胸径(公分) 5 以上 6-10 11-1516-2021-2526- 30 31 以上

11、补助费(元) 0.5-55-10 10-1414-3535-7070- 110 110-150 注:胸径 30 公分以上用材树木按其材质,材积以当地市场木材价格补偿 。 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表 附表五 附着物名称单位补助费(元) 注 家用菜窖 个 50-60 鸡(猪)舍 个 20-50 厕 所 个 40-100 砖砌院墙 公尺 50-60 高度以 2m 计 土坯院墙 公尺 10-20 高度以 2m 计 土打院墙 公尺 5-10 高度以 2m 计 通间土坑 个 80-100 单人土坑 个 30-50 贴有磁砖等较高标准的炉灶按实 际造 双眼炉灶 个 20-30 价的 80%补偿 单眼炉灶 个 10-20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认证/考试 > 其它考试类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