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两地分居办理外省市入沪的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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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两地分居办理外省市入沪的政策汇总夫妻两地分居办理外省市入沪的政策汇总概要概要据我了解下来,外地夫妻想调入上海户口,有两个大的方向:一条路是夫妻投靠,大致是本地户口 10 年,结婚 10 年,派出所负责,资料在区县人民政 府网站上可以找到。另一条路是各区县人保局负责,上海各区县的人保局网站都有相关规定,以闵行和闸北为 例,闵行和闸北分别有两份办事指南,一一对应,其所依据的法规在后面的规范性文件中, 三个是上海发的,一个是更源头一点的国家人事部发的。 这两份指南指出了人保局这条路又分了两条支路。第一种基本要求是夫妻分居 6 年以上、 第二种则在年限上放宽了不少,但对专业条件的要求有所提高。资料

2、时效性:2013 年 3 月份整理的最新资料。找派出所办理的:找派出所办理的: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沪府(沪府(2009)70 号号 为了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户口问题,现就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提出若干实 施意见如下:一、关于子女投靠一、关于子女投靠(一)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 5 年)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 周岁 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 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 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

3、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下同)落户。(二)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 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 25 周岁 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三)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 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四)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 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 5 年以 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二、关于夫妻投靠二、关于夫妻投靠(一)外省市人

4、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 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 1010 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 1010 年、年满年、年满 3535 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 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 7 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 7 年,可准予 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

5、 5 年,可准予其在配偶 户口所在地落户。三、关于老人投靠三、关于老人投靠(一)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 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 在地落户。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 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二)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 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 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四、关于其他事项四、关于其他事项(一)本市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等部门作出的外

6、省市人员迁 沪落户审批决定中,对查明因弄虚作假落户的人员一律予以注销户口,并由原 迁出地公安部门予以恢复户口。(二)被批准落户的人员,一律登记为非农业户口。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公安局的批复(沪府199938 号) 停止执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如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 年 8 月 24 日印发找人保局办理的:找人保局办理的:闵行闵行办理外省市职工(转移)进沪审批办理外省市职工(转移)进沪审批时间:2009-08-19 文章来源: 打印 关闭 收藏办理事务名称:办理事务名称:办理外省市职工(转移)进沪审批办理机构:办理机构:区人才

7、服务中心办理地点:办理地点:水清路 332 号 电话:64123500办理条件:办理条件:1. 申请对象 必须是非农业户口,身体无严重疾病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与外地所在工作单位具有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 2. 申请条件 (1)夫妻两地分居职工 1)单身一人在外地工作的职工,如上海家庭有困难,且分居时间已在六年以上的; 2)原户口从上海迁出的职工(包括随迁子女或出生在外地现已工作的子女)配偶一方在沪的,分居年满二年的; 3)因本市经济建设发展需要,技术等级在高级技师以上(须经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鉴定)的外省市职工,可不受分居时间限制。 (2)“特困”职工 1)老人在沪无子女且无成年第三代照顾的

8、,或虽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患严重疾病,生活自理有困难的; 2)老人在沪子女在远郊成家;或参军去外地并提升为军官的;或出国定居(未定居但出国已四年以上)的。 (3)其他职工 1)原户口从上海迁出的职工已丧偶或大龄未婚的; 2)原户口从上海迁出,现已离婚,且单身三年以上的职工,其子女已回沪入户,本人在当地生活或上海家庭确有困难的; 3)上海家庭中有其他特殊困难的; 4)本市统战、侨务、台胞等对象和老红军在外地工作的已婚子女需要照顾回沪的。 (4)申请转移到本市工作的职工,除符合以上各类条件之一外,还应自行联系接受单位。办理材料:办理材料:1. 外省市市(县)以上劳动部门所发的联系函及职工跨省市流动

9、登记表; 2. 在沪接收单位的证明; 3. 由公安部门提供的本人原从上海迁出的户籍证明、在沪家庭人员情况证明(包括户口簿原件); 4. 街道办事处提供的在沪家庭困难情况证明; 5. 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 6. 其他材料等。办理程序:办理程序:1. 外省市职工要求转移进本市工作的,应先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劳动部门发函至本人报入本市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系(已婚报在沪配偶处;未婚、丧偶、离婚报在沪父母处)后,再到上海市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2. 中央和外省市在沪单位及驻沪部队中的职工(户口在外省市的)或配偶在外省市工作要求转移进

10、沪的,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单位人事部门)向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人才开发处提出申请。办理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困难调沪办理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困难调沪时间:2009-08-19 文章来源: 打印 关闭 收藏办理事务名称:办理事务名称:办理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困难调沪办理机构:办理机构:人保局人才开发科办理地点:办理地点:水清路 332 号 邮编:201100 电话:64123500办理条件:办理条件:本市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地的配偶属距法定退休年龄 5 年以上,且身体健康的在职或辞职后人事关系挂靠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

11、务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在沪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其在外地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来沪,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1、夫妻双方中一方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省、部级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等,以及经国家人事部认可的其他部级荣誉称号)、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技术进步奖、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以上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有任职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2、在外地的配偶符合本市当年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

12、。3、在沪一方是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沪工作满三年的人员;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三年的人员。4、夫妻两地分居满 5 年的人员。5、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办理材料:办理材料:1、困难调沪人员情况登记表(21 世纪人才网下载);2、单位申请函、单位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3、本人书面申请;4、调沪方户籍证明(户口本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5、调沪方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及考试院出具的鉴定报告(可至水清路332 号闵行区人才服务中心学历认定窗口办理),有职称的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6、外省

13、市商调函(由档案所在地开具)、上海接收单位接收函、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接收单位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7、户口迁入证明(在沪房产证复印件及户主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8、在沪方户口簿(户口簿上所有人均需复印)及身份证复印件;9、在沪方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及考试院出具的鉴定报告,有职称的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10、夫妻双方结婚证明复印件(办理手续当日需拿原件,若再婚需提供离婚证及法院判决书);11、调沪人员近期体检表(近三个月,上海二级以上医院);12、外省市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证明(需提供每年缴费明细并连续缴费达一定年限);13、在沪方进沪证明材料(首次落户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

14、14、有子女的需提供出生证、独生子女证、学校开具的就读证明;15、其它必要的有关材料,如:其他获荣誉称号的证明。办理程序办理程序1、夫妻分居中在沪一方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无单位的向户口所在街道或镇申请;2、所在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后将材料送区人才服务中心窗口(水清路 332号底楼大厅)初审;3、初审通过后,申报单位人事干部将材料报送区人保局公务员管理科审核(需提供相关原件);4、审核通过后,由区人保局公务员管理科将材料报送至市人保局开发处审批;5、最终审批结果将及时告知申报单位人事干部。 友情提示友情提示1、申报个人应提供准确信息和真实材料,申报单位应在确认材料真实的情况下如实提出申请。如申报单

15、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材料,一切后果自负。2、区属企事业单位报区人保局审批,市属企事业单位报市人保局审批。闸北闸北外省市职工转移进沪工作审批办事须知外省市职工转移进沪工作审批办事须知发布时间:2012/6/21 22:31:32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浏览量:167 【字体:大 中 小】 外省市职工转移进沪工作审批办事须知外省市职工转移进沪工作审批办事须知 一、办事依据:一、办事依据:沪劳保社发(1999)56 号关于外省市职工转移进沪工作的通知二、办事机构:二、办事机构:闸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科三、办事对象:三、办事对象:商调的对象必须是非农业户口、身体无严重疾病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在职职

16、工(不含乡镇企业职工) 。 夫妻长期(六年以上)两地分居,配偶子女在沪,单身一人在外地工作的; 原户口从上海迁出的职工已丧偶或大龄未婚的; 原户口从上海迁出,现已离婚后单身三年以上,且其子女已回沪入户,本人在当地生活或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照顾调沪; 上海老人在沪无子女且无成年的第三代照顾的,可调外地未婚子女或成年第三代一人来沪照顾老人。无未婚子女或成年第三代可酌情照顾一名在外地工作的已婚子女(或一对夫妻)回沪。四、办事程序:四、办事程序: 本市职工要求调往外地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后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并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直接与外地劳动部门联系办理。 外省市职工要求调入本市的,由外地劳动部门先发函至调入职工报入本市户口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联系(一般已婚报配偶,未婚、丧偶、离婚报在沪父母处) ,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审核。 中央在沪单位职工商调事宜统一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凡要求调沪的职工,应自行联系可为其交纳各类社会保险金的单位后,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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