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市康某窃电案

上传人:jiups****uk12 文档编号:40350344 上传时间:2018-05-25 格式:PDF 页数:4 大小:133.4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福建厦门市康某窃电案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福建厦门市康某窃电案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福建厦门市康某窃电案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福建厦门市康某窃电案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福建厦门市康某窃电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福建厦门市康某窃电案(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2 0 0 6 年电力设施保护经验交流会2 0 0 6 电力行业防治窃电新技术研讨台第二部分:防治窃电典型案例福建厦门市康某窃电案案例提供: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政工部保卫处一、案情介绍被告人康某,男,1 9 6 7 年1 月7 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禾山村。2 0 0 3 年以来,被告人康某多次采用私启电能表铅封、破坏电能表的表面及表内结构、更换电能表表内电流线圈等方法,以改动每个电能表收取2 0 0 至3 5 0 元不等的报酬,为自己和同安区新民镇禾山村、后宅树、湖安村、四口圳村、梧侣村甘岭村等地村民康某等5 6 人调慢电能表的运转速度,窃取电能价

2、值达人民币7 0 0 6 5 8 2 元( 终审认定) 。2 0 0 4 年5 月1 2 日,被告人康莱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但拒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掌握大部分犯罪事实并对其刑事拘留后,才陆续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 0 0 4 年1 2 月9 日,厦门市回安区人民法院做出 2 0 0 4 3 同刑初字第2 9 7 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康某有期徒刑1 t 年,并处罚金1 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康某不服,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审理。厦门中院以r 2 0 0 5 1 厦刑终字第5 3 号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同安区法院重新审理。2 0 0 5 年9 月2 5 日,同安区法院做出

3、2 0 0 5 同刑初第8 8 号刑事判决:宣判被告人康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康某盗窃电能价值人民币9 6 7 6 3 7 元退还给同安电力公司。继续追缴被告人康某非法所得人民币1 0 7 5 0 元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康某不服,再次提出上诉。二、处理结果2 0 0 5 年1 2 月1 6 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2 0 0 6 年电力设施保护经验交流会 2 0 0 6 电力行业防治窃电薪技术研讨会第二部分:防治窃龟典型案铡1 、维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r 2 0 0 5 3 同刑初字第8 8 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康某的定罪部分。2

4、 、维持厦门同安区人民法院1 2 0 0 5 3 阀刑初字第8 8 号刑事判决第三项,即继续追缴被告人康某非法所得人民币1 0 7 5 0 元上缎国库。3 、撤销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2 0 0 5 同刑初字第8 8 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康某的量刑部分第二项。4 、上诉人康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5 、责令上诉人康某分别与涉案各窃电用户共同退赔厦门市同安电力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7 0 0 6 5 8 2 元( 应扣除涉案各窃电用户已实际补交的窃电金额,但不包括罚款在内) 。三、争议焦点一是上诉人康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原判在认定窃电用户及窃电数额上超越指控的问题。法

5、院认为,原判在事实及数额认定上超越指控自行做出决定,与法不合,应予以纠正,该5 个用户的窃电数额不应计入上诉入的犯罪数额中。二是辩护人提出的认定上诉人与林某等五个用户共同实施窃电的事实均只有孤证,不能认定的问题。法院认为,林某等五个用户均分别指认上诉人为其更改电表,并有其他证人的证词及各用户电能表的检测情况加以佐证,亦可认定。所以没有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三是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本案认定各个电能表调慢率的检定证书系由被害单位同安电力公司做出的,该证据不具有公正性、中立性、不应采信的问题。法院认为,涉案的检定证书虽冠以“福建省同安县电力公司检定证书”的名称,但检定证书载明的检定单位是厦门市同安供电局,并

6、加盖厦门市同安供电局的计量专用章,并非被害单位同安电力公司所出具的;且计量检定员均系具有计量检定、校准或测试资格的厦门市同安供电局工作人员。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四是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在假设检定结论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基础上,有关本案窃电金额的计算也存在未体现就低原则、按总容量公式计算不具有客观性而带有惩罚性、上诉人因其技术手段所限未必能实现其窃电目的等问题,全案实际盗窃金额按就低原则计2 0 0 6 年电力设施保护经验交流会 2 0 0 6 电力行业防治窃电新技术研讨会第一部分:防治窃电典型案例算应为人民币4 2 3 5 1 3 9 元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原判在认定本案窃电金额时,首先

7、依照被告人的供述、窃电用户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认定每个窃电用户的窃电期间,而后根据涉案用户窃电期间实际缴纳的电费、现场测出的电能表运转速度调慢率,并区分不同用户的具体窃电情况( 分为一次性更改即没有改回、改慢后又改回以及有改动但拒不交代更改具体时间三种情况) ,分别按照电能表检测调慢率计算公式、电能表电量总容量计算公式和供电营业规则第1 0 3 条计算公式计算出被告人康某参与盗窃电能的数额,该计算方法基本符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盗窃电能案件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但原判在具体认定各窃电用户的窃电期间、更改电表后有无改回以及不同情况下如何适用不同的计算公

8、式时,部分存在认定不当或计算错误的问题,应予以纠正。具体分述如下:1 至5 点( 略)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本案窃电金额为人民币1 2 0 8 4 0 3 7 元依据不足,计算方法有误,应予纠正;本案实际窃电金额合计为人民币7 0 0 6 5 8 2 元,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部分采纳。五是关于上诉人康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康某具有自首情节的上诉、辩护意见。法院认为,上诉人康某虽经公安机关电话通话即于2 0 0 4 年5 月1 2E t 主动到案,但在公安机关于次日采取强制措施之后直至同年6 月9 日之前均拒不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认定自首的法定条件。原判未予认定自首并无不当,该节上诉、辩护

9、意见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不予采纳。六是关于辩护人提出的上诉人在本案中只收取一定的工本费而不参与分赃,在共同犯罪中是处于从属地位的帮助犯,应当以从犯论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上诉人为赚取非法利益,在长时间里为5 6 个用电户直接实施窃电行为,且其中相当部分系由其主动提起犯意;作案地点多,窃电金额巨大,所产生的危害后果与其行为有密切关系。故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并非次要或辅助作用,该节辩护意见与法爿i 合,不予采信。四、案例评析本案在2 0 0 4 年底至2 0 0 5 年底期间,经历了初审、再审和终审三道诉讼程序,在省内乃至国内都是罕见,案件越审犯罪事实越清楚,惩治了犯罪分子教育了广大群众。该

10、案的成功办结得益于三点:,是政法机关对打击窃电犯罪的支持。公、检、法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协调一致,2 3 52 0 0 6 年电力设施保护经验交流会 2 0 0 6 电力行业防治窃电新技术研讨会第二部分:防治窃电典型案例三道程序、纷繁复杂的窃电量计算等历时一年,充分体现了政法机关的高效率。二是厦门市同安电力公司党政领导对破获该案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在公安机关、技术监督局、公证处等部门的支持下,加大了窃电现场证据保存的力度,通过证据公证,提高了证据的公信力,为案件顺利移送公诉打下坚实的基础。三是同安电力公司保卫科副科长苏荣昌同志极端负责、默默奉献的工作态度,以及善于协调的工作能力,为全案的顺利办结立下汗马功劳。犯罪嫌疑人康某指认作案现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毕业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