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大学校院校务基金设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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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玖-一-1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總統 (88) 華總一義字第八八二四七六號令公 布全文 12 條 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五二七六號總統令增訂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第 一 條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設置、收支、保管及運用,依本條 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二 條 為因應高等教育發展趨勢,提昇教育品質,增進教育績效, 國立大學校院應設置校務基金。 第 三 條 設置校務基金之學校,其一切收支均應納入基金,依法辦理。第 四 條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屬預算法

2、第四條所定之特種基金,編 製附屬單位預算。 第 五 條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管理委員 會管理,由校務會議下所設置之經費稽核委員會監督,管理 及監督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前項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由校長任召集人,其中 不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聘請 校外專業人士參與。委員任期兩年,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 議同意後聘任之。 第一項之經費稽核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由校務會議成 員中推選產生。但其成員不得與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成員 重疊。 第 六 條 校務基金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政府編列預算撥付。 二、學雜費收入。 三、推廣教育收入。 四、建教合作

3、收入。 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六、捐贈收入。 七、孳息收入。 八、其他收入。 前項學雜費之收費標準,依教育部之規定;政府編列預算撥 付,由教育部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 七 條 校務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教學及學生獎助金支出。 二、研究支出。 三、推廣教育支出。玖-一-2四、建教合作支出。 五、增置、擴充、改良資產支出。 六、其他與校務發展有關之支出。 第七條之一 校務基金之投資項目如下: 一、存放公民營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三、投資於與校務或研究相關之公司與企業,除以研究成果 或技術作價無償取得股權者外,得以捐贈收入作為投資 資金來源。 四、其他具有收益性及安全性,並有助於增進效益之投資。 第 八 條 各校校務基金預算之編製,應審酌基金之財務及預估收支情 形,並以維持基金收支平衡或有賸餘為原則。 第 九 條 校務基金之會計事務,由教育部統一訂定會計制度,供各校 據以辦理。 第 十 條 校務基金有關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 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但捐贈收入、 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推廣教育收入、建教合作收入及第七條 之一投資取得之有關收益不在此限,惟應由各校自行訂定收 支管理辦法,並受教育部之監督。 第 十一 條 國立專科學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第 十二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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