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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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完善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实施办法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区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 号)及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相关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本实施办法。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管理 (一)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登记管理机关原

2、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批复划定矿区范围。在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后,申请人应依据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经开发利用方案审查专家组审查,拟设开采工程分布确需超出划定矿区范围布置的,申请人可依据开发利用方案审查专家组建议调整矿区范围的意见书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调整划定矿区范围,依调整后的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继续开展采矿登记的各项准备工作。(二)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2现行规程规范要求:煤矿、大中型非煤矿山应达到勘探程度;小型非煤矿山、矿山地质勘查类型及开采类型均为简单的矿山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

3、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三)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原则上不受理新立矿业权申请;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人持其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申请范围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不符的,原则上应调整到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一致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涉及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调整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发布公告,调整期间暂停受理相关矿区的新立矿业权的业务。(四)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除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材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标准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09548 号)等有关规定的要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1

4、、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应出具在期有效并经年检合格的勘查许可证。2、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凭有批准权限机关同意协议出让采矿权的文件,编制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经评审、备案后,凭相关文件申请划定矿区范围。3、以市场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凭成交确认书及相关资料申请3划定矿区范围。4、按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要求设立或变更采矿权的,申请人可凭批准的矿产资源整合方案,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矿区范围批复后,按照批复的矿区范围编制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进行评审、备案。(五)申请划定矿区范围与周边已设矿业权相邻的,在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时,对开采边界按设计规范的规定与相邻已设矿业权保留一定的安全距离,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单位要严

5、格把关。(六)探矿权、采矿权扩区仍按照关于暂停办理矿业权扩大矿区范围等有关申请项目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1091 号)执行,恢复办理另行通知。(七)矿区范围内涉及多个矿种的,采矿权申请人应按储量评审报告审定的主矿种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并对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对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制性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八)探矿权人在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后,需要变更划定矿权范围批复持有人的,应在办理完成探矿权转让变更手续后,由探矿权受让人凭转让变更后的勘查许可证,申请办理划定矿区范围持有人的变更手续。以协议出让方式划定的矿区范围,除根据企业经营需要设立全资子公司外,不得变更持有人。涉及协议出让煤炭资源的,

6、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资源管理的意见4(内政发200950 号)执行。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除企业在矿山所在地设立全资子公司外,不得变更持有人。(九)探矿权人在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后至取得采矿权前,探矿权有效期届满,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探矿权保留。(十)对于探矿权分设转采矿权的,探矿权人应在其勘查区地质工作全部达到详查后,编制勘查区块内矿业权设置方案,方案经依法审查通过备案后,可按照矿业权设置方案申请分设探矿权,按规定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十一)非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采矿登记的,申请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在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届满 30

7、日前,申请延续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延续期限每次不得超过原预留期限。除政策原因不予设置矿业权的,划定矿区范围批复超过预留期的,探矿权转采矿权项目申请人可凭有效的勘查许可证申请重新划定矿区范围;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采矿权的申请人可凭成交确认书申请重新划定矿区范围;通过协议方式取得采矿权的申请人,需提供原批复同意协议出让的机关同意仍按原协议出让条款为原申请人办理划定矿区范围的意见,申请重新划定矿区范围。二、进一步规范采矿权新立、延续和审批管理(十二)申请采矿权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5应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限制类矿种采矿权的

8、,应出具有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申请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必须具备其他有关法定条件后方可实施开采作业。(十三)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相关要件实施开采作业,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矿山开采工程不得超越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的对边界保留安全距离范围。(十四)除属同一个矿业权人的情形外,矿业权在垂直投影范围内原则上不得重叠。1、新设矿业权在垂直投影范围内原则上不得重叠,涉及和石油、天然气等特定矿种的矿业权重叠的,应当签署互不影响,确保安全生产的协议后,办理采矿许可证;2、已设矿业权涉及与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和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及石灰等表生类矿种的矿业权重叠的,原则上应限期解决重叠问题。暂时无

9、法解决的,应签署互不影响,确保安全生产的协议,并将协议送达各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采矿许可证副本应注明“与*(矿业权名称)存在重叠,已签署互不影响、安全生产协议。 ”。(十五)探矿权人申请采矿许可证的,探矿权人在提出采矿登记申请时,应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探矿权注销申请,登记管6理机关在批准采矿权新立时,同时注销该探矿权。勘查登记与采矿登记不属于同一登记机关的,采矿权新立一经批准,探矿权人应向原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探矿权注销申请,并凭探矿权注销通知(证明)领取采矿许可证。(十六)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一年的,负责采矿权年检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政府的有关社会服务要求,提醒告知

10、采矿权延续事项。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三个月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本级或上级机关的门户网站上滚动提示采矿权延续事项。(十七)因新增审批要件(要求)造成无法按正常规定办理采矿权延续的,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顺延 1 至 2 年,并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其原因和要求。(十八)采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应出具经年检合格的采矿许可证,可凭当年或上一年度经审查合格的矿山储量年报作为剩余查明资源储量的依据。属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的矿种大中型资源储量规模的,应提交近三年经评审备案的储量核实报告,以确定剩余资源储量。采矿权延续有效期接续问题仍按照关于规范矿业权延续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土资

11、字2009567 号)执行。采矿许可证延续的期限应与矿区范围内剩余的可开采利用的查明资源储量相适应,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长有效期限;开采用作普通建筑7材料的砂、石、粘土和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以及开采规模低于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按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三、严格采矿权转让、变更条件和审批管理(十九)转让采矿权受让人应具备本通知第十二条规定的采矿权申请条件,并承继该采矿权的权利、义务。(二十)采矿权转让涉及管理权限调整的,原登记管理机关完成转让审批并提出转报意见后,由调整后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二十一)国有矿山企业申请转让采矿权的,应当

12、获得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的同意。(二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不得转让:1、采矿权部分转让的;2、被纳入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的采矿权向非整合主体转让的;3、按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关闭矿山的;4、按国家有关规定属于禁止开采区域的;5、采矿权抵押备案期内的;6、采矿权处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法院查封、扣押或公安、税务、检察机关等通知立案查处状态的。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采矿权转让外,以协议方式出8让取得的采矿权投产未满 5 年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按原协议出让程序办理。经自治区政府研究同意协议出让的采矿权,未经自治区政府同意或受让方不满足自治区政府批准出让时的限制条件时不得转让。(二十三

13、)采矿权原则上不得分立,因开采条件变化等特殊原因确需分立的,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或由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对分立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并公示无异议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准予变更登记。(二十四)人民法院将采矿权拍卖或裁定给他人,受让人应依法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的受让人应具备本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的资质条件,登记管理机关凭生效的判决文件,依法予以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在国土资源部出台进一步实施细则后按照细则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二十五)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 15 条规定的情形外,凡增加或减少主要开采矿种的、变更生产规模的、变更矿山名称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

14、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矿山在开发中进行技术改造需变更开采方式或变更开采能力的,按照以下要求办理:(1)煤炭采矿许可证变更开采方式或同时变更生产能力的,采矿权人要提交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同意技改的批复和新发证要9求的资料办理变更登记;煤炭采矿许可证只变更生产能力的,采矿权人应提交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技改验收合格证明(或生产能力核定批复、有效的煤炭生产许可证),按新发证要求的资料办理变更登记。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配置接续煤炭资源或整合增扩边角资源的,依照批准文件申请划定矿区范围。依照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各类报告应按照资源配置批准文件批复的生产能力和开采方式编制,按照新

15、发证要求的资料办理采矿权变更矿区范围登记,持变更矿区范围后的采矿许可证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技改验收合格证明(或生产能力核定批复、有效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申办采矿权生产能力变更登记。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种申请扩大生产规模的,还应符合开采总量控制的有关规定。(2)非煤矿山变更开采方式或生产能力的,采矿权人应提交新发证要求的资料办理变更采矿登记。2、非煤开采矿种采矿权不得变更为煤炭,盟市国土资源局直接出让的采矿权一律不得变更开采矿种。采矿权开采矿种的变更,原则上只能在同一矿类内进行,其办理变更登记资料应符合新发证资料要求。3、申请直接变更矿山名称的,按照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材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标准

16、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0954810号)提交资料。(二十六)相关申请要件齐备合规的,采矿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可以同时提交转让和变更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可同时办理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二十七)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四个月,采矿权人申请转让、变更的,受让人应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四、规范采矿权抵押备案、注销条件(二十八)采矿权人申请抵押备案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资料:1、抵押备案申请书;2、抵押合同;3、贷款合同;4、采矿权有偿取得(处置)凭证;5、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要件。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符合规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向抵押双方出具备案证明。(二十九)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备案的采矿权抵押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1、矿业权价款已全部缴清,涉及评估 30 年的,应补缴剩余价款;2、采矿权权属无争议;113、采矿权未被法定机关扣压、查封;4、采矿权抵押期没有超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5、采矿权未处于抵押备案状态。(三十)符合抵押备案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出具抵押备案的通知,通知内容包括:抵押期限、采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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