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落户新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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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 年大连落户新政策-大 大连市落户新政 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全域城市化建设进程,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 2011 9 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全省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通知(辽政发 2012 19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户籍准入。已经取得异国国籍或获得异国长期居住资格的人员,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全市取消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性质划分,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2、”。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主城区是指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新市区是指金州新区、保税区、普湾新区;新区是指由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瓦房店市组成的渤海区域,由庄河市、花园口经济区、长海县组成的黄海区域,普湾新区拓展区。第五条 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坚持“合理控制主城区,适度放开新市区,全面放开新区”的原则。我市户籍准入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第六条 新区常住人口迁入主城区、新市区,按照本规定执行。第七条 在新市区登记常住户口 5 年以上(符合主城区登记常住户口条件的不受 5 年限制)、在主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人员可以迁入主城区。第八条

3、 按照本规定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已婚人员,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同时办理户口迁移,有职业的配偶及未婚子女应当同时办理工作调动。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年限,均指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时的连续年限。第十条 市及区市县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户籍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规定的执行工作。第二章 户籍准入条件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实际居住、按规定申领居住证的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共同居住的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一)在主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满 5 年,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5 年以上;(二)在新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满 1 年,并按照国家规定

4、参加社会保险 1 年以上;(三)在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一)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含境外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四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国家职业资格仅限于大连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或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二)与我市各类单位签订 1 年以上(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须签订 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具有四级国家职业资格的须参加社会保险满 1 年,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须参加社会保险满 3 年);(三)距法定退休年龄 15 年以上(四级国

5、家职业资格年龄可以适当收紧,高端人才年龄可以适当放宽)。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新区合法稳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一)具有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历或四级国家职业资格;(二)与新区各类单位签订 1 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三)距法定退休年龄 15 年以上。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我市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公务员(工作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一)经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录用,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距法定退休年龄 15 年以上;(二)经我市各级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入,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距法定退休年龄 15 年以上。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购买房屋条件之一,且具有完全房屋产权资格的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购房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自登记常住户口之日起,所购房屋 3 年内不得交易、抵押):(一)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个人在主城区(旅顺口区除外)购买商品房,单套住宅建筑面积达到 70 平方米或单套非住宅建筑面积达到 50 平方米;(二)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个人在主城区(旅顺口区除外)购买存量房,单套住宅建筑面积达到 90 平方米或单套非住宅建筑面积达到 70 平方米;(三)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个人在新市区、旅顺

7、口区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单套住宅建筑面积达到 50 平方米或单套非住宅建筑面积达到 30 平方米;(四)个人在新区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购买非住宅房屋的,应当同时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方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第十六条 在旅顺口区购买房屋落户的人员(达到主城区落户条件的除外),其常住户口 5 年内不得迁入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投靠条件之一,且被投靠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无业人员,可以在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一)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主城区并结婚满 2 年,或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新市区并结婚满 1 年,或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新区;(二)投

8、靠的未成年子女,父母有一方常住户口在我市,或因父母均系现役军人等情况被投靠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常住户口在我市;(三)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子女,其投靠的监护人常住户口在我市;(四)身边无子女的父母,可以申请 1 名无业未婚子女投靠;(五)被投靠的子女常住户口在主城区、新市区,其登记常住户口 5 年以上,投靠的父母年龄合计满 130 周岁,或投靠的单亲父亲满 65 周岁、单亲母亲满 60 周岁;(六)被投靠的子女常住户口在新区,投靠的父母年龄合计满 130 周岁,或投靠的单亲父亲满 65 周岁、单亲母亲满 60 周岁。投靠配偶的,其未婚子女可以随迁。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投靠条件之一,且需要办理工作调动的

9、夫妻投靠人员,可以在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地(引进人才也可以在被投靠人工作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一)投靠的配偶符合引进人才登记常住户口条件;(二)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主城区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结婚满 2 年;(三)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新市区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结婚满 1 年;(四)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新区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投资纳税条件之一,且依法经营 1 年以上的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一)个人在主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并注册资金 120 万元以上、年纳税 8万元以上;(二)个人在新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并注册资金 80 万元以上、年纳

10、税 5 万元以上。第二十条 迁入我市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销售中心、国内特大型企业的销售或研发中心,国内外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所办的分校(所),其在我市工作且在本单位工作 3 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随迁。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在我市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第二十二条 原系我市常住户口的退学人员、退役运动员、刑满释放人员,可以在原户籍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第二十三条 按政策规定可以回原户籍地落户的我市生源毕业生或出国回归人员,可以在原户籍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第

11、二十四条 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省、市政府等有关落户规定的复转退伍军人、随军家属、军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第二十五条 经市级以上组织部门批准调入我市的人员,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第二十六条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落户的成建制迁入人员,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第三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1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大连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大政发 2003 62 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外省市单位整体迁入及其职工落户条件的通知(大政发 2004 95 号)、大连市关于私人投资、购买商品房户口迁入暂行办法(大政发 2006 57 号)、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暂行规定(大政发 2011 76 号)等文件以及大连市调入、招收外地工人暂行规定(大政办发 1996 139 号)、大连市人才工作居住证暂行规定(大政发2004 75 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重点工业园区和沿海经济带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大政发 2007 98 号)等文件中有关户籍管理方面的规定同时废止。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有效期 5 年。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实施办法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联系业务:一三二零四一一五零八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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