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五项学科竞赛条例(征求意见稿)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40345136 上传时间:2018-05-25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4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全国五项学科竞赛条例(征求意见稿)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全国五项学科竞赛条例(征求意见稿)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全国五项学科竞赛条例(征求意见稿)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全国五项学科竞赛条例(征求意见稿)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全国五项学科竞赛条例(征求意见稿)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全国五项学科竞赛条例(征求意见稿)》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全国五项学科竞赛条例(征求意见稿)(1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1 附件全国五项学科竞赛条例(征求意见稿)(2005年制定,2014年X月第一次修订)一、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五项学科竞赛(以下简称学科竞赛),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 适用于本条例范围的学科竞赛分别是:1. 全国高中数学联赛,中国数学奥林匹克。2. 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复赛(省级赛区),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3. 中国化学奥林匹克(初赛),中国化学奥林匹克(决赛)。4. 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5. 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第三条第三条 学科竞赛是一项面向全国中学生的科学竞赛活动,其宗旨是:向中学生普及科学知识,激发他们学习科

2、学的兴趣和积极性,为他们提供相互交流和学习的机会;促进中等学校教学改革;通过竞赛和相关活动培养和选拔优秀学生,为参加国际学科竞赛选拔参赛选手。第四条第四条 学科竞赛属于课外活动,是研究性学习的重要方 2 式,鼓励学有余力、有兴趣的学生自愿参加。二、竞赛的组织机构第五条第五条 主管单位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具体工作由中国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负责。第六条第六条 主办单位为各相关全国学会,分别是:1. 中国数学会:数学竞赛。2. 中国物理学会:物理学竞赛。3. 中国化学会:化学竞赛。4. 中国计算机学会:信息学竞赛。5. 中国植物学会和中国动物学会:生物学竞赛。第七条第七条 主管单位的职责:审定各学科竞

3、赛章程(条例),定期召集学科竞赛管理工作会议,协调解决各学科竞赛中遇到的问题,审批国家集训队、国际竞赛国家队组成和国际竞赛承办,资助国家集训队培训及国际竞赛参赛。第八条第八条 主办单位的职责: :制定和修订本学科竞赛的章程(条例)及组织实施细则,依据竞赛章程(条例)、组织实施细则及本条例举办竞赛,遴选国家集训队员并组织培训,遴选国际竞赛国家队员。第九条第九条 各省(区、市)科协牵头,与当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各有关省级学会联合成立省级五项学科竞赛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竞赛管委会),其主要职责为:1. 监督、协调本省五项学科竞赛的各项组织工作。 3 2. 监督省竞赛活动组织实施单位的工作。3依据各

4、学科竞赛章程(条例)、组织实施细则及本条例审核省级竞赛获奖学生名单。第十条第十条 省竞赛活动组织实施单位由竞赛主办单位选定,省竞赛活动组织实施单位须根据本条例和各学科竞赛的章程(条例)组织实施本地区的竞赛,其主要任务是:根据主办单位的要求发布竞赛通知,设立考点和任命各考点负责人,接收和分发试卷及试卷保密保管工作,根据竞赛章程(条例)组织竞赛并保证赛场的秩序,收集竞赛答卷并负责保密保管工作,根据主办单位拟定的评分标准评判成绩,将竞赛结果按规定报告主办单位等。省竞赛组织实施单位除对主办单位负责外,还接受省竞赛管理委员会监督。三、竞赛的组织实施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报名与资格认定:省级竞赛的报名及资格认

5、定工作根据各学科竞赛章程(条例)由省竞赛活动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全国竞赛(决赛)的相关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竞赛时间和地点:各省可根据参加竞赛学生人数和地域分布设立多个分赛点。赛点应设立在地级市以上地区办学条件较好、管理规范的学校或机构,设立赛点须经主办单位批准。各赛点的竞赛时间必须按照主办单位的规定统一进行。全国竞赛(决赛)的时间、地点由主办单位确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命题:竞赛的命题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竞赛大 4 纲由主办单位确定并予以公布。命题工作可由主办单位组织专家承担,也可以征集试题后由主办单位确定竞赛题目。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试卷管理。1. 五项学科竞赛试卷与评分标准必

6、须按照各学科竞赛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印制、分发和保管。2. 全国竞赛试卷由主办单位印制。省级竞赛试卷采用电子试卷方式在竞赛考试当天考前3小时以内发送至各省竞赛活动组织实施单位试卷保密员进行印制。未经主办单位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印试卷。3. 分装:由主办单位统一印制试卷袋,试卷袋正面应印有能填写赛区、考点、考场、试卷份数、考试科目、竞赛时间、考场监考人员拆封时间与签名等项目。试卷袋分装后须加盖密封专用章。4. 保管:竞赛试卷、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应存放在保密室内,并设专员管理。5. 拆封:试卷应按考务工作流程进行拆封。比赛开始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不按程序私自拆封试卷袋。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考场

7、设置与考试实施。1. 笔试考场设置:考场应设置在环境安静、整洁卫生、采光通风和桌椅条件良好的教室。考场内课桌要单人单桌放置,桌面右上角依次粘贴参赛证号。考场顺序采用统一连续编排方式,并应将各校选手混排。 5 2. 实验考场设置:考场应集中在一个具有实验条件及组织能力的学校或单位。实验前所有竞赛用机器、设备、器材须接受检查,并使之处于完好状态,同时需有一定数量备用。3. 监考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熟悉监考业务的教师担任。监考人员在监考期间佩戴监考标识,严格遵守竞赛纪律。监考人员不能参加有本校选手参加的竞赛场次和有亲属参加竞赛的监考工作。4. 比赛工作流程:各学科竞赛章程(条例)、组织实施细则需对

8、比赛工作流程进行规范性说明,明确时间点和相应工作内容及相关人员具体职责规范。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阅卷。1. 阅卷坚持“严肃、认真、公正、准确”的原则。2. 阅卷工作按各学科竞赛章程(条例)、组织实施细则统一组织,并应于竞赛结束后一周内完成。3. 阅卷组长应由责任心强、专业知识扎实、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选择工作认真负责的老师参加阅卷工作。4. 阅卷前,阅卷组长应组织阅卷工作人员认真研究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并组织试评,以便做到统一标准。5. 阅卷过程中如遇疑难问题,须阅卷组集体讨论后解决处理。遇到重大问题,应向主办单位请示。6. 在阅卷过程中,阅卷组长应对阅卷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 6 及时纠正错评、

9、漏评和计分错误等情况。阅卷结束后,应进行组内交叉复查,确保阅卷质量。7. 在阅卷中如发现答卷雷同,经阅卷组确认为舞弊行为的,按舞弊规定处罚。8. 成绩录入:选手成绩经复查合格并计算总分后方可拆封试卷进行成绩录入。选手成绩必须如实录入,不得变动。合分和核分以及电脑录入的工作必须由阅卷组长带领2-3名阅卷工作人员一同进行。如发现分数有误需要更动,应由包含阅卷组长在内三位以上阅卷工作人员签名记录在案,并上报主办单位。参与阅卷和成绩录入的工作人员应对成绩保密,不得外传未经正式公布的任何成绩。9. 成绩表:打印的竞赛成绩表应包含有序号、地区、姓名、性别、学校、分项成绩、总分等栏目,并具有打印的日期、页码

10、等信息。每个打印页面必须有阅卷组长、录入员、校对员的签名。成绩表须有一份存档备查。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奖项评定。1. 全国竞赛及省级竞赛的成绩判定办法、获奖比例及人数由主办单位确定,报竞赛主管单位备案。全国竞赛等级奖及省级竞赛一等奖由竞赛主管单位审批确定。2. 全国竞赛一、二、三等奖证书由主管单位和主办单位共同颁发,省级竞赛获奖证书由主办单位颁发。3. 全国竞赛一、二、三等奖证书和省级竞赛一等奖证书由主 7 管单位统一印制。省级竞赛其他奖项证书由主办单位负责印制。4. 国家集训队和全国竞赛(决赛及省级竞赛一等奖)获奖学生名单(包括姓名、性别、所在省份、毕业中学、获奖名称)由竞赛主管单位公示合格后

11、,奖项最终予以确认。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全国竞赛参赛人数的增长应与竞赛活动目标相匹配,保证竞赛等级奖的水平稳定,为甄别培养拔尖人才提供可靠的渠道保障。省级竞赛一等奖以上奖项获奖人数由主管单位实行总量控制。如拟增加全国竞赛参赛人数,竞赛主办单位须在上一年比赛结束后向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每次人数增长幅度不超过10%,且不能连年增长。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全国竞赛的考试内容应理论与实践并重,除考试活动之外,应围绕学科主题组织1-2项学生的交流或参观学习活动。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每年主办单位需将全国竞赛活动计划提前报竞赛主管单位备案,包括时间、地点、承办单位、参赛总人数(学生、领队)、各省学生名额分配及收费

12、情况。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学科竞赛名称变更须由竞赛主办单位向竞赛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单位研究批准后方可变更。变更后的竞赛名称由主管单位报教育部有关部门备案。名称变更后的竞赛应按原竞赛章程(条例)内容和管理要求组织实施。 8 四、国家集训队和国家队选拔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国家集训队是由全国五项学科竞赛一等奖获奖学生组成,每年五项学科竞赛国家集训队总人数不超过 260人。国家集训队员须按主办单位要求参加国家集训队培训活动。全国竞赛结束后,竞赛主办单位向主管单位报送国家集训队员名单,由主管单位审核确认后报教育部公示,公示合格的国家集训队员具有高考免试资格。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国家集训队

13、员公示信息如需变更,竞赛主办单位须以正式公函形式通知主管单位,并提供涉及学生所在学校的学籍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参加国际竞赛国家队的队员须从本年度国家集训队队员选拔产生。经国家集训队培训后,竞赛主办单位须在当年国际竞赛开始前 3 个月向竞赛主管单位报送国际五项学科竞赛国家队成员名单,由竞赛主管单位审核确认。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各学科国家集训队员只能参加本学科的国家队成员选拔。五、竞赛守则和纪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参加竞赛组织管理工作的全体工作人员均须执行竞赛条例及各相关学科的竞赛章程(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竞赛组织工作人员须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不得收受任何

14、与竞赛有关的单位或个人的礼品或非劳务性酬金。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参加各级竞赛组织管理工作的全体工作人员 9 在了解即将启用的竞赛试题后,在开赛前不得向任何人泄露,不得暗示有关试题的任何信息,在竞赛答案正式公布前不得向任何人泄露。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参加各级竞赛组织管理工作的全体工作人员在正式公布前不得向任何人透露竞赛成绩和奖项结果、国家集训队员和国际竞赛国家队员名单。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参与命题和试卷分发的所有人员必须对竞赛试题内容保密,并签署保密协议,承担相应的责任。命题人参与命题工作后不得参与任何与竞赛有关的辅导。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命题和竞赛结果评定等有关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当年有子女

15、或亲属参加竞赛者,须主动事先声明并予以回避。六、监督与投诉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可以对竞赛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包含参赛者)进行监督。竞赛有关组织机构的监督责任如下:1主办单位的工作由主管单位监督,省竞赛活动组织实施单位的工作由主办单位和省竞赛管委会监督。2. 竞赛主办单位和省竞赛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对省级竞赛活动的组织执行负责,省竞赛管委会负责监督本省各项赛事活动。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投诉。1各学科竞赛章程(条例)须包含投诉和申诉受理和处理 10 程序内容。2.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对竞赛主办单位、省竞赛管委会、竞赛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和个人按照竞赛章程(条例)进行投诉。3有关参赛学生

16、违规行为应向省竞赛活动组织实施单位或竞赛主办单位举报。有关省竞赛活动组织实施单位、省竞赛管委会的失职违规行为应向竞赛主办单位实名举报。全国竞赛中的投诉由竞赛主管单位和主办单位联合受理。4. 对于提供证据的实名举报投诉,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机构必须受理,并应对其举报投诉情况和证据的真实性展开调查。投诉情况、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应由投诉受理机构出具正式文件报告。投诉受理机构有义务为投诉人保密。不受理匿名和没有事实根据的举报投诉。5. 所有与学科竞赛活动投诉有关的书面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须由竞赛主办单位抄送竞赛主管单位。七、处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被处罚的违规或失职行为包括:参赛学生的违规,赛场工作人员、省竞赛管委会、省竞赛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及竞赛主办单位有关人员的违规或失职。竞赛主办单位须在各学科竞赛章程(条例)或实施细则中对违规或失职行为进行定义说明。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对违规或失职行为的处罚。1. 对于参赛学生、赛场工作人员、省竞赛活动组织实施单位 11 及竞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