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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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计税依据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注意:税务机关不能核定纳税人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86 号) 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 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 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从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签订 后就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在每期开发项目建成进行预售或销售后,应纳城镇 土地使用税应是逐渐减少的,直到销售完毕,纳税义务也就终止。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 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注意计税依据和纳税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国 务院令第 483 号)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 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国税地字1988第 015 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确定的单位

3、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 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 面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 186 号)虽只规定纳税义务时间,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上的土地面积是经国土部 门确定有关单位组织测定的。所以在申报时应以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上的土地面积 为计税依据,按财税2006186 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申报缴纳。2、注意免税土地面积和扣除时间。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2

4、4 号)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 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国税地1988015 号)和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 补充规定 (国税地1989140 号)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交政府 或业主使用的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物业用房以及在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符合免 税条件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小区外的社会公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 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或经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 策,在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对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交政府或业主使用的相关项

5、目所占用 的土地应在建成交付使用时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小区外的社会公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应按实际占用面积从合 同签订时间或合同规定交付土地时间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3、注意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及计算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2 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 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 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389 号)第二

6、条第一款规定:“购置新建房品房,自 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这里明确了购置新建房品房纳税义 务的发生时间,对应的也就是说作为出售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的终止,因为对同 一块地是不能重复征税的。财税2006186 号文件规定以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约定交付土地 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那么对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理解也应为房地产企 业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如果合同规定房产交付时间的,应以交付时间为房地产开发 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如果合同未规定房产交付时间的,应以合同签订 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这样纳税起始日和终止

7、日衔接 一致,避免重复纳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个开发项目在建成进行预售或销售后,随着房产的不断销售,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是逐渐减少的,到商品房销售完毕,纳税义务也就终止。因此房地 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就要注意计算方法,在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月 比例扣除法较为合理。即本月应纳税额本月剩余应税占地面积月单位税额;本月剩余应税占地面积=占地 总面积免税占地面积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分摊占地面积(分摊面积以合同规定 交付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进行统计) ;月单位税额年应纳税额12;已签订合同预售 或销售房屋分摊占地面积占地总面积(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建筑面积可售建筑 总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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