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工程质量监督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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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 公司工程质量监督规则公司工程质量监督规则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提高机械工业建设工程质量, 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强化 和完善建设单位(项目业主, 下同)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遵照国务院国 发199241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的指示精神及建设 部建建字1990第 151 号文印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具体要 求,结合机械工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设单位实施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是在施工单位进行群众自检、 交接检、专业检查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上, 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防止不 合格工程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 第三条 工程质量是勘察质量、设

2、计质量、设备质量、施工质量、 检测质量、 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以及使用维护质量的综合反映,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部门 必须与各有关方面(设计、施工单位)密切配合,各负其责,精心设计、精心 施工,对建设各阶段的重要环节严格检查监督, 实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必须贯彻“百年大计、 质量第一”的建设方 针,坚持“严格把关与积极预防相结合,以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承包合同的工程质量条款, 有关工程质量检查与 验收的要求,返工、包修等内容要具体明确,有约束力。第二章 部门质量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根据建设部建建字第 151 号文中“国务院工业、交通主管部门

3、负责所属 的和相应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的规定,本部负责直属单位和机械行业大中型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的指导、监督、协调和 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制订本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及管理, 审查工程质量 监督机构的资质,考核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核发监督人员证书。 (三)掌握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动态, 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组织对监 督人员的培训。 (四)组织、协调和督促处理本部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争端。 第七条 为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建设投资

4、,取得较好的技术经济效益,各建设单 位对建设工程应委托有监理资格的社会监理单位实行监理。 对于尚未实行社会监理的建设项目,其中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设立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均简称监督站), 负责本单位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小型建设项目,委托所在地质量监督站监督工程质量, 本单位配有质量监督员 负责日常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主管工程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对本单位工程质量负责,其主 要职责是: (一)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全面质量管理教育,提高质量意识, 开展保证质量的 各项活动。(二)组织本单位设计、施工管理和材料、设备供应等部门, 建立质量保证体 系,实行质量责任制,明确各自质

5、量目标和保证质量的措施。 (三)布置、检查质量管理工作,分析研究质量动态, 决定处理质量问题。 (四)组织领导质量监督站工作, 保证质量监督机构独立行使检测、监督的职 能,并从组织上、 人员配备上和检测手段等方面确保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运行。第三章 监督站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九条 监督站业务受当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 在本单位主管工程技术 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检测、监督职能。 第十条 监督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对监督站的工作全面负责。 监督站的人 员专业结构要合理、配套, 其中技术人员不得少于该站人员总数的 70。 第十条 监督站站长与监督员的资质条件: (一)监督站站长应由

6、取得建筑类高级工程师担任。 (二)监督员应由具备相应专业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设计或施工五年以上的 技术人员担任;有二十年以上施工经验的技术工人也可担任。 (三)监督员必须具有相应专业的施工验收规范、规程、 标准和计量工作的基 本知识。 (四)监督员必须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地反映质量情况,及时妥 善地处理质量问题。 (五)监督员应经过一定的技术业务培训, 通过有关方面考核合格并取得合格 证书后,方能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监督员工作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内容 (一)工程开工前, 对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 进行核查,凡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开工。

7、(二)配合施工单位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参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 方案);参加设计技术交底;参加施工技术交底; 参与制订有关保证工程质量 措施等。 (三)根据国家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技术标准、 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等,从施工准备到竣工验收, 监督员应跟班作业。按工序 进行分部分项检测,监督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构配件不能用于工程,不合格的 设备不能安装;不合格的分部分项工程, 不能转入下道工序施工;不合格的工 程,不得交工。 (四)对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抽检; 对于有疑义或使 用超过保用期限或有损伤、锈蚀的材料、成品、半成品, 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

8、; 对于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工程, 应审核其试验报告及技术鉴定书, 配合施工单位进行必要的测试,督促设计部门回访。 (五)对于尚无质量检验标准的特种工程、进口设备等, 负责组织有关建设、 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研究制订检验标准和质量保证措施。 (六)经常分析研究质量动态,对于技术难度大、精度要求高、 工序复杂的关 键项目及施工薄弱环节、建筑安装工程中的质量通病等, 要事先协助施工单位 采取预防措施。 (七)负责隐蔽工程验收与签证。 (八)负责设计变更、材料代用等现场情况的签证。(九)督促和参加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十)参加单项(位)工程质量评定, 对交工验收项目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十

9、一)按合同和设计要求确定需要返工、包修的内容,并负责返工、包修后 的签证。 (十二)汇集和整理工程质量记录、凭证以及技术核定单等竣工资料,提供完 整的单位工程施工现场检查日志。 (十三)负责管理工程质量业务日常工作, 及时向上级反映工程质量情况、问 题和处理意见,填报工程质量报表。 (十四)督促施工单位做好质量回访、包修工作。 第十三条 监督站权限与责任 (一)监督站有以下权限 1凡违犯施工程序, 不按设计图纸和施工规程、规范施工,使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和施工机械、 计量仪器、仪表等不符合质量要求者, 应立即向施工单位提出予以纠正,对于 不听劝阻质量问题严重的, 有权令其停工,并报主管上级和

10、当地政府建设主管 部门处理。 2隐蔽工程或应属于监督员签证的工程,未经签证的,不予验收,有权提请有 关方面不予结算。 3对于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作出返修加固的决定,直到合格方准交工验收。 4对于不合格的工程或验收中提出应完善修理的工程,而未经修理完善的,不 予验收,有权提请有关方面扣减工程款。 5有权提请主管部门奖励创建优质工程的施工单位及监督员;有权批评质量低 劣的施工单位;对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有权提请主管部门追究其 责任。 (二)监督站、监督员的责任 1监督站及监督员对受监工程承担监督责任。 2对于在工程质量监督中严格执法、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作出突出成绩的监督 站、监督员,建设

11、单位应视情况给予表扬、嘉奖等奖励。 3在监督工作中,因不坚持技术标准或严重失职而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或监 督员核验工程质量弄虚作假的,建设单位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 直至撤职处分,触及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四章 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第四条 全过程质量控制应重点抓好三个关键环节:首先抓好勘察设计过程质量 管理;二是抓好工程建设所用材料、设备、机具的质量管理;三是抓好施工过 程中的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质量管理 (一)勘察设计工作,必须坚持设计程序,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凡列入国家计 划的建设项目,都要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资源 勘探、地形测量、工

12、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察工作, 为设计工作提供齐全、准确 的勘察资料。未经必要的勘察,不准设计; 没有经过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 不准出施工图。 (二)对于改建和扩建工程,必须对原有建筑物进行质量鉴定, 并搞清原有工 程的设计意图、技术条件、基础资料、施工质量、 生产和使用情况。具有主管 部门批准的改、扩建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才能进行改、 扩建设计。 (三)设计文件是工程建设的主要依据,经审查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凡涉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如建设规模、产品方案、 建设地点、主要协作关 系等方面的修改,须经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机关批准; 凡涉及初步设计的主 要内容,如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流程、主

13、要设备、 建筑面积、建筑标准、总 定员、总概算等方面的修改, 须经原设计审批机关批准,修改工作由原设计单 位负责进行。 (四)设计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要求编制设计施工图,并对施工 图质量负责。如果发现设计施工图有错误、遗漏、交待不清、 设计深度不够或 由于施工条件、材料规格、品种、 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原设计不合理需作变 更时, 应由设计单位提出变更通知单或技术核定单,并作为设计文件的补充和 组成部分。 对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技术核定单,设计单位可书面委托 建设单位代签,如其无技术力量, 也可书面委托施工单位代签。 (五)重复使用设计图纸,要结合本地区自然条件、使用要求、 施工

14、条件和材 料质量等具体情况进行复核,并要经主管部门批准, 严禁乱改、乱套设计图纸。(六)设计技术交底。设计施工图纸交付建设、施工单位后, 有关各方应认真 熟悉设计图纸,了解设计要求,发现图纸设计问题, 在开工前由建设单位组织 设计单位向有关方面进行设计技术交底, 同时各有关方面可对设计施工图提出 问题,如施工图是否齐全、标准图是否配套适用, 图纸说明、技术要求是否清 楚、工业管道、 电气线路及道路与建筑物之间有无矛盾,水,电、暖通管道与 土建是否衔接无误等, 或提出改进设计的合理化建议等。 在设计技术交底结束后,建设单位负责编写技术交底会议纪要, 经有关各方代 表签字后,可作为施工的依据。 (

15、七)为保证工程质量,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设计单位有责任做 好设计现场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建筑材料的质量管理 (一)建设工程用的各种原材料,构配件和相关设备、仪表等, 都必须由生产 单位或供应部门提出合格证,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 还应获得生产许 可证。对没有合格证明, 材质或设备性能不清或使用超过保用期等问题,必须 进行严格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二)材料代用或新材料试用,都应事先有理论计算, 对新材料做好试验和鉴 定,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经设计部门批准后, 方可在施工中使 用。 (三)在施工现场配制的各种粘结材料,如混凝土、砂浆, 耐火泥,水道接口

16、材料等,其配合比、强度和操作方法, 均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或材料试验部门确 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并提出试验报告,符合设计要求后, 方准使用。 第十七条 机械设备的质量管理 (一)设备订货,到站提货验收,转运,入库保管等, 由建设单位设备供应部 门负责质量管理。 (二)合同签订后, 设备主管部门应在设备到货之前做好接货检验、转运、仓 储等各项准备工作,组织有关人员熟悉合同内容、 检验方法和检验标准,并且 制定各项实施方案,落实措施,确保设备质量和安全。 (三)进口设备,对外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较为复杂, 应成立接运检验 小组,必须认真熟悉订货合同和进口商品检验规定。 一般有下列主要要求: 1.所有进口商品都应向海关申报,由海关实施监理。 海关在检验进口商品时,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到场。 2.一切进口商品都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检验。未经检验, 不准安装投产。 3.必须严格按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设备验收工作, 做出详细验收记录,对 有问题部分必要时应拍照取证,经检验不合格的, 一般应当在索赔有效期满前 一个月向商检机构和有关检验机构申请复验确认, 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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