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条护保地绿点重市城市州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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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规名称】徐州市城市重点绿地保护条例【颁布单位】【颁布文号】【颁布时间】2010-09-29【实施时间】2011-01-01【正 文】徐州市城市重点绿地保护条例徐州市城市重点绿地保护条例(2010 年 8 月 27 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 制定 2010 年 9 月 29 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 批准)第一条 为了保护城市重点绿地,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重点绿地保护,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重点绿地,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 主要存在形态,功能突出

2、、需要长期保留的城市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植被、 水体及相关设施。具体有以下几类:(一)公园绿地,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游园和广场绿 地;(二)重要的防护绿地,包括重要的卫生隔离带、防护林、城市组团隔离带 以及重要道路的防护绿地;(三)主城区主干道行道树绿带;(四)云龙湖风景名胜区、吕梁山风景区内的重要绿地。第三条 市园林管理部门是本市重点绿地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铜山区、贾 汪区管辖范围内的重点绿地保护工作由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主 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城管、林业、水务、交通等管理部门按照各 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重点绿地保护工作。第四条 重点绿地保护工作的主管部

3、门(以下简称绿地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 级规划管理部门拟定重点绿地名录和绿线,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重点绿地名录和绿线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云 龙湖风景名胜区内的重点绿地,由市绿地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拟定绿 线。新增绿地属于重点绿地范围的,应当列入重点绿地名录。重点绿地由绿地主管部门设置标志。第五条 重点绿地推行社会化养护,由管理养护部门通过招标方式从有绿化 养护资质的单位中确定养护单位。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地养护标准进行养 护。第六条 主城区主干道上的行道树不得擅自更换。确需更换的,应当由绿地 主管部门会同管理养护部门组织听证会,征求专家、群众代表和有

4、关方面的意 见后,提出更换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七条 不得擅自占用重点绿地或者改变其规划用途。因公共利益需要占用 重点绿地或者改变其规划用途的,绿地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管理养护部门组织听 证会,征求专家、群众代表、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后,由本级人民政 府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重点绿地在云龙湖风景名胜区内的,由市人民 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在山林红线保护区内的重点绿地,占用或者改变其规划用途的,依照徐 州市山林资源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铜山区、贾汪区管辖范围内的重点绿地,需要占用或者改变其规划用途的, 铜山区、贾汪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于审议决定后十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5、第八条 经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占用或者改变重点绿地规划用途的,由规划、 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九条 以填埋、建设等方式占用重点绿地范围内水体的,按照本条例有关 占用重点绿地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重点绿地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建筑及其他设施不得擅自扩建,其性质 和用途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扩建或者改变其性质和用途的,由绿地主管部门会 同规划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征求群众代表、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后, 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第十一条 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占用重点绿地的,应当经 绿地主管部门同意,领取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临时用地手续

6、,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绿地主管部门应当对临时占用重点绿地进行监督,督促有关责任主体在临 时占用后实施绿地恢复。第十二条 因应对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占用重点绿地的,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执行。第十三条 重点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损毁座椅、果皮箱、护栏、标识牌、廊架、凉亭、雕塑、亮化灯具、 地面铺装等设施;(二)擅自设置广告设施;(三)取土、挖石、焚烧物品;(四)违反规定野炊、停放车辆、设置帐篷;(五)放牧、种植蔬菜或者其他农作物;(六)其他损坏绿地的行为。第十四条 擅自占用重点绿地的,由绿地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 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一千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7、 责任。擅自占用重点绿地进行建设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 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 拆除等措施。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由有关审批部门责令设置者限期拆除,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有关审批部门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设置者逾期未拆除的,由有关审批部门依法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绿地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

8、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可以并处损失额 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未造成损失的,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 本条例对重点绿地的养护、管理未作规定的,适用徐州市城市 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第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属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 由城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第十八条 相关行政管理机关、管理养护部门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 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责责令改正,通报 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履行拟定重点绿地名录和绿线职责的;(二)擅自占用重点绿地进行建设或者改变重点绿地规

9、划用途的;(三)擅自扩建重点绿地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建筑及其他设施或者改变其性质 和用途的;(四)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五)对发现或者举报的违反本条例行为,依照职责应予查处而不予查处的。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 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监督体系,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 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并佩带执法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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