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治理示范县(区)建设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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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 3:瓦斯治理示范县(区)建设基本条件一、机构设置1、成立县(区)政府领导任组长,各相关部门(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发改委、国土、工商、财政、监察、工会、公安等)主要领导为成员的瓦斯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本县(区)瓦斯治理重大问题。2、瓦斯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设负责煤矿瓦斯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落实瓦斯治理相关政策措施。3、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配备总工程师,并设立“一通三防“技术管理部门,配齐采掘、通风、机电、地质等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煤矿采掘部署审查、头面审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审查等相关技术工作。4、主要产煤乡(镇)设立煤矿安

2、全监管站(所),配备不少于2 名专业技术人员。5、县(区)安全生产执法大队中,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执法的人员不少于 50%。二、技术支撑1、成立县级煤矿安全生产技术专家队伍,人员不低于 5 人。22、建立县级煤矿档案库,定期更新档案资料。3、建立县级瓦斯监控平台,并配备不少于 3 名熟悉煤矿安生管理人员。成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维护体系或区域服务中心,保证系统正常运行。4、有条件的县(区),应当建立瓦斯抽采技术服务站。三、制度建设1、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瓦斯治理责任。2、建立健全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 “一通三防”管理以及瓦斯治理安监、瓦检、防突人员培训、煤矿安

3、全质量标准化动态管理等制度。3、编制县(区)瓦斯治理三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煤矿瓦斯抽采钻量孔及抽采量量化考核制度,并将矿井年度瓦斯抽采计划与年度生产计划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统一考核。4、建立县级安全监控平台及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维护使用制度。5、建立“以风定产”公示制度、采掘头面审批制度、煤矿“三量”考核制度、煤矿交换图定期审查制度。四、监督管理1、瓦斯治理领导小组定期召开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会(不低于每月一次),解决瓦斯治理突出问题。2、建立所属煤矿通风系统及瓦斯治理技术档案,矿井“三图”3定期交换(突出矿井至少每月),落实“以风定产”、采掘头面审批、煤矿“四量”(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

4、及抽采达标的安全煤量)考核等制度要求,合理矿井采掘部署,为治理瓦斯灾害留下足够的时间、空间,掘、抽、采平衡。3、按规定开展瓦斯基础参数测定、瓦斯等级鉴定、煤层自煤发火鉴定等瓦斯管理基础工作,督促煤矿企业采取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4、开展“专家会诊”工作,制定“一矿一策”瓦斯治理方案。5、定期对所属煤矿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重点监管,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对瓦斯等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6、每两个煤矿至少配备一名驻矿安监员,建立考核奖惩制度,保证监管到位。7、及时转发淘汰设备目录和相关文件,制定设备淘汰计划,并监督实施。8、按要求及时报送瓦斯治理相关材料。五、救援体系1、制定煤

5、矿灾害应急救援预案。2、设立煤矿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区域布局合理,保证应急救援队伍 30 分钟能够到达煤矿。人员应不低于一个中队。完善应急救援网络,各煤矿应建立辅助救护小队。3、配齐救护车辆、正压呼吸器等救护装备。4六、人员培训1、建立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对煤矿从业人员进行全员培训。建立煤矿从业人员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培训考核合格发证,实行“上岗证”管理。2、煤矿矿长、安全员及“一通三防”相关管理人员按规定定期送培,持证上岗。3、特种作业人员配备齐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七、经费保障1、县政府落实瓦斯治理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工作经费。2、统一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存储,并实行备案

6、审查制度,实行专款专用。3、建立瓦斯治理奖励基金和配套资金等鼓励政策,推动煤矿瓦斯治理及综合利用工程建设。八、效果考核1、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杜绝较大瓦斯事故。瓦斯事故起数、伤亡人数控制在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以内。2、瓦斯抽采和瓦斯利用量达到上级下达指标。3、在示范建设期限内,煤矿生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达二级以上的矿井不少于 60%。其中通风质量标准化建设全面达二级以上。新建、改扩建(含资源整合)矿井竣工投产时,安全质量标准化必须达二级以上。4、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达标矿井不低于省局下达的数量。5新建、改扩建(含资源整合)矿井竣工投产时,必须达到示范矿井建设标准。5、煤矿安全高效

7、矿井数量达到矿井总数的 40%以上。6、所属矿井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实现机械通风;采区实行分区通风,按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所属矿井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按规定实现“三专两闭锁”,保持连续均衡供风;杜绝无风、微风作业和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作业,无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7、实行规范化支护的矿井数达 60%,所有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壁式等正规采煤法,高瓦斯矿井实行后退式回采,所有矿井按照规定安装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实现县区联网。8、应抽采矿井按规程规定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并预抽达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格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必须采取开采保护层或穿层网格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6煤矿瓦

8、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区县建设 考核评分表区县名称: 考核得分:项目小项及标准标准分评分办法得分一、机构设置(10 分)1、成立瓦斯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定期开展工作;2、有瓦斯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和人员。3、监管机构设“一通三防”管理部门并配齐技术人员4、主要产煤乡(镇)设立煤矿安全监管站(所) ,配备不少于 2 名专业技术人员。5、县(区)安全生产执法大队中,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执法的人员不少于 50。222221.未成立领导小组扣 2 分,未定期工作扣 1 分;2.无工作机构扣 2 分,人员不足扣 2 分。3、无部门扣 2 分,人员不齐扣 1 分。4.无机构扣 2 分,人员不齐扣 1 分。5.无机构扣

9、 2 分,达不到要求扣 1 分。二、技术支撑(8 分)1、成立县级煤矿安全生产技术专家队伍,人员不低于 5 人。2、建立县级煤矿档案库,定期更新档案资料。3、建立县级瓦斯监控平台,并配备不少于3 名熟悉煤矿安生管理人员。成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维护体系或区域服务中心,保证系统正常运行。4、有条件的县(区) ,应当建立瓦斯抽采技术服务站。22311.无队伍扣 2 分,人员不齐扣 1 分。2.未建档案库扣 2 分,资料未更新 1 分。3.无平台扣 2 分,无服务中心扣 2 分,人员不齐扣1 分。4.未建服务站扣 1 分。三、制度建设(10 分)1、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瓦斯治理

10、责任。2、建立健全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 “一通三防”管理以及瓦斯治理安监、瓦检、防突人员培训、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管理等制度。3、编制县(区)瓦斯治理三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瓦斯抽采钻孔及抽采量量化考222缺一项制度扣 1 分,扣完为止。7项目小项及标准标准分评分办法得分核制度,并将矿井年度瓦斯抽采计划与年度生产计划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统一考核。4、建立县级安全监控平台及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维护使用制度。5、建立“以风定产”公示制度、采掘头面审批制度、煤矿“三量”考核制度、煤矿交换图定期审查制度。22四、监督管理(20 分)1、瓦斯治理领导小组定期召开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会。2、

11、建立所属煤矿通风系统及瓦斯治理技术档案,矿井“三图”定期交换,落实“以风定产”、采掘头面审批、煤矿“四量”考核等制度要求,掘、抽、采平衡。3、按规定开展瓦斯基础参数测定、瓦斯等级鉴定、煤层自煤发火鉴定等瓦斯管理基础工作,督促煤矿企业采取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4、开展“专家会诊”工作,制定“一矿一策”瓦斯治理方案。5、定期对所属煤矿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重点监管,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对瓦斯等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6、每两个煤矿至少配备一名驻矿安监员并建立考核奖惩制度。7、及时转发淘汰设备目录和相关文件,制定设备淘汰计划,并监督实施。8、按要求及时报送瓦斯治理相关材料。233

12、242221.缺 1 次扣 0.5 分,扣完为止。2.一项未达到扣 1 分。3.一项未完成扣 1 分。4.未开展会诊工作扣 2 分。5.未定期检查扣 2 分,隐患未督促落实整改扣 2 分。6.驻矿安监员不齐扣 2 分。7未及时转发扣 1 分,未制定计划有效监督实施扣1 分。8.未按要求报送扣 2 分。五、救援体系(8 分)1、制定煤矿灾害应急救援预案。2、设立煤矿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区域布局合理,保证应急救援队伍 30分钟能够到达煤矿。人员应不低于一个中241.无预案扣 2 分。2.无队伍扣 2 分,人员不齐扣 1 分,网络不完善扣1 分。8项目小项及标准标准分评分办法得分队。完善应

13、急救援网络,各煤矿应建立辅助救护小队。3、配齐救护车辆、正压呼吸器等救护装备。23.装备不齐扣 1 分。六、人员培训(6 分)1、建立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对煤矿从业人员进行全员培训。建立煤矿从业人员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培训考核合格发证,实行“上岗证”管理。2、煤矿矿长、安全员及“一通三防”相关管理人员按规定定期送培,持证上岗。3、特种作业人员配备齐全,持证上岗。2221.无培训机构扣 2 分,人员未规范管理扣 1 分。2.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培训扣 2 分。3.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扣 2 分。七、经费保障(8 分)1、县政府落实瓦斯治理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工作经费。2、统一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14、,专户存储,并实行备案审查制度,实行专款专用。3、建立瓦斯治理奖励基金和配套资金等鼓励政策,推动煤矿瓦斯治理及综合利用工程建设。3321.经费不落实扣 3 分。2.未按规定提取扣 2 分,未按规定管理扣 1 分。3.未建立奖励和配套资金各扣 2 分。八、效果考核(30 分)1、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杜绝较大瓦斯事故。瓦斯事故起数、伤亡人数在控制指标以内。2、瓦斯抽采和瓦斯利用量达到上级下达指标。3、在示范建设期限内,煤矿生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达二级以上的矿井不少于60%。其中通风质量标准化建设全面达二级以上。新建、改扩建(含资源整合)矿井竣工投产时,安全质量标准化必须达二级以上。4、瓦斯

15、治理示范矿井建设达标矿井不低于省局下达的数量。新建、改扩建(含资源整合)矿井竣工投产时,必须达到示范矿井建设标准。533431.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较大瓦斯事故或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扣5 分。2.瓦斯抽采完成指标扣 2分,利用量未完成扣 1 分。3.一个矿不达标扣 1 分,扣完为止。多达标一个矿加 1 分,累计加分不超过6 分。4.一个矿井不达标扣 1 分。多达标一个矿加 1 分,累计加分不超过 8 分。5.每低 2扣 1 分,扣完为9项目小项及标准标准分评分办法得分5、煤矿安全高效矿井数量达到矿井总数的40以上。6、所属矿井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实现机械通风;采区实行分区通风,按规

16、定设置专用回风巷;所属矿井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按规定实现“三专两闭锁”,保持连续均衡供风;杜绝无风、微风作业和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作业,无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7、实行规范化支护的矿井数达 60,所有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壁式等正规采煤法,高瓦斯矿井实行后退式回采,所有矿井安设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实现县区联网。8、应抽采矿井按规程规定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并预抽达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格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必须采取开采保护层或穿层网格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444止。每高 2加 1 分,累计加分不超过 6 分。6.一个矿不合格扣 1 分,扣完为止。7.一个矿不合格扣 1 分,扣完为止。8.一个矿不合格扣 1 分,扣完为止。合 计100检查人: 时间: 年 月 日注:考核得分注:考核得分 80 分以上分以上为为合格。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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