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养老保险(最新)提供养老保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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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养老保险(最新)提供养老保险服务12 月 29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颁布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办法从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单位资金转移 12% 与之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资金转移中,个人账户转移与意见稿保持一 致,即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而统筹基金,即单位资金部分转移也未做修改, 即以本人 1998 年 1 月 1 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 12%的总和转移, 参保缴费不足 1 年的,按

2、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不得退保 办法明确规定,凡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 在跨省流动就业时,由原参保 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 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 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对农民工视同仁。办法特别强调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可在最后参保满 10 年地区退休 办法按照“唯一性”原 则,依次确定了相关地区的责任,即:参保人员户籍 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 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 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 10 年,则在最

3、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 10 年,依次向前推至 满 10 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各地参保都不满 10 年,则在户籍所在地 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养老金计算全国统一 我国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 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一定系数计算,这对流动就业 和稳定就 业的劳动者都是一样的,只要多缴费,个人账户储存额多,这部分养 老金水平就高。对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即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与本地各年度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对应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由此计算出本人指数化缴费工 资,再与本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出平均值,作为计发其基

4、础养老金 的基数;缴费满 15 年发给基 数的 15%,多缴费 1 年多发 1%。办法坚持了这一 计发办法,只是进一步明确了流动就业人员在各参保地的各年度缴费工资要与 最后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 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 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一视同仁 文件特别对农民工的转移做了特别添加规定。办法指出农民工中断就业或 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 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 在城镇之间流动就业或间断性在城镇就业,只要参保缴费并达到规定条件,与 城镇职工享受同样的养老保险待遇。 而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

5、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 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如果累计缴费年限满 15 年或以 上,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同城镇职工一样计发基本养老金;如果没 有满足规定条件,也可以把城镇参保的相关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到新型农村社会 养老保 险制度。 一个江西的农民工,先后在福建、广东、浙江的城镇就业,参保缴费各 5 年。 当他达到国家法定待遇领取年龄时,由于累计缴费年限满了 15 年,因此可以按 月领取 基本养老金。由于他在 3 地参保都不满 10 年,就由他的户籍所在地江 西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而

6、3 地社保机构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江西省。 但如果他在达 到领取待遇条件之前,已把户籍转到了最后参保地浙江,那么就 由浙江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他两省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浙江省。 发行社会保障卡办法规定,相关部门将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并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 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消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 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拟定了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 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并将 “两个办法”

7、的主要政策措施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摘要)为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根据劳动法、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 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65 号)的规定,针 对农民工的劳动就业特点,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和能衔接的要求,制定 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一、适用范围。在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当参 加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农民工参保相 关事宜。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二、缴费比例。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 数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单位

8、缴费比例为 12%;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 为 4%至 8%,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并全部计入其本人基本养老 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原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和用人 单位,可按本办法调整缴费标准。三、转移接续。农民工离开就业地时,原则上不“退保”,由当地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农民工跨统筹地区就业 并继续参保的,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由两地社保机构负责 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养老保险权益累计计算;未能继 续参保的,由原就业地社保机构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暂时封存其权益记录 和个人账户,封存期间其个人账户继

9、续按国家规定计息。四、待遇计发。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以上(含 15 年),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由本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提出 领取申请,社保机构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核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 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农民工达到待遇领取年龄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 15 年,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社保机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记录 和资金转入户籍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没有参加新型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的,比照城镇同类人员,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五、经办服务。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 务系统,批准发行全国通用的

10、社会保障卡。农民工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其本人 全国通用、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障号码,农民工可在各地社保机构查询本人参保 缴费等权益记录信息。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摘要)为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的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就业时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促进人 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凡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跨省流动就业时,按本办法 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在省内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 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并备案施行。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跨省异地

11、定居的,不 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二、基本原则。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 就业所在地。参保人员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其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 (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 龄,除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外,不得提前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并办理退保手续。三、资金转移。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 转移,具体计算为,1998 年 1 月 1 日之前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加上从 1998 年 1 月 1 日起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同时按以本人 1998 年 1 月 1 日后各年度 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

12、12%的总和转移养老保险资金。实际就业参保缴费不足 1 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资金。四、关系接续。对跨省流动就业以及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参保人员,应 当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转移接续手续。对其中已满 50 周岁的男性和 已满 40 周岁的女性,且就业参保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原则上应在流动就业之 前的参保地继续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就业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 户,按新就业地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后再流动就业或在建立临时养老保险 缴费账户所在地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将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 缴费,转移归集到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地。五、退休地的确定。

13、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其养老保险关 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养 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实际缴费满 10 年 (含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不含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年限,下同)的,在该地办 理退休手续,享受当地养老保险待遇;实际缴费不满 10 年的,将其养老保险关 系转回上一个参保缴费满 10 年以上的原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 待遇;没有满 10 年以上原参保地的,转回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 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六、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 在核定养老保险待遇时,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各年度缴费工资和最后办理退休 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七、转移接续关系的经办。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原就业地社保机构 应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并缴费后,由 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本人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提出养老保 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由两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 的转移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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