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程序中实现图层的检查及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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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甘肃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 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科2009261 号),为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第三条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必须实施分户热计量,否则不得通过验收,不能享受国家和省有关资金政策。第四条 “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任务已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是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市州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此项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改造工作。第二章 验收依据第五条 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一)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200895 号);(二)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 号);(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126 号);(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城2008211 号);(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科2009261 号);(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118 号);(七)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八)居

3、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 50%)(DB22/T164-2007);(九)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十)甘肃省民用建筑集中采暖供热计量技术规程(DB62/T25-3044-2009)。第三章 验收内容3第六条 验收内容包括:(一)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资质满足承揽工程要求情况;(二)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等情况;(三)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情况;(四)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实体的观感质量及实体检测质量情况;(五)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量评估;(六)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节能效果评估;(七)改造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4、;(八)国家及省级奖励资金按规定使用情况。第四章 验收程序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完成改造任务后,组织自检,达到验收条件后,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财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当地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工程验收,地级市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在采暖期结束 30 日内完成所辖区域内所有改造项目的验收,验收后,报当地人民政府及省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备案。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组织抽查或组织市州间交叉抽验。第八条 市州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小组,对所辖地区改造项目进行验收,依据有关要求计算节能量等,验收合4格后,填写验收意见及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合格项目备案表,报送省住房和城乡

5、建设厅和省财政厅审查,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提交综合验收申请报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对验收合格的改造项目进行抽验,抽验比例原则上不少于改造总量的 30%。第九条 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改造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工程位置、建筑形式、建筑面积、围护结构形式、采暖系统形式、改造前能耗情况、实施进度等);(二)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和技术要点;(三)改造项目管理情况(包括工程管理、质量管理、资金管理等);(四)改造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及工程建设质量情况;(五)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构件、产品、计量及调控装置的质量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

6、定证书等;(六)招投标文件、中标文件、图纸,施工、监理、安全合同等有关附件;(七)完成的改造项目面积核实证明文件;(八)改造项目影像资料;(九)建设监理工作报告;(十)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报告。5第五章 验收备案第十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验收意见书”及有关资料分别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本地区验收合格的所有项目的“验收意见书”及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合格项目备案表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第六章 处 罚第十一条 对没有通过组织验收的工程,不予拨付省级补助资金(含国家奖励资金),未完成“十一五”下达任务的地区,对已拨付的资金将予以追回或“十二五”下达计划时进行核算任务及资金;对因工程质量问题而没有通过综合验收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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