纤维级浆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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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W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FZFZ/T 51001代替FZ/T 510011998纤维级浆粕Pulp board for fibers(征求意见稿)-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FZ/T 51001I前言本标准是对FZ/T 51001-1998的修订,近年来粘胶纤维生产引入国际先进成套装备,产品质量有较 大提高,对浆粕要求也相应提高,并且结合国内浆粕生产实际情况,对原标准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代替FZ/T 51001-1998粘胶纤维用浆粕,并以原标准为基础进行了如下修改: 标准名称由原来的粘胶纤维用浆粕修改为纤维级浆粕;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一章; 取消了富强粘胶纤维用

2、浆粕质量指标的考核; 取消了特性粘度考核项目; 灰分的考核,取消 52525时的考核指标,统一采用 72525的指标进行考核; 铁含量的单位统一为mg/kg; 增加了包装件质量差异的考核指标和试验方法; 修改了包装件公定质量的计算公式。 本标准由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纺织工业技术监督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纺织工业技术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FZ/T 51001-1998。FZ/T 510011纤维级浆粕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粘胶纤维用浆粕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粘胶纤维用棉浆粕

3、和木浆粕。其他粘胶纤维用浆粕可参照使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 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250 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 FZ/T 50010.1-1998 粘胶纤维用浆粕取样方法 FZ/T 50010.2-1998 粘胶纤维用浆粕水分的测定 FZ/T 50010.3-1998 粘胶纤维用浆粕粘度的测定 FZ/T 50010.4-1998 粘胶纤维用浆

4、粕甲种纤维素的测定 FZ/T 50010.5-1998 粘胶纤维用浆粕灰分的测定 FZ/T 50010.6-1998 粘胶纤维用浆粕铁含量的测定 FZ/T 50010.7-1998 粘胶纤维用浆粕白度的测定 FZ/T 50010.8-1998 粘胶纤维用浆粕尘埃度的测定 FZ/T 50010.9-1998 粘胶纤维用浆粕吸碱值和膨润度的测定 FZ/T 50010.10-1998 粘胶纤维用浆粕定量的测定 FZ/T 50010.11-1998 粘胶纤维用木浆粕树脂含量的测定 FZ/T 50010.12-1998 粘胶纤维用木浆粕多戊糖的测定 FZ/T 50010.13-1998 粘胶纤维用浆粕反

5、应性能的测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生产批 product lot 指原料、化工料、辅料、工艺条件、产品规格相同、连续生产的产品批号。3.2 检验批 test lot为检验连续生产过程中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在一定范围内周期性取样的试验批。3.3 批样品 lot sample 能代表整个批的包装件(或样品),用于抽取实验室样品包装件(或样品)的总和。4 产品分类和命名4.1.1 产品按其工艺条件分长丝用浆粕和短纤维用浆粕两大类;按其原料分为木浆、棉浆。 4.1.2 粘胶长丝用棉浆粕根据各地区对粘度和甲种纤维素生产情况的不同,又分为系列、系列、 系列三类。FZ/T 5100

6、124.1.3 粘胶纤维木浆粕根据使用材料配比和用途不同,又分为 N1、N2 和 NH 三类。其中,N1 浆为 100%针 叶木;N2 浆为 80%针叶木,20%阔叶木;NH 产不为 50%针叶木,50%阔叶木。5 技术要求5.1 产品分等 棉浆粕产品分为一等品、二等品、三等品三个等级;木浆粕产品分为一等品和二等品两个等级。 5.2 性能项目和指标值 5.2.1 粘胶长丝用棉浆粕的性能和指标值应符合表 1 规定。 表 1 粘胶长丝用棉浆粕性能项目和指标值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序号指标名称系列 1系列 2系列 3系列 1系列 2系列 3系列 1系列 2系列 31动力粘度/(mPa*s)9.51.01

7、2.01.116.01.59.51.212.01.316.02.09.51.512.01.516.02.02甲种纤维素/% 96.096.597.895.596.097.595.095.597.03灰分(725)/% 0.070.090.124铁含量/(mg/kg) 1418235白度/% 8381816小尘埃(0.053.0mm2,绝干量)/(mm2/kg) 801201607大尘埃(3.0 mm2,绝干量,)/(个/kg) 0.71.42.18吸碱值/%5507005307205007509(长网)定量/(g/m2)(圆网)700100500100不符合一等品不符合等品1 0交货水分/%9

8、.01.5不大于 13.0不大于 13.05.2.2 粘胶强力丝用棉浆粕质量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 表 2 粘胶强力丝用棉浆粕质量指标序号指标名称一等品二等品三等品1动力粘度/(mPa*s)28.51.428.52.028.52.02甲种纤维素/% 98.398.097.53灰分(725)/% 0.070.090.114铁含量/mg/kg 1216205白度/% 8176766小尘埃(0.053.0mm2,绝干量) /(mm2/kg) 801201607大尘埃(3.0mm2,绝干量)/(个/kg) 0.71.42.18吸碱值/% 4003.0mm2)/(个/kg) 1.01.82.58吸碱值

9、/% 5004804509反应性能/s250不符合一等品不符合一等品10(长网)定量/(g/m2)(圆网)700100500100不符合一等品不符合符合11交货水分/%10.01.5不大于 1.3.0不大于 13.05.2.4 粘胶纤维(含长丝和短纤维)用木浆粕质量指标应符合表 4 规定。 表 4 粘胶纤维用木浆粕质量指标N1N2N3序号指标名称一等品二等品一等品二等品一等品二等品1动力粘度/mPa*s1923192319231923192319232甲种纤维素/% 90.089.089.088.089.088.03灰分(725)/% 0.100.120.100.120.100.124铁含量/

10、mg/kg 1520152015205白度/% 9085908590856小尘埃(0.053.0mm2,绝干量)/(mm2/kg) 60806080601007大尘埃(3.0mm2,绝干量)/(个/kg) 1.01.51.01.51.01.58树脂/% 0.600.700.650.750.951.159多戊糖/% 4.04.04.04.04.04.010定量/(g/m2)60050600506005060050600506005011交货水分/%9.02.09.02.09.02.09.02.09.02.09.02.0注 :FZ/T 5100141 多戊糖为型式检验项目,仅在原材料或工艺改变时测

11、定。5.3 包装件质量差异 包装件净质量和包装件公定质量的相对偏差不超过2.0%。6 试验方法6.1 取样方法 6.1.1 供方出厂检验时的取样方法按 FZ/T 50010.1-1998 中 4.1 规定。 6.1.2 需方验收检验时的取样方法按 FZ/T 50010.1-1998 中 4.2 规定。 6.1.3 供需双方对成批销售质量(重量)发生商业纠纷或产品出口时的取样方法按 FZ/T 50010.1- 1998 中 4.3 规定。 6.2 动力粘度 动力粘度测定:棉浆按 FZ/T 50010.3-1998 方法 B,木浆按 FZ/T 50010.3-1998 方法 C 规定。 6.3 甲

12、种纤维素 甲种纤维素测定按 FZ/T 50010.4-1998 规定。 6.4 灰分 灰分测定按 FZ/T 50010.5-1998 规定,灼烧温度选择 72525。 6.5 铁含量 铁含量测定按FZ/T 50010.6-1998规定。 6.6 白度 白度测定按 FZ/T 50010.7-1998 规定。 6.7 尘埃度 尘埃度测定按 FZ/T 50010.8-1998 规定。 6.8 吸碱值 吸碱值测定按 FZ/T 50010.9-1998 规定。 6.9 定量 定量测定按 FZ/T 50010.10-1998 规定。 6.10 树脂 树脂含量的测定按 FZ/T 50010.11-1998

13、规定。 6.11 多戊糖 多戊糖的测定按 FZ/T 50010.12-1998 规定。 6.12 反应性能 粘胶短纤维用棉浆粕反应性能的测定按 FZ/T 50010.13-1998 规定。 6.13 水分 交货水分测定按 FZ/T 50010.2-1998 规定。 6.14 包装件质量差异的测定 6.14.1 按 6.1 取样,称取包装件的净质量。 6.14.2 包装件质量差异的计算见式(1)、(2)、(3):(1)Nm mnii 111(2)RRmm110 1FZ/T 510015 (3)1mmA100m式中:m1包装件的平均净质量,kg; m1i每个包装件的净质量,kg; N包装件的件数;

14、 m包装件的公定质量,kg; R0粘胶纤维用浆粕的公定回潮率,10 %; R实测回潮率,%。 ; A包装件净质量和公定质量的相对偏差率,%。 6.14.3 包装件净质量和公定质量的偏差率计算到 0.1%。7 检验规则7.1 检验项目 7.1.1 按 5.2 表 14 规定的性能项目,并按 6.26.13 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 7.1.2 按 5.3 规定的包装件质量差异,并按 6.14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7.2 组批规定 按检验批组批,或根据用户需要而定。在一定范围内采用周期性取样组成检验批号。一个生产批 可由一个检验批组成,也可由若干检验批组成。 7.3 取样规定 性能项目和包装件质量差异的取样按FZ/T 50010.1-1998取样方法规定为抽样检验。 7.4 综合评定 7.4.1 批产品与货单对照,符合 4、5.3 要求,检验合格;反之,由供需双方协商出厂。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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