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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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排污费 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3197 号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 31 号令)将于 2003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为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政策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 369 号令)、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江苏省环境保护条 例等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者” ),

2、应当缴纳排污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 准的排污者,应当缴纳超标排污费。二、污水排污费和污水超标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 噪声超标排污费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计征。对于排污者排放污水已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排 放污水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排污者,在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同时,还应缴纳超标 排污费。三、省辖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 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并按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 办法的规定征收排污费。核算办法应向省价格、环保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 会公示。四、本通知由省物

3、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经贸委负责解释。五、此前省内有关污水排污费和污水超标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 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的文件规定一律废止。附件: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 31 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令 第 31 号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字第 369 号),特制定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 200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曾培 炎财 政 部部长: 项怀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4、解振华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二 00 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69 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 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排污费。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 排污者征收排污费:(一)污水排污费。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 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 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

5、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 费。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 水排污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 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 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 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 氮、总磷暂不收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 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二)废气排污费。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 征废气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

6、、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对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 或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 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 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计征 危险废物排污费。(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对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 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 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办法见附件。第四条 除条例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

7、量核定方法外,市(地)级以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核算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按本 办法规定征收排污费。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 申领、变更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 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排污费征收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 定乱收费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第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8、。第八条 本办法自 200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 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 178 号)中有 关排污收费的规定;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计物 价(1993)1366 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按排放水污染物总量征收 排污费试点工作的批复(计价格19952090 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 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开展 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扩大试点的通知(环发19986 号);国家环境保护 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杭州等三城市实行总量排污收费试点的通知 (环发199873

9、号)等,以及地方制定的排污收费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附: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附件:附件:排排污费污费征收征收标标准及准及计计算方法算方法.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 0.7 元。(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 3 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

10、算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 1 和表 2。2、PH 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污水排放量(吨)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污水排放量(吨)色度超标倍数色度的染当量数=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PH 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 3。PH 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染当量数=污染当量值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 4。(四)

11、排污费计算1、污水排污费收费=0.7 元前 3 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 1 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表表 1:第一第一类类水水污污染物染物污污染当量染当量值值污污 染染 物物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值( (千克千克) )1.总汞0.0005 2.总镉0.005 3.总铬0.04 4.六价铬0.02 5.总砷0.02 6 总铅0.025 7.总镍0.025 8.苯并(a)芘0.0000003 9.总铍0.01 10.总银0.02表表 2:第二第二类类水水污污染物染物污污染当量染当量值值污污 染染 物物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值( (

12、千克千克) ) 11.悬浮物(SS)412.生化需氧量(BOD5)0.513.化学需氧量(COD)114.总有机碳(TOC)0.4915.石油类0.1 污污 染染 物物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值( (千克)千克) 16.动植物油0.1617.挥发酚0.0818.总氰化物0.0519.硫化物0.12520.氨氮0.821.氟化物0.522.甲醛0.12523.苯胺类0.224.硝基苯类0.22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0.226.总铜0.127.总锌0.228.总锰0.229.彩色显影剂(CD2)0.230.总磷0.2531.元素磷(以 P 计)0.0532.有机磷农药(以 P 计)0.0533.

13、乐果0.0534.甲基对硫磷0.0535.马拉硫磷0.0536.对硫磷0.0537.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0.2538.三氯甲烷0.0439.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 (以 CI 计)0.2540.四氯化碳0.0441.三氯乙烯0.0442.四氯乙烯0.0443.苯0.0244.甲苯0.0245.乙苯0.0246.邻-二甲苯0.0247.对-二甲苯0.0248.间-二甲苯0.0249.氯苯0.0250.邻二氯苯0.0251.对二氯苯0.0252.对硝基氯苯0.0253.2.4-二硝基氯苯0.0254.苯酚0.0255.间-甲酚0.0256.2.4-二氯酚0.0257.2.4.6-三氯

14、酚0.02 污污 染染 物物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值( (千克)千克) 58.邻苯二甲酸二丁脂0.0259.邻苯二甲酸二辛脂0.0260.丙烯晴0.12561.总硒0.02说明:1.第一、二类污染物的分类依据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表表 3 PH 值值、色度、大、色度、大肠肠菌群数、余菌群数、余氯氯量量污污染当量染当量值值污污 染染 物物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值1.PH 值1.0-1,13-14 2.1-2,12-13 3.2-3,11-12 4.3-4,10-11 5.4-5,9-1

15、0 6.5-6,0.06 吨污水 0.125 吨污水 0.25 吨污水 0.5 吨污水 1 吨污水 5 吨污水2.色度5 吨水倍3.大肠菌群数(超标)3.3 吨污水4.余氯量(用氯消毒的医院废水)3.3 吨污水说明:1.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只征收一项。2.PH56 指大于等于 5,小于 6;PH910 指大于 9,小于等于 10,其余类推。表表 4禽畜养殖禽畜养殖业业、小型企、小型企业业和第三和第三产业污产业污染当量染当量值值类类 型型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值 1.牛0.1 头2.猪1 头禽畜养殖场 3.鸡、鸭等家禽30 羽4.小型企业1.8 吨污水5.饮食娱乐服务业0.5 吨污水0.14 床消毒2.8 吨污水0.07 床6.医院 不消毒1.4 吨污水说明:1.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污染当量数。2.仅对存栏规模大于 50 头牛、500 头猪、5000 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收费。3.医院病床数大于 20 张的按本表计算污染当量。二、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 当量征收标准为 0.6 元。 其中,二氧化硫排污费,第一年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 0.2 元,第二年(2004 年 7 月 1 日起)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 0.4 元,第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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