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学与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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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等教育法学与职业道德高等教育法学与职业道德高等教育法学与职业道德一、教育法学与教育法制教育法学是 20 世纪 5060 年代新兴的边缘性的法律学科。最早在西德、日本、美国形成。当然,教育法学的萌芽的出现要更早一些。1、教育法学(即法律科学)是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2、教育法学的特征:时代性、边缘性、社会性、综合性3、教育法学研究对象: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具体而言分三个层面:A.本质层面 即研究教育法律的本质、表现形式及其产生与发展的规律。B.实践层面 即研究教育法律的制定、适用和遵守,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等实际运用方面

2、的问题。C.理论层面 即研究教育法律的观念、学说和原理,教育法律现象与经济和社会进步的关系等理论问题。教育法学的历史发展:萌芽于 16、17 世纪的欧洲,发展较早的是 19 世纪欧美各国的义务教育法,19 世纪末德国著名的行政法学家施恩开创了对教育立法问题的理论研究,这是教育理论研究的开端。20 世纪 50、60 年代,随着经济与法律发展的进一步发展,教育法学成为一个学科。到了 20 世纪末,出现了教育立法的高潮, ,教育法学更加成熟,受到更多关注。是行政法学研究的一个分支。可以说,教育法学是顺应经济的发展对劳动力素质的更高要求,逐渐从行政法学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学科。德国:教育立法最早的国家

3、,黑克尔 1957 年出版的学校法学成为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著作。美国,主要从判例法开始研究教育法,第一部成体系的教育法学著作是 1963 年诺尔特和林恩以判例为主要素材的学校法教师手册 。日本:教育法学研究也是非常先进。我国:在 1978 年改革开放以前没有教育法。1986 年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和实行,才成为教育法学研究的起点。 (注意,也是我国教育法制的开始的起点)1987 年以后,北师大开始研究教育法学,出版了一批教材、著作、论文。 1995 年教育法作为我国的教育基本法的颁布和实施对教育法学是里程碑意义的事件,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成果成为一种立法,也标志着我国进入了全面依法治教的

4、新时期。7、教育法学的内容主要包括教育立法的基本原理、教育法学的基本理论、教育行政的基本理论、教育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教育法律关系及其特征、教育投入及教育与社会的关系、教育的对外交流与合作、部门教育法律制度、对教育的法律保护。8、我国教育行政有两层含义:一是执行国家意志的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二是国家教育事务的决策、组织和调控等活动或过程,以执行国家意志。9、国家教育行政的主要特点:国家意志性、专业性、教育行政相对方的自治性。10、依法治教定义为:广大公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教育法及其他教育法律法规,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教育事务,保证国家各项教育工作都依法进行。10、依法治教的

5、核心在于教育行政的法制化、规范化。依法治教的关键和实质在于“依”字。二、教育法的产生和发展11、国外教育法发展分为习惯法阶段、成文法的早期阶段、成文法的体系化阶段(法制化阶段) 。12、国外教育法的发展趋势为立法权出现集权与分权相结合;教育法调整的范围扩大,教育法规增多;调整手段和方法不断改进;注重有关教育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监督体系日趋严密。13、国外教育法的功能:一是作为法本身所具有的功能即规范性;二是作为一种工具所担负的社会政治功能。 ;社会政治功能主要有两方面:阶级功能、社会功能。15、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含义:教育法制,从静态意义上讲是指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度的总称;从动态意义上讲,则是指

6、贯串教育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阶段的法制运作过程,体现了依法治教、法制教育的法治精神和原则。16、教育法制建设的原则(5 个):社会主义原则、机会均等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程序法制原则、教育责任原则。17、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8、1980 年学位条例;1986 年义务教育法;1993 年教师法;1995 年教育法,1998 年高等教育法。三、教育法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19、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教育活动所涉及的国家行政机关与教育机构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教育行政关系和平等主体之间形

7、成的教育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0、教育法的调整对象:实质上是教育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形成的教育关系。依据其特征分为两类:纵向隶属性质的教育行政关系和横向平等性质的教育民事关系。教育行政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教育管理责任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教育民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学生及社会组织在教育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20、教育法的特征:A 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法。促进个人发展,提高全民素质。B 国家主导性。调整教育关系,体现国家意志。C 政策导向性。国家为实现特定历史时期的目标而制定的指导性行为准则。D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教育法二者有

8、机的结合。E行为法与组织法的结合。21、教育法律关系是指国家通过教育法调整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在教育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教育行政机关、教育机构、教育者、受教育者和其他与教育有关的社会主体之间依据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教育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教育法律关系内容。22、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23、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物行为智慧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24、教育法渊源的种类(1)制定法宪法法律 法律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指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9、法律解释特别行政区的教育法规国际条约(2)非制定法判例法学理。24、教育法的效力体系:1、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 2、教育基本法 3、部门教育法及其他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 4、教育行政法规5、教育部门规章 6、地方性教育法规和规章 25、我国教育法体系以宪法为依据,以教育基本法为核心,以单行教育法为主体,以其他教育法规、规章为组成部分的教育法律体系。但教育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独立性又是相对的,它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即教育行政法。四、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27、法的制定,又称为“立法” ,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28、教育法制定

10、的原则:实事求是原则,要求教育立法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规定各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的权利和责任;民主性原则,1 立法程序民主化 2 立法内容民主化;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原则,灵活性是实现原则性的具体措施和手段;稳定性和连续性相结合的原则,不能朝令夕改,法律精神和原则要保持一定的连贯性。29、教育立法体制的特点是“二级、三层次、四分支” 。 “二级”指我国教育立法权配置分为中央和省两级。 “三层次”是指在每一级内部都分为三个层次。 “四分支”是指中央立法权延伸到地方就分为四个。30、教育法的实施,是指教育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法以实施法律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可分为法的遵

11、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30、教育法实施原则,教育性、效力性(包括形式效力、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民主性(公开透明、申述制度、辩护制度) 、平等性原则。31、教育法的遵守:是指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教育法的规定从事某种事务和作出某种行为的活动。31、教育法遵守的条件:A、法律的可遵守性(一方面在形式上必须是科学的、具有语言的明确性、法条的具体性、结构的合理性、体系的完整性和逻辑的严密性等特征;另一方面,包括法律的实体内容应符合“良法”的要求。 ) ;B、良好的法律意识;C、良好的法制环境;D、良好的社会环境。32、教育法的执行,简称“教育执法” 。广义而言,教育

12、执法指所有国家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实施教育法的活动。教育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教育管理职权实施教育法的活动。33、教育执法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2)越权无效原则(3)应急性原则(4)合理性原则 为了防止教育行政主体滥用自由裁量权。34、教育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教育法适用的原则(仅指是法院的行为。即司法)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3)司法独立原则35.教育法监督的要素有法律监督的主体、客体、内容和方式。A 主体 具有广泛性和多元性,

1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传媒等。B 客体 重点是教育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公务活动。C 内容 涉及法的制定、执行和遵守,贯穿与教育法律运行的各环节。国家机关的教育法监督:1 国家权力机关 2 行政机关 3 司法机关。社会力量的教育法监督:1 群众 2 社会舆论 3 社会组织 4 执政党的监督37、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是教育法制建设不可或缺的三大要素。五、教育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38、法律责任:主要是指对责任人的否定性评价;法律救济:从受害人角度的权利的恢复的角度,是一个硬币的两个方面。教育法律责任广义含义:一是教育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不必强制履行的各种应尽的义务;二是行为人因实施了违反教育

14、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本书是第二种。39、教育法律责任的特征:A、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多元性;B、教育法律责任性质的特殊性;C、教育法律责任内容的多样性。41、教育法律责任归责要件:有损害事实、损害行为必须违法、行为人有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1、教育法律责任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三种: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取消颁发

15、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撤销教育资格;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措施等。42、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情形:如果高校没有明显的失职行为或不存在重大管理过失,学校可以免责。教师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A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带来损失的;B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C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43、高等学校伤害事故的特点:主体的特定性和多样性;损害地点、时间是特定的;与中等教育学校和初等教育学校相比,高校对在校大学生不具有民法规定的监护责任。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分类A 高校直接责任事故;B 高校间接责任事故;C 高效

16、无责任事故。44.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受害者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诉讼或者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使自己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A 司法救济和非司法救济:司法救济是通过诉讼实现救济。非司法救济是司法救济之外的救济方法,调节、仲裁(申诉、复议是行政)。私法救济和公法救济:违约和侵权行为归到司法救济领域,重在赔偿,可以放弃。把犯罪、行政违法行为归结到公法救济的范畴,对整个社会造成损害,重在惩罚。程序救济和实体救济 程序救济确立救济的方法和过程,实体救济导向救济的效果,缺乏程序救济的有效过程,实体救济的结果不会得到法律认可。45、解决教师与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行政机关之间的教育行政纠纷途径:教师申述制度、教师行政复议制度、教师行政诉讼制度、教师行政赔偿。46、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按照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法定的主管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 30 日内,作出处理。47、教师行政诉讼是指教师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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